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通行的观点,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宏观调控,即国家制定、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使之直接作用于市场,然后由市场间接影响微观经济主体;另一种是微观规制,即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控制、约束和规范。对于兼具公共服务与产业功能的我国广播电视来说,政府的有效规制同样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由迄今为止的广电事业及其产业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
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五年过渡期的结束,随着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2006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来华采访规定》,规制创新不仅具备了直接的现实性,而且具备了新的紧迫性。
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广电事业及其产业的规制创新是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与传媒经济体系所进行的一种制度选择,因而带有明显的构建式与过渡性的特征,“是在逐步取消‘计划性管制’的基础上,通过‘过渡性管制’逐步建立一整套现代政府规制模式的探索过程”。
党与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广播电视的领导与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管得比较严的。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特点,迄今为止的监管还仅仅限于党内管理与行政监管,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及长期以来对媒体的泛意识形态定位相联系、相适应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在许多方面暴露出了不适应性。
下面,让我们对这个问题稍许展开一点分析。
作为意识形态宣传的党内管理,当然要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强调口径一致,舆论一律;强调党政共管,以红头文件为依据,以党内纪律与宣传纪律为约束。作为强势政府的行政管理,其基本特征则是: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的公共管理无所不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迅速分化为许多专门的领域;政府机构膨胀的趋势不可遏制;高成本、低效率。意识形态宣传的党内管理与强势政府的行政监管相结合,在确保舆论导向不受或少受干扰、确保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以公平配置的同时,也使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演进为这样一种特殊的“行政性管制”模式:资源垄断、半垄断条件下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局台不分与管办合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四级混合覆盖与不同层级之间广播电视机构的自我割据;议行合一条件下的重点对直属单位的微观管理,兼顾系统内的规划协调与业务指导;下级服从上级的党政共管与部门分割、自成系统。管得紧与管得松、没人管、管不住的现象同时并存,内部有限竞争与外部的恶性竞争、搞行政壁垒与地区壁垒同时并存,基本公共服务的短缺与有偿的个性化服务短缺同时并存,市场不振与市场秩序混乱同时并存。
这样,就无可避免地遭遇到了一系列由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法制与公民社会建设的有序推进,与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媒介融合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各种弊端逐渐暴露了出来。诸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及共同缺失,官僚主义盛行,管理成本无限增长,媒介寻租,融合受阻等等。当然,我们也曾经有过一系列的调适与修补。但这些努力不管其决心多大、力度多大,还是无奈地在一轮又一轮的反复中遭受挫折。曾有业内人士这样描述:“行业管理政策出台快而论证不够,担心多而鼓励不够,应急多而连续性不够,变化多而稳定性不够,要求高而操作难,‘一刀切’而缺乏分类指导,使文化单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无法操作,要么疲于应付,增加了工作难度,降低了工作成效。”除了舆论导向一时没有发生大的失误外,对创造业内(含IPTV等新一代视听服务)和谐,对满足广大受众的普遍的基本服务需求,对实现产业升级及长期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几乎都等于杯水车薪,无力回天。上面说到的市场的失灵或半失灵,与规制的失灵或半失灵之间的交错耦合与循环反馈,特别是在传播业务管理方面出现那么多的漏洞百出、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其症结都在这里。
实践证明,回应变革的最好办法,不是一般地加强监管、强化纪律,而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变革与发展纳入规则与秩序的轨道,走向法治,走向规制创新。
那么,所谓的现代公共规制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公共规制与国家的公共治理相联系,并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法构建为依归;法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也就是公共规制的合法性、合理性来源。“公共治理模式通过对公共管理模式的超越,实现了对国家管理模式的全面取代。”笔者认为,现代公共规制应当全面而完整地体现我国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这样几个要件,即:第一,宪法至上,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一切公共治理的权力都应来自于法律,并且最终都应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予的公共权力不得行使。第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靠人民并让人民群众参与创新规制。第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媒体行为的根本宗旨,也是规制的重要内容。第五,“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亦即言论、出版、表达的自由权利等等,都要得到尊重与保障。
针对传媒领域的实际情况,目前学界及部分业内人士关于规制创新的基本思路,概括地说就是:
(一)规制规则法律化。广电立法可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改革与发展。广播电视从传统的行政性管制转向现代公共规制,基本前提也是先要建立、健全规制的法治基础,用法律来确定规制目标,用法律来建构一个由规制范围、规制主体、规制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共同构成的公共规制行动结构。包括规范媒体与政府、媒体与公民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厘清非盈利服务与盈利性活动的界限、各自目标及分类管理的政策。
