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自《广播伦理手册2005》,日本民间广播协会编印)
日本广播协会是一个民间行业协会。本标准是该协会为约束广播电视播放行为而制定的一个行业自律标准。协会提出,民间播放应发挥促进公共福祉、文化进步、产业与经济繁荣的作用,以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为宗旨。各广播电视台应以这种自觉为基础,尊重民主主义的精神,尊重基本人权和社会舆论,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尊重法律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对媒体的信任。
在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应注意节目内容的健康和播放时间的安排,同时,尽量发挥广播电视的即时性、普适性等播放特点,以达到节目内容的充实。为此,该协会提出应重视以下各点。
1.正确迅速的新闻报道。
2.健全的娱乐节目。
3.促进教育、教养的发展。
4.给予儿童及青少年以积极影响。
5.广告的适度和知识性。
以下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包括多重播放)的节目以及广告等所有播放,但不适用于第十八章《广告播放的时间标准》中的暂时性、重复性播放条款。
第一条关于人权
1.在节目的制作和播放中不可有轻视人的生命的报道方式。
2.不可有伤害个人或团体名誉的报道方式。
3.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十分慎重,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4.不得对人身买卖及卖淫嫖娼持肯定态度。
5.不得因人种、性别、职业、境遇、信仰而有歧视对待。
第二条关于法和政治
6.应尊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对妨碍法律执行的言行持容忍和肯定态度。
7.不得损伤国家及国家机关的权威。
8.对涉及国家机关的审理案件的报道应十分慎重,不得妨碍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理。
9.在涉及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应注意不得损害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10.在涉及人种、民族、国民问题时必须尊重其感情。
11.在政治问题上应持公正的立场,不得偏袒一党一派的利益。
12.在大选之前的竞选运动中,不得对人们有疑问的问题进行报道。
13.对关系到政治、经济问题的意见,有必要明确其责任所在。
14.对有可能影响政治、经济混乱的问题应慎重对待。
第三条对儿童及青少年的保护
15.应为儿童及青少年的人格养成作出贡献,尊重他们良好的习惯、责任感、正义感等精神。
16.面向儿童的节目,应以健全的社会观念为基础,必须避免有损儿童品行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17.面向儿童的节目在对恶劣的行为和残忍、恐怖等场面进行处理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有伤害和过度刺激儿童的情绪的内容。
18.在儿童节目的播放时间段,应注意不对儿童及青少年的视听造成过度影响。
19.在表现武力和暴力时,必须考虑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20.在播放催眠术、心灵术等画面时,应特别注意避免使儿童及青少年能够轻易模仿。
21.在播放儿童节目的场合,应禁止不适合儿童的节目的播放。特别是在有报酬或奖品的儿童参加的节目里,应注意不能引发儿童产生过度的奢望和侥幸心理。
22.不得播放肯定未成年人的抽烟、饮酒行为的节目和画面。
第四条家庭和社会
23.尊重家庭生活,不得播放对破坏家庭生活加以肯定的思想。
24.不得播放对破坏婚姻制度进行肯定的思想。
25.不得播放对扰乱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和习惯的肯定性言行。
26.尊重公共道德,不播放对违反社会常识的言行发生共鸣或引起对这种言行的模仿情绪的节目内容。
第五条教育和教养的健康向上
27.不论是面向学校或面向社会的教育节目,应全面地播放促使教育对象作为社会人发挥积极作用的知识和音像资料等。
28.面向学校的教育节目,应广泛听取意见并与学校协作,有效利用广播电视的视听特点,努力提高教育效果。
29.面向社会的教育节目,应促使受众在学术、艺术、技术、技能、职业等方面获得专门的知识,并能够培养受众学习和积极向上的兴趣。
30.教育节目的策划和内容,应以日本教育关系法为基准,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尽量对视听对象有所了解。
31.教养类节目,应尊重社会公德,深化视听者的生活知识,在培养其完善的常识和丰富的情操方面努力发挥作用。
