书城社科传媒观察:危机与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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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国电视改革的问题及对策(2)

这些理由真可以说振振有词,正所谓见仁见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然,还有一些不便公开启齿的理由。不少地方电视台的人员构成中,有许多地方领导干部子女和亲属关系,经过各种“权权交易”或“权钱交易”的途径塞进来的。地位优越,工作风光,没有“过硬”的关系,想进入电视台工作谈何容易。取消电视台,实在有切肤之痛。但传媒毕竟是传媒,电视台就是电视台,它不是自家的儿童玩具,任谁都可以拿出来炫耀一番。电视台需要有规模、有效益、有质量,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自制节目,有自己的特色才能立足。否则每天塞上几分钟的会议新闻,塞进几分钟的私货,然后大量播放盗版光盘和电视剧录像,赚取一些廉价的广告收入,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转播站的水平。四级办电视,上万家电视台同时存在带来的种种弊端,早已泛滥成灾。及时进行清理和整治,十分必要。问题在于,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有效地实施。以上提出的种种问题,需要认真地考虑研究。

我们再来看所谓“制播分离”,部分栏目和节目实行公司化运作的可能性。

采编播一体化,是我国各级电视台多年一贯的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根本问题是缺乏竞争机制。电视台办社会,导致机构臃肿庞杂,人浮于事,运转不灵,浪费严重。从业人员的主动性、事业心和创造精神日渐萎缩,电视台的负担却越来越沉重。

推行“制播分离”,实行节目制作的公司化运作,是中国电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纪之交,这种呼声甚急,各种尝试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真正实施起来,许多配套的改革措施尚不完善,盲目推进,必然引发一系列麻烦,造成新的浪费。甚至会由于改革受阻,最终又回到老路上去。

难题之一,没有相应的法制、法规作保障。

中国电视改革,必须法制先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保障,将来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就会无法可依,陷于混乱之中。以前,某些电视台也尝试把部分栏目承包给公司制作,但这种合作,大多以失败或散伙告终。一般说来,电视台同社会上的制作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大多是不平等条约。既没有在社会上公开招标竞拍,也缺少对承包方的资质考察。多是通过各种私人关系拉来的临时行为。这种合同,一般只对承包方有种种限制和制约,而对电视台却难以制约。好不容易确定下来的播出时段,筹集到资金和广告客户,电视台可以以上级命令或频道改版为理由,任意毁约或拒拨经费。而节目的终审权在电视台,节目质量又是一个软指标,电视台要想中止合同,完全可以拿节目质量为由任意挑剔,使制作公司不堪重负,只好主动放弃。

电视台发包的条件、额度,由于节目的类型难度情况不同,没有硬性的量化标准,很可能成为电视台某些人“洗钱”或“吃回扣”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黑洞。某些制作公司之所以对这种不平等条约依然趋之若鹜,这种因素起了很大的作用。承包方为了节约制作成本,尽量减少制作经费,必然以牺牲节目质量为代价,只要审查时高抬贵手,能蒙混对付播出就双方皆大欢喜。这种短期行为,使制作单位赚一笔是一笔,无非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所以,由制作公司承包的栏目或节目,长期合作并能保证质量的非常罕见。

将来,由电视台内部分离出来的制作公司,和电视台播出系统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目前还很不明确。是同一系统的母子关系,还是平等的兄弟关系?是内部的分工,还是各自完全独立的运作?它们同社会上的其他制作公司是一视同仁,还是有亲有疏?怎样确定各自的法律地位?产生法律纠纷怎样仲裁判决?在这些法律和行政关系尚未明确之前,匆忙搞“制播分离”,很难实现改革的初衷。

首先,在大的方面,新闻立法和广播电视立法大概还要假以时日。在制播分离之后,能否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节目承包?双方是否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的责任、权力、义务怎么确定?是通过节目市场购买,还是采取栏目承包的方式获取节目?

电视台分离出来的公司是否享有特殊的优先权?购买或承包节目的经费怎样核算?