这可以说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建设和谐广电的当务之急。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广播电视及网上视听服务的最高级别的法规只是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而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至今还是空白,显然不能适应规制创新的要求。例如对于异军突起的广播电视新业态,如付费数字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和其他流媒体,究竟如何监管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这可以说是在培育IPTV等文化新业态过程中所无法逾越的一个最大难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人们只好引用1999年国办法82号文(《关于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按照各自理解去执行,极大地削弱了其法律地位。
可以说,作为引导和规范制度创新、保障广播电视从业者与公民视听权益的基本工具,中国广播电视的规制法律已经具备了立法的契机与存在的空间,关键在于决策层的最后决断。作为立法的第一步,可以先将现行政策与管理措施有条不紊地予以法制化。
(二)规制机构法定化。即以规制法律为基础,建立专门的顺应融合的规制机构,通过法律明确其法定权利,从而保证规制的公平性、独立性与权威性。这是广电业规制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在实现政事、政企、政资分开与管办分离基础上推动媒介融合的必由之路。
就媒介规制的国际趋势而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出现了由单独规制一种媒体或一个行业向整体规制一个市场转变,由纵向分业规制走向横向分层规制转变。
以欧盟为例,他们已不再分广电的、电信的,而是用一个统一的说法把原来分属于广电和电信的内容纳入到统一的融合的框架内规制,从纵向分业规制走向横向分层的规制,即物理层、逻辑网络层、应用层和内容层等规制。这对我们很有启发。中国广电业正在面临技术融合所带来的一系列规制问题,必须先在规制机构的依法设置上做出回应,通过机构融合促进业务融合。
依法设置的规制机构不仅应当是融合的,还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即既要独立于事业机构与企业单位,又要独立于有关的政府部门,只与他们保持一定的松散关系,从而成为一种特设机构,使规制权力相对集中。
(三)规制主体多元化。即通过法律规定的规制主体,应是多元化的、分工而不掣肘的、既有效竞争又密切合作的、实现全方位互动的主体结构。也就是说,立法机构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确定国家的传播体制与媒介制度,对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法律保障;司法机构通过诉讼审判程序,对媒体的不合法或不合规制的行为进行事后追惩;政府机构通过行政的、准立法、准司法的手段,对媒体行为进行微观干预;相对独立的社会规制机构对规制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分担一部分公共规制职能;行业协会及其他自治组织和媒体负责自教、自处、自律规制。多元共制的规制体制与立体交叉的规制行为,远比政府行政系统的单一规制更有效率、更有权威,也更能降低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制主体中既包括权力主体,又包括权利主体,即依法参与规制的主体。将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和组织当作规制主体而纳入视野,这是公共规制区别于行政性管制的最为显著的标志之一。“对于公法而言,只有在建构多元化权力主体的同时,建构与之对应的多元化权利主体,并授权后者以与前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并非等同的权力)的身份参与公共治理,才能建构起一种完整的公共治理关系。”
(四)规制行为规范化。即禁与不禁、处罚与不处罚都要规范。规制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行为规范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政治民主化、公共管理社会化的新形势下,更要讲究规制行为的规范化。过去,我们将广播电视的主要功能确定为单纯的意识形态宣传工具,在管理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主管而实际上是党政共管的体制,以文件、会议、检查的方式贯彻上级意图,现在需要因时而变。
目前这种“急了抱佛脚,临时抓一把”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规制行为规范化的任务十分艰巨。重要的是要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与有效性。
内容规制的与时俱进
根据系统哲学的观点,媒介规制的功能与目标,归根到底是由功能耦合的行动结构所决定的完整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带构建式特征的媒介规制,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搞好内容规制与市场规制。
对于内容规制,我们的立场是两句话,而不是一句话,即:“依法保障表达自由”,又“依法约束权力不被滥用”。
然而,内容规制毕竟又远比依法保障表达自由及依法约束权力不被滥用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广播电视内容规制的与时俱进,目前还有这样几点值得讨论:
第一,通过规制创新,推动广播电视坚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
作为当今最具现代化手段、拥有最大受众量的广播电视及其各类在线形态,在引领与整合社会思潮的过程中,理所当然地要与其他媒体样式一起发挥特殊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与生活方式的深刻变迁,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思维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与差异性日趋增强,各种各样的社会思潮风起云涌。现实告诉人们,多样化的社会思潮既是无法避免的,又是可以引领与整合的。在这方面,广播电视及其各类在线形态完全可以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与独特的视听语言,以自己与最广大受众的特殊联系而大显身手。为此,就要通过规制创新,强化广播电视及其从业人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文化自觉,自觉而又有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以改革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时代精神,熔铸于自己的节目元素和各类服务之中,并力争获得那种“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般的社会效果。
第二,通过规制创新,监督广播电视及其从业人员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当今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社会责任的重建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历史性课题。
广播电视无论是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还是作为广大受众的“信息管家、时事顾问、意见领袖”,都应在自己的传播实践中承担起社会责任,敬畏职业规范和新闻伦理,而不单纯是要考虑赞助商与广告主的利益。决定什么报道,什么不报道;哪些要强调,哪些要简化;什么时候深入报道,什么时候一带而过,都应由相应岗位的人员从正确把握大局利益与媒体自身利益的关系,全面履行媒体社会责任的高度独立去做出判断。既不为了追求所谓的新闻卖点而炒作,也不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失语,更不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搞所谓的揭幕、揭黑和爆料。同时,应当提供一定的公共论坛,例如划出一定时段,由公众自由讨论。还应奉行公平原则,对重大争议性问题给予各种意见以平衡报道。报道如果有错误,必须依法拨出一定的版面或时间,刊登或播出关系人的有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