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治传播研究:理论、载体、形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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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附录:日本广播电视协会的广播电视播放标准(2)

第十二条视听者的参加和有奖节目的有关事项

80.在视听者参与的有奖节目中,尽量给予视听者参与的均等机会。

81.在有报酬或奖品的视听者参加的节目中,应当避免与主办者有关系的人参加有奖或有报酬的节目,以免引起误会。

82.对有奖节目的审查,应对出演者的演艺技能予以公正的评判。

83.对奖金及奖品等,应注意不要引起人们过度的侥幸心理,应限于社会常识的范围之内。

84.节目的策划和演出,主持人的语言和动作等,不得对出演者和视听者有不礼貌表现或带来不快感。

85.在对待出演者的私人性问题时,不得侵犯其本人以及有关系者的隐私。

86.对于有奖募集,应明确公布应募的条件、报名的截止日期、选考方法、奖赏的内容、结果的公布方法、公布日期等。但是,对于广播电视以外的媒体可以省略部分公布内容。

87.在赠与奖品的场合,不得有夸大奖品价值或虚假的表现。

88.对于参与有奖节目的观众或获奖者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该项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对此应严加管理。

第十三条广告的责任

89.广告必须传达真实的信息,必须给视听者带来利益。

90.广告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令。

91.广告不得有害于健全的社会生活和良好的习惯。

第十四条广告的播放

92.必须明确广告播放是以商业广告来进行广告播放的。

93.商业广告的内容有广告主的名称、商品、商品名、商标、标语、企业形态、企业内容(服务、销售网、设施等)。

94.广告不应刺激儿童的侥幸心和过度的购买欲望。

95.面向学校的教育节目的广告不得妨碍学校的教育。

96.不得播放广告主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广告。

97.在有关节目及插播广告的提供方面,不允许违反公正自由竞争原则的独占方式的利用行为。

98.不得采用权利关系和交易的实际状态不明确的广告。

99.不得采用合同以外的广告主的广告。

100.不得采用夸大事实让视听者过高评价的广告。

101.广告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也不得有诽谤他人,或排斥、中伤他人的东西。

102.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虚假性证言,以及没有使用者的实际效果的广告,或没有明确的证言者的广告不得播放。

103.关于争议中的问题,不能只播放一方的观点或含有通信、通知内容的广告。

104.不得采用被认为有暗示性的广告。

105.不得采用对政府要求必须有许可、认可的业务种类而没有许可、认可的广告主的广告。

106.关于食品广告,不得采用有可能损害健康的食品广告及内容有夸大或虚假成分的广告。

107.在教育设施或教育事业的广告中,不得采用对于入学、就业、资格认证等可能存在虚假和夸大的广告。

108.不得采用对于占卜、灵异术、骨相、手相、面相的鉴定及其他类似的含有肯定迷信否定科学内容的广告。

109.不得采用以调查私人性的秘密事项为业务的广告。

110.不得采用有害善良风俗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关于性具的广告。

111.对于作为私下秘密使用的东西和家庭内部话题的商品、服务类广告,应注意慎重对待。

112.对有关死亡、丧葬仪式以及丧葬业务类广告应慎重对待。

113.在利用业余体育运动的团体以及选手的广告里,要与其关系团体取得联系,慎重处理。

114.关于募集捐款类广告的播放,必须是明确募集者主体,其目的是用于公共福利并获得许可的广告。

115.不得播放以个人扬名为目的的广告。

116.不得播放擅自使用皇室的照片、文印以及其他与皇室有关系的物品的广告。

117.有关求助广告的播放,必须明确求助事业者以及应从事业务的内容。

118.电视购物、广播购物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同时,须进行真实而且是通俗简明的表达,不得损害视听者的利益。

