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媒政策的基本范畴
最近二十多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语境中,传媒领域里一系列历久弥新的关键范畴,其内在蕴涵的深刻矛盾反复突现;与此同时,一系列崭新的重要范畴也不断涌现,为传媒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表达自由、公共利益、多样性、竞争、普济服务等是欧美国家与政府传媒政策的中心范畴,而政治福利、社会与文化福利、经济福利则是其基本目标取向。在这些基本目标之间,一直存在着潜在的与现实的多重冲突。由于基本目标取向不同,传媒政策中心范畴的意义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虽然至少在文本上公共利益的宗旨依然没变,但当代欧美国家与政府传媒政策偏重于从经济角度酝酿传媒政策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在政策的实际表现方面更是如此。美国《1996年电信法》和20世纪90年代英国《广播电视法》就是典型代表。欧美主导下的WTO,在传媒政策上也呈现出相当强烈的自由贸易倾向。
在《基础原则和传播决策》中,纳波里教授概括了美国传播政策的基础原则模型: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有公共利益,其下则分别包括地方主义、自由观点市场、普济服务,而多样性和竞争性则属于自由观点市场范畴。然而,由于传媒业的急剧转型,不仅学界对这些传媒政策方面的关键范畴存在界定上的争议,而且在政策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些范畴之间也常常出现矛盾。
在影视跨国贸易中,完全让自由市场调节,那么好莱坞电影公司很可能垄断全球电影市场。因此,不仅WTO仍然维护民族国家电影保护条款,而且欧盟和不少西方国家也继续程度不一地实行电影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在民族国家内,电子传媒领域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管制,不仅将造成资源配置的极大混乱,而且在所有制与传播内容方面都会出现单一化的共生现象。同样,自由市场在相当大程度上难于提供充分的普济传播服务,世界普遍实行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就说明了这一问题。而像美国这么高度商业化的国家,其公共广播电视的存在仍是不容轻视的。在这些地方,管制起到了促进竞争与多样化的作用。
然而,意在推动多样性的传媒管制,又往往是遏制竞争与多样化的基本原因。
1949年美国FCC推行了广播对公共事件的讨论,以提供对比鲜明的观点的政策。最后FCC意识到这样的政策会使传媒公司产生“恐惧”,不愿发表自己独特的意见,受众因此受到信息单一化的负面影响。在全球化语境中,旧有传媒管制会产生垄断的消极后果,也限制了全球传媒经济与贸易的快速发展,跟当代经济相适应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难于形成。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传媒管制体制的放松,推动了世界传媒业的扩大。
但是,虽然放松管制的新传媒政策既得到当代传媒经济发展大势的一定佐证,又有其垄断竞争经济学理上的依据,而且当代制度经济学派也在不少方面给予支持,但是国际社会对庞大的跨国传媒集团忧虑甚重,这其中不仅有众多发展中国家,而且包括欧盟各国与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另外,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甚至在世界放松管制主要发动机的美国,这一传媒新政策究竟效果如何,也众说纷纭,持消极观点的学者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定量研究和深入的历史研究。政府对此也是清楚的。例如,在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和英国互动广播电视公司案中,美国FCC和欧洲竞争主管当局就认识到放松管制浪潮中传媒大公司的垄断倾向。
不仅如此,作为传媒政策价值基础的表达自由及其法律依据,诸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欧洲人权法案等,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下的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社会,也面临着相当的困境。这点在版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传媒产品的版权在当代传媒经济与贸易中占有中心地位。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所公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业报告》称,版权业已连续11年保持高速发展,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门之一。
2001年,核心版权业为美国贡献了约5351亿美元,相当于GDP的5.24%左右;整体版权业为美国经济贡献了约7912亿美元,相当于GDP的7.75%左右。按实际年增长率计算,核心版权业超过了整个经济增长率的一倍;在1977年到2001年之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平均增长率为7%,而美国经济其余部分的平均增长率只有3%。电影业的增长幅度更大,从1985年的215亿美元到1990年的400亿美元,五年增长了近100%。电影业在20世纪90年代的年增长率跟版权业年增长率的平均水平相当(即1993-1997年期间的6%-7%)。与此同时,美国版权业的海外销售已超过了汽车和汽车配件业的海外销售总和,也超过了农业部门的海外销售,而电影业的海外销售占核心版权业海外销售的10%。
