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传媒观察:危机与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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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创新规制:发展广播电视先进文化的制度保障(3)

第三,通过规制创新,促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样化。

大道至简,但生活中的“道”的表现形态却又是多姿多彩的,人们的视听消费需求也是各色各样的。英国哲学家罗素说过,“参差多姿乃幸福之源”。有报道说,据中国社科院与上海交大联合发布的2007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当前居民文化需求满足程度不到文化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据估算,在人均GDP达到1700美元时,合理的文化消费总量应该在两万亿元以上)。重要原因之一是真正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缺乏,令那些业已形成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这就需要从规制创新上研究对策了。

为此,必须积极贯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方针。要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作为一种文化品格融入节目的策划与制作之中,并真正内化为所有员工的社会心理、思维方式和处事态度,成为媒体品牌的重要特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在唱响主旋律时不妨多些民间话语,在显示庄严大气时不妨多些平民风格,在张扬浩然正气时不妨多些幽默与情趣。当然,任何宽容都是有限度的,不得越过“底线”。

从各地试点的情况来看,促进制播分离是当前实现广播电视节目多样化的根本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以有序推进除新闻、时政访谈类节目以外的制播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节目市场。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时段必须播出一定比例的社会制作公司的节目,通过有序竞争促进节目的多样化。

内容规制还应与鼓励创新、创优相结合,推动编播人员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在火热的第一线社会实践中汲取营养。还应通过政府规制推动媒体贯彻“内容为王”的思想,注重原创能力的提升与品牌、精品的开发,以解决那种一方面传播手段越来越精致,另一方面节目内容却日益苍白、日益“贫血”的现象。

节目的多样化理所当然包括公益性视听节目的多样化。当外部效益导致私人供给无效的情况下,有关公益性视听节目的政府供给的模式及效率问题,也应当纳入规制创新的视野。

第四,作为构建式的规制创新,应以相当精力培育中国新闻业包括广播电视业的职业化和职业自律。

新闻职业主义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欧美国家的新闻实践中影响很大,至今仍然是主流话语。但是,培育中国新闻业包括广播电视业的职业化和职业自律必须从国情出发,不能照搬西方的新闻职业主义。可以有选择地吸收,创造性地扬弃,以彰显中国特色。比如在央视《新闻调查》栏目的记者手册里,就对记者提出了这样一些要求:质疑的精神:《新闻调查》记者必须要有怀疑一切的介入态度和“打破沙锅问到底”的工作作风;平衡的意识:《新闻调查》记者应该让事件中的冲突双方和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同等的发言机会;平等的视角:在《新闻调查》记者面前,只有被调查者这一相同的身份,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平静的心态:《新闻调查》的记者要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这会有助于你对事物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第五,通过规制创新,发展并促进我国的国际传播。

登高望远,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急剧变动的历史新时期,力量组合与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强化国际传播能力的任务已历史地摆到了我们面前。“鉴于对内媒体与对外媒体的传统界限已被冲破,传统的‘内外有别’的观念需要适时调整。其最根本的观念调整是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摈弃‘宣传语言’,使用‘新闻语言’。”这些都应在内容规制中有相当的体现。可以相信,一个愈加开放、愈加透明的中国会让那些形形色色的“中国威胁论”不攻自破。

此外,由于在建设与保障表达自由的法治时,不可能不受特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能不受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因而在设计并实施内容规制时,除了依据宪法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须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精神,发挥一些行之有效的渠道作用,强化对思想文化消费的引导。

市场规制的全球视野

相对于内容规制,广播电视业的市场规制至今依然是一条明显的短腿。作为阶段性的规制创新,当前的市场规制应着重研究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培育法人主体与市场竞争主体,构建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微观基础?

党的十六大已经给出了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总的政策框架,十七大又进一步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要通过政府使规制进一步具体化。

什么是公益性文化事业?什么是文化产业?这是我国广播电视规制的首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业的体制改革之所以迈不出实质性步伐,归根到底是囿于计划经济体制,将公益性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混为一谈,不论是微观管理还是宏观管理,都习惯于“一锅煮”、“一刀切”,习惯于用管理意识形态的思路和方式管行业、管产业;不是鼓励市场竞争主体的形成,而是过分强调广播电视的意识形态属性,限制市场行为,远离市场机制。

国际上并没有“国有事业单位”这样的概念,在我国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必须直接面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政策近二十年时间的推行,客观上出现了广播电视产品属性的飘移、跃迁与细化,出现了公益性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分开运营、协调发展的要求。但两者的界限究竟是在哪些方面呢?有人提出以社会属性的多寡来分,有人提出以社会效益的大小来分,还有人提出以在社会主流人群中的影响好坏来分,等等。既很难操作,又难以做出相应的理论概括,并归纳出准确的政策思想。笔者的意见,不妨借鉴国际上有关公共广播电视与商业广播电视的有关规制,着重看运营经费的来源渠道、是否免费向社会绝大多数人提供高品质的节目、其服务是否具有普惠性特征这么几条。尔后,再在其他方面细分,并制定相应的规制政策。

按照目前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除了极少数负有特殊传播使命的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在线延伸由政府直接兴办,继续享受全额拨款的待遇外,其余的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在线延伸都将先后走上准市场或全市场的道路,都存在一个推进法人化步伐、培育法人主体与市场竞争主体的问题。作为公益性事业,其产品的主要部分不能实现竞争性消费,可实行基于市场纽带的公共服务提供体制,以非盈利机构的特种法人身份出现,并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负责制;作为文化产业,其产品的主要部分要在坚持正的外部性的前提下有限地进入竞争性市场,同时按比例负责向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出现,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而作为传媒机构,不论是公益性事业还是文化产业,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也不论是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负责制还是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总编辑负责制,都要接受党的领导,都存在一个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问题,都有一个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或经营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二是如何重组市场结构,创造规范而又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对于规制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到底是相互替代的还是相互补充的问题,目前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倾向性的意见则支持相互补充的观点。“西方各国实行的两种制度并行体制,确实为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又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创造一个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更加重要、更具有基础意义,而不仅仅是要弥补市场缺陷的问题。对于我国的广播电视业来说,规制制度与竞争制度事实上在很多方面具有互补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规制具有竞争效应,竞争具有规制效应,竞争与规制的功能耦合将有利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兼容,从而达到有限而又有效竞争的目的。

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规制的“放松”还是“收紧”的问题,而是如何在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权衡问题,如何在有效竞争与政府规制之间实现均衡兼容。

例如,在IPTV业务方面,1999年的82号文件曾规定,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过八、九年的观察与探索,目前IPTV作为三网融合的代表性业务已被各方面寄予了极大的期待与热情,加速发展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