119.关于沿途搭车旅行等特殊的广告,原则上以广播电视局的策划为准则。

第十五条广告的表现标准

120.广告播放的时间安排,应注意不能给视听者带来不快感。

121.广告应使用通俗易懂和正确的语言和文字。

122.不使用有可能给受众带来误导的表现手法。

123.应避免给视听者带来不快感情的表达。

124.原则上不应有最大化的或与其类似的表达。

125.广告不得否定新闻报道的事实。

126.不得有容易和新闻混同的表达。特别是新闻报道节目前后的商业广告不得混同于报道节目的内容。

127.引用统计数据、专业术语、文献等时,不得有超出事实的让人担心其科学性的表达。

第十六条医疗、医药、化妆品等广告的播放标准

128.播放医疗、医药非处方药品、滋补品、医疗用具、化妆品等所谓的健康食品等广告时,对于有可能触犯医疗法、医药事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东西不得采用。

129.对于招募接受医疗试验者的广告要慎重。

130.有关医务的广告不得超出医疗法所规定的事项的范围。

131.关于医药品、化妆品等的功效及其安全性的广告,不得有夸大化或类似的表达。

132.对于医药品、化妆品等的功效的表现,不得超出由法令所认可的范围。

133.在医疗、医药品的广告中,不得有可能给视听者带来明显地不安、恐怖、或乐观的感觉的表现。

134.不得采用医师、药剂师、美容师等推荐医药品、非处方药品、医疗用具、化妆品的广告。

135.对于用于奖品所提供的医药品广告,原则上不得采用。

136.对于所谓的健康食品广告,不得有关于医药品的效果、功能的表现。

第十七条金融、不动产类广告的播放标准

137.金融业的广告,在从业者的实际状况、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得有违反视听者利益的东西。

138.对于消费者的金融CM,不得有助长人们轻而易举地借贷的表达。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对青少年的影响。

139.对于不确定的而且是多数的人,许诺其食利致富、或以这种暗示寻求融资的广告不得采用。

140.对有投机性的商品或服务性广告要慎重地进行判断。

141.对根据宅地建筑拆迁法、建筑业法进行登记以外的广告不得采用。

142.对不动产的广告、不得有用于煽动投机的表现以及夸大或虚假的表达。

143.对违反法令和不能确定权利关系的不动产等的广告不得采用。

第十八条广告的时间标准

144.商业广告的种类分为时间CM和体育运动CM。

收音机

145.时间CM不得超出以下限度。在新闻节目以及未满5分钟的节目的情况下,由各广播电视局自行设定。

5分钟节目1分00秒

10分钟节目2分00秒

15分钟节目2分30秒

20分钟节目2分40秒

25分钟节目2分50秒

30分钟节目3分00秒

30分钟以上节目10%

①节目内容中以广告为目的的语言、音乐、效果、广告宣传歌曲(包括只有歌曲的情况)、其他通知等都作为商业广告对待。

②对于共同提供、协作广告等,作为广告播出时间计算。

146.包含PT的1类节目的广告播放时间标准如下。

10分钟节目2分00秒

15分钟节目2分40秒

20分钟节目3分20秒

25分钟节目3分40秒

30分钟节目4分00秒

上述以外的节目由各广播局自行规定。

147.指南类节目的播放时间由各广播局自行规定。

电视

148.一周内商业广告的总量必须控制在总播放时间的18%以内。

149.最佳时间段以内的CM(除去SB以外)的时间总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度。

在其他时间段,以其时间量为标准。但是,对于体育节目以及特别传统风俗活动节目的广告时间由各广播局自行规定。

5分钟以内的节目1分00秒

10分钟以内的节目2分00秒

20分钟以内的节目2分30秒

30分钟以内的节目3分00秒

40分钟以内的节目4分00秒

50分钟以内的节目5分00秒

60分钟以内的节目6分00秒

60分钟以上的节目以上述时间量为基准。

(注)所谓最佳时间段,是由广播局确定的从下午6点到晚上11点之间的连续3个小时30分钟。

①广告时间内含音声(语音、音乐、效果)、图像(技术性特殊效果)等的表现方法。

②除了演出上必要的情况以外,用于具有广告效果的背景、小道具、衣装、音声(语音、音乐)等的情况下均视为商业广告的一部分。

150.字幕在节目中不得作为商业广告来使用,但是,在体育节目和特别的习惯风俗活动节目中可否作为商业广告来使用,由各广播局自行规定。

151.体育节目的广告时间标准设定如下,但播放素材的音声标准可依据民间播放协会的技术标准来执行。

152.指南类节目由各级广播局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