第六条新闻报道的责任
32.新闻是为市民的知情权服务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客观公正地报道。
33.新闻报道应注意不得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和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
34.在新闻的取材和编辑中,应注意不得偏向当事者任何一方等,不得造成视听者的误解。
35.对新闻中的分歧意见必须指明其意见来源。
36.即使所报道的是事实,也必须避免对恐怖或阴暗场面的详细描述性报道。
37.新闻、新闻解说及实况转播等不得被利用做不正当目的的宣传。
38.对错误的新闻报道必须迅速取消或纠正。
第七条宗教
39.尊重信教自由和各教派的立场,不得播放中伤、诽谤其他宗教、其他教派的言行。
40.在播放宗教仪式的场合、或处理含有宗教仪式的节目时,应注意不得伤害宗教的尊严。
41.在播放涉及宗教的新闻或节目内容时,应注意不可有无视客观事实、否定科学的内容。
42.不播放为特定的宗教进行募捐活动的报道。
第八条在节目表现方式上的注意事项
43.在播放内容上,应注意考虑相应播放时间段的视听者的生活状态,不能给视听者带来不快感。
44.尽量使用通俗易懂和正确的语言和文字。
45.使用方言时要注意不要给日常使用这种方言的人们带来不快的感觉。
46.对于可能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不稳定和动荡的恐怖性节目内容要慎重处理。
47.对于在社会公共问题上存在意见对立的内容,必须尽量从多角度来进行讨论。
48.要避免给人们带来不快感的低级下流的表现。
49.对于涉及自杀、情杀等节目内容,即使是古典作品或艺术作品也要十分慎重地处理。
50.在引进外国作品时和取材于海外的影视作品中,必须注意不得与时代、国情、传统、习惯等相违背。
51.在使用为达到戏剧性效果的新闻形式等的时候,不得使用容易导致和事实造成混淆的表达形式。
52.在节目播放中,不得有针对特定对象的通信、通知以及类似的内容。但是,在关系到人的生命的情况下或有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53.不得对迷信持肯定态度。
54.对于占卜、算命等以及类似的东西,不得有判断或强迫让人们相信的内容。
55.在表现病态的、残暴的、悲惨的、虐待性等情景时,不要给视听者来来厌恶感。
56.在触及精神性的、肉体性的残疾问题时,须充分考虑为同样残疾所烦恼的人们的感情。
57.在播放有关医疗和药品知识以及保健信息时,须注意不能有给视听者带来不安、焦躁、恐怖或过于乐观等导向。
58.不得采用没有电台、电视台参与的私人性的证言及劝诱等。
59.对于购物类节目,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同时,应以简明通俗的语言进行客观真实地介绍,不得损害视听者的利益。
60.运用视听者通常难以感知的方法,企图传达某种信息(即所谓艺术性表现手法),对视听者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适合于播放的。
61.对于快速闪动和急剧变化、忽明忽暗的画面处理手法(或者称之为“心理感受效果的表现手法”)等,须充分考虑到对视听者的身体带来的影响。
62.在音乐的播放方面,须依据有关专门的规定(有关音乐播放等的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关于暴力表现
63.对于暴力行为,不管其目的如何,必须给予否定性的态度。
64.对于暴力行为的表现需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65.对于杀人、拷问、暴行、私刑等给人以残暴感的行为,以及其他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不得有夸大或刺激性的表现。
第十条关于犯罪表现
66.不得对犯罪行为和罪犯进行英雄式的表现方式。
67.在表现犯罪的言行时,应注意不能引起视听者的模仿心情。
68.对于赌博以及与其类似的行为必须谨慎对待,不得对其有魅力性的表现。
69.对于使用麻醉药和毒品等题材须谨慎对待,不得给人以魅力性的感觉。
70.对于使用枪、刀剑类的场面须谨慎对待,关于杀伤手段应注意不能使人产生模仿的动机。
71.在表现诱骗等行为时,不得详细表现其诱骗的言行和方法。
72.在表现逮捕嫌疑犯和审问的方法以及诉讼的程序和法庭场面等时,应注意进行正确的表现。
第十一条关于性的表现
73.在有关性的表现中,应注意不得给视听者带来困惑、厌恶的感觉。
74.在有关性感染症和生理卫生的表现中,必须以医学上、卫生学上的正确的知识为依据。
75.应注意不论是在一般作品中还是艺术作品中,也不能给人以过度的感观性刺激。
76.在表现性犯罪和性变态、性倒错的场面时,应注意不得给人以过度的刺激。
77.在表现性观念的少数者时,应考虑对其人权的尊重。
78.原则上不得有全裸的人体表现。在表现肉体的一部分时,应特别注意不得给人以低级下流的感觉。
79.在出演者的语言、动作、姿势、衣着等方面,应注意不能给人以卑劣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