节目的审查指标怎样确定?一旦出现毁约或栏目断档怎样处罚?购买节目如何保证节目的正常播出和时效性?媒介的角色形象以及主持人的形象是否有所变化?这一切一切,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保证,将会遇到各种难解的纠纷和矛盾。就拿最小的主持人形象问题来说,现在各级电视台是不容许主持人做商业广告的,因为这是一笔电视台的无形资产,一旦纳入公司化运作,这个问题怎样处理?更不要说外资、合资公司有可能介入节目市场。没有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难题之二,电视台以频道为中心的运作体系尚未确立。

实行制播分离,前提是必须实行频道负责制。频道独立经营,独立运作。频道负责人拥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权、播出权、节目购买和审查权。频道是国家的资源,这种资源的配置怎样合理?频道承包人如何对国家负责?频道负责人和电视台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经济合同关系?频道负责人是否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频道的经营方针和频道定位由谁来确定?频道经营是按照电视台的行政指令,还是市场的规律进行?如果频道跨范围经营由谁来进行调整?频道的承包指标怎样合理确定?是根据频道的定位,还是根据时段或预测指标?以中央电视台为例,现在除六套电影频道是由电影局独立负责之外,其他,如三套的戏曲音乐,四套的国际海外,五套的体育,八套的电视剧,基本调整到位。但它们的运作仍未打破部门与频道条块分割的格局,人力、财力、设备、节目安排调整、运作经营,依然受制于部门和台里的统一安排。将来一套和二套的调整如何进行,恐怕也不会有根本的突破。

不能实行真正的频道负责制,制播分离就是一句空话。实行制播分离,首先不是分离出部分栏目实行公司化运作。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播出体系。播出体系尚未确立,播出系统的性质、体制、经营方式还没有明确,制作部分的分离就失去了基本的市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播出系统的性质不明确,操作不规范,制作部分的分离操作就很难规范有序。如果说,播出系统是买方市场,制作部分是卖方市场的话,买方依然是行政垄断的计划经济模式,卖方很难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一旦打起了乱仗,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双轨运行带来的种种腐败,将会使制播分离的改革陷入泥沼。因此必须考虑周全,防患于未然。

作为国家资源的频道资源,应该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每个电视台拥有多少频道?它们的覆盖范围多大?哪些是国家财政重点扶持的、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公共频道?哪些频道可以纳入产业化经营?是向电视台承包经营?还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频道承包是行政指令,还是公开招投标?频道能否跨范围经营?层层转包的问题怎样处理?将来的媒介集团能否拥有频道资源?像湖南电广实业这样的上市公司和频道资源的关系如何?它将来能否购进或兼并其他的频道资源?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改革到了今天,再不能只是“摸着石头过河”,或者改改退退,只交学费了。

难题之三,一个基本规范的电视节目市场尚未初步形成。

实行制播分离,必须拥有一个基本成型的电视节目市场。目前我国的电视节目交换和购买,可以说是有行无市,而且范围极小,运行极不规范。较为成型的,是电视剧市场,由于电视剧的运作比较易于独立进行,和电视台的播出系统分离较早。其他类型的节目,真正走入市场的寥寥无几。各级电视台大都满足于自产自销,自己制作,自己播出。每个电视台都五脏俱全,人吃马喂地要养活大批制作队伍,真正用于节目制作的经费有限。不仅制作成本代价昂贵,而且雷同撞车的重复劳动甚多。反观电视节目市场又冷落匮乏,别无选择,难以满足电视台的播出需要。更何况谁也不愿打破现行体制,完全依赖购买节目应付日常播出。

我国电视界多年来有三大经济黑洞,一直是滋生腐败的要津:一是购置设备;二是购买节目(主要是电视剧);三是广告代理。基本建设方面的问题,与社会上大体一致。

至于摄制组的浪费揩油,记者收点红包,比起上述三项,不过是小巫见大巫而已。

电视剧市场虽然较为成熟,但极不规范。尤其是暗箱操作的成分太大。电视剧市场,是一个对外封闭的“圈子”,不是“圈中人”,没有经过若干年的闯荡,休想插足其中。

除非你甘愿“被宰”或充当“冤大头”。经过多年的“默契”合作,电视剧发行人早已经把掌握予夺大权的节目部负责人“喂熟”,双方各有“辫子”抓在对方手中,谁也不会因为一时一剧“翻脸”。国家的资金由此白白流入个人的腰包。

一旦实行制播分离,电视剧市场的前车之鉴必须引起警惕。电视节目市场的发育成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全国电视界的协同共识。你改我不改,改动一部分仍保留大部分,或方式虽改而体制不改,都不利于电视节目市场的形成。没有足够的电视节目可供选择,没有相对稳定的节目的来源,没有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对实行制播分离的电视台来说,要保证正常播出和节目质量,可能是灾难性的。假如在电视台内部实行制播分离,只是一对一地针对承包,没有在节目市场上检验淘汰,依然是计划经济下的指令分配模式,实行制播分离的意义就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