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原先有关的政策规定已成了三网融合及IPTV业务的核心障碍。这就有必要在放松规制的过程中改革规制,重新审定1999年国务院82号文件关于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电信业务规定的有效性,以IPTV业务为重点,部分破除电信与广电不得互相进入的政策壁垒,允许电信运营商从事基于IP的广播电视业务,也允许广电运营商从事基于IP的话音业务;将发放IPTV和IP电话许可证的权利临时收归国家的某个独立机构,对进入IPTV或IP电话领域的企业设定统一标准;并由这个机构通过联席协调会的形式对我国现阶段的IPTV及IP电话目标市场结构和保障规范的有效竞争负责。
三是如何实施竞争性、激励性兼容的规制体制,构建有限、有效竞争的规制基础?
市场结构重组以后,势必会形成竞争性部门和垄断性部门同时并存的局面。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促进事业发展与产业成长,应在竞争性业务的经营领域主要采取反垄断规制政策,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公平竞争;在自然垄断性依然存在的领域则采取激励性规制政策,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率,避免规制失灵。“就现阶段的我国网络型基础产业而言,主要的规制还是对自然垄断的直接规制,而不是对竞争性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随着网络型基础产业竞争机制的引入和行政性垄断的逐步消除,经济性垄断将成为阻碍自由竞争的主要制约。因此,对限制竞争的规制越来越重要,反垄断规制的作用范围必将逐渐扩大,成为与直接规制相互补充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激励性规制政策主要解决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经营效率与信息租金的两难选择问题,如占有资源又不提供或少提供公共服务、实行传播歧视等。激励性规制主要有特许投标制度、价格上限制度,及在节目评价体系中导入公众意愿表达机制等等。
传播歧视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克服与消除传播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像解决其他民生问题一样,着眼长远,整体把握,标本兼治。目前的问题在于,作为媒体,要重拾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校正倾斜的天平,公正合理地分配信息资源和媒介使用机会;作为政府,要通过政府议程来影响媒介议程,并且对那些长期面向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媒体从政策上提供一定的倾斜。在这方面,激励性规制可以更多地发挥作用。
四是如何实施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规制方针,构建有效竞争的产权基础?
有关研究表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分布应取决于业务领域的性质。由于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显著,应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国有机构控制;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特征目前尚不明显,在确保核心业务的安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有序地放宽市场准入,以激活竞争。我国目前仍属于工业化初、中期的发展中的大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失灵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因而在这方面的市场准入总的应采取渐进而审慎的方式。有些领域,如内容产业,民营资本进入的时机和条件都已比较成熟,可以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
如在投资标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的同等待遇。
另外,还可通过制定“投资指南”、“政策指南”以及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等途径,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
五是如何通过规制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代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使决策者们进退维谷的棘手问题之一。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狂飙突进,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又出现了数字解密技术的限制使用与版权保护问题。限制使用固然有利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安全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又十分有利于作为版权所有人的传媒大公司谋求既得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群体的表达自由(包括科学技术探索),具有消极作用。这也许就是西方某些国家在这方面对我国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的原因之一吧。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本着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规制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例如,对于广播电视机构法定的播放许可付酬,在付酬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上,应当兼顾权利人、传播者、受众三方的利益,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及不同类型(非盈利性或盈利性)的播出机构要区别对待;既要遵守法律,又要有可操作性。除了鼓励权利人独立维权之外,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保护条例》,还可指导有关方面分别申请设立涉及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动漫或其他视听产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完善版权管理制度,合法维权,依法干预侵权行为。
政府在规制创新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规制创新的责任在政府,关键在落实。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靠政府来贯彻执行,法制的完善也要靠政府的推动。政府在规制创新中处于中心地位,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就广播电视业来说,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而立法滞后,宏观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微观管理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尚未从根本上研究解决,在推行企业化管理过程中又出现了基本公共服务被削弱、被稀释的倾向,都影响了广电业的改革,影响了发展先进文化与建设和谐广电。这些都亟待通过政府创新予以系统求解。
当务之急,有这样几件事要做:
第一,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即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例如,为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在继续承担公共服务安排责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供给标准的同时,大力推进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市场化,等等。
对于正在勃兴的IPTV业务,破解多头管理、融合梗阻的治本之道,仍然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超越部门分割与行业利益,共同回归政府的角色定位,即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及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市场化的推进者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妥善解决由谁为主规制、怎么规制的分歧,才能正确地发挥政府在规制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胡耀邦说:“心在人民,原无论大事小事;功归天下,何必争多得少得。”真正做到了角色归位,加上有这样的胸襟,事情就好办得多了。
第二,推动规制规则的立法进程。
制约广播电视规制创新的最大瓶颈因素,就是立法滞后,政府的许多监管行为缺少法律依据。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广播电视业改革发展与规制创新的要求。应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条不紊地将有关对主流媒体给予特殊制度安排的政治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有关广播电视的“当家法”或专门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正式颁布之前,可以通过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等行为的依据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并通过相应程序取得法治资格,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例如,对违反规定转播或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究竟是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给予相应处罚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具体的条款内容又是什么?都应通过梳理弄得明明白白,使人心服口服。
第三,培育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
多元共制的公共规制,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与公共权力社会化的进程相适应,通过政府的自身改革,相机培育出社会化的规制机制。特别是作为用高新技术武装起来的广播电视及其在线发展,已更多地具备了网络结构的特点,几乎每一个单位乃至业务单元,都要直接面对所有的单位乃至业务单元。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必然会应运而生。问题是政府应主动向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渡让部分规制职能,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要求,推动其加强自身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履行好协调、监督、维权与自我评价等职责。如正在总结推广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收看工作、上文提到的视听产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工作等,都可以积极创造条件,让协会、学会一类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去做。
第四,组织力量研究规制。
与蓬勃发展的广播电视事业及其产业相比,业内的理论研究包括规制研究显得捉襟见肘,成果供给明显不足。作为政府,其主管部门应超越行业视野,组织跨部门、跨业务领域的专家、学者,就转型期的广播电视规制创新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来,使规制创新具有一个更加超脱、更加专业、更加整合、也更加前瞻的面貌。
一时整体的规制改革方案制订若有困难,可先做一些系统的案例研究,逐步积累素材,逐步形成思路,以建立一个真正的学术交流的对话平台。
总而言之,面对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广电的历史使命,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及其产业现在正处于艰难转型的青涩岁月,既有那种快速成长的兴奋,又有临路选择的烦恼。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政府创新带动规制创新,再加上方方面面给予的关爱,广播电视业必将步入协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