由于当代新技术的发展,数字解密技术日益普及,盗版泛滥。根据1998-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协会的报告,盗版所造成的损失,1998年总计约104亿美元,1999年约85.4亿美元,2000年约81亿美元,2001年约83.8亿美元,而电影业的损失1998年总计约14.2亿美元(接近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4%),1999年约13.2亿美元(超过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2000年约12.2亿美元(占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2001年约12.9亿美元(占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4%)。
因此,保护版权就成为当代经济的关键,而保护版权关键之一是限制数字解密技术的使用。这固然有利于当代社会与经济的安全与发展,但最大的获利者是版权所有人,尤其是传媒大公司,后者不仅积极促进版权保护,而且千方百计寻求版权垄断,从而谋取公司的垄断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群体的表达自由(包括科学技术探索)。但是,不对版权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尤其是通过限制数字解密技术的使用),当代经济和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就有可能崩溃,同时也会妨碍传媒大公司的表达自由。
美国《1998年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欧盟《2001年版权指令》在此关键问题上进退维谷。当代互联网的发展政策同样必须面对这一棘手的问题。
更复杂的是,由于当代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当代地区、国家、区域、世界性组织多层社会结构错综复杂的整合或协同作用,个人和群体的社会身份认同呈现多元复合现象,个人或可与超国家性法律、议会、行政、非政府组织的权力相结合,从而形成对国家主权的一定冲击。在欧美等国,个人不仅拥有多元复合的社会身份认同,而且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这在相当程度上会与其国家规范之下的权利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可能表现在个人的自由表达跟国家的政策限制上,而且也可能表现在传媒公司的商业行为跟国家的政策限制上。美、加在WTO框架内的传媒贸易之争,不仅突现了WTO有关传媒业规则的内涵,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和超国家权力的冲突与调整。
总而言之,全球化、新技术、跨国公司、公民社会、国家、超国家等历史转型激发了当代传媒政策新范式中的一系列关键范畴的矛盾与互动,由此也彰显了国际传媒的时代特征。
四、多元、参与、竞争性权力体系的有机结合
那么,应对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矛盾的主导原则是什么呢?
全球化时代是高风险社会,信息、科技、物资、制度、人口等在高度紧密的空间中快速流动,自然、社会、文化遭遇巨大的变化压力,世界充满着不确定性。驯服偶然,以创造和把握机会,这成为20世纪世界哲学的主导理念。
从这一观点来看,当代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应立足于多元与开放,在个人、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全球多重层面,强调多元化组织机制与政策安排,推动竞争,促进开放。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中的矛盾与政策冲突恰好深刻地反映了当代世界的崭新主题:在不确定性中把握不确定的世界,在灵活可变的秩序中驯服偶然,将不确定性与偶然这一风险同时变为开放和发展的源泉。
这种多元与开放,其主要基础之一是高度的民主参与。所谓高度的民主参与,其核心内容是推进公民社会重构和公民资格塑造的发展与有机统一。
总的来说,当代国际学术界偏向于民主参与,对各级权力主导下的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中的政策安排多持批评态度。但是,韦伯与福柯的观点至今依然有效。从一定意义上讲,错综复杂的霸权关系仍然是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安排的基础。重要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讲,竞争性权力体系是保证多元、开放、民主参与及其适度性的基础。这是无可置疑的现实主义景观。动摇这一基础,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很可能会变得更加步履艰难。
所谓竞争性权力体系,主要是指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全球多重层面上的权力组织彼此制衡,互动共存。在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过程中,尤其要辩证处理好民族国家与超国家权力体系的关系,在稳定民族国家权力体系的基础上,突出超国家权力体系的作用,适度且不断变革民族国家权力体系,促进和保证民主参与,加强公民社会与个人和超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联系,重构公民社会与个人和民族国家的关系,这是协调和重构民族国家与超国家权力体系之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构灵活开放、充满活力的民族国家的主要方式之一。总而言之,多元、参与、竞争性权力体系的有机结合,这应当成为应对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矛盾的主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