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危险犯与风险社会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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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风险社会理论与中国刑法观念(1)

德国学者贝克上世纪70年代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伴随着科技发展,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应采取风险社会观点检视社会生活。风险社会理论传入我国以来,刑法学界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分析我国现实生活,并提出了安全刑法、风险刑法等观点。但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并不具备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社会基础,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提出的风险社会刑法观念在我国并不存在。面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来袭,我国当前核领域、食品药品领域等的确又存在风险,我国刑法应当如何应对,应采取怎样的刑法观念值得研究。

一、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概述

(一)肯定论

“无论人们对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寄予多大期望,在风险无所不在的社会中,刑法的秩序保护功能注定成为主导。现代国家当然不可能放弃刑法这一秩序利器,它更需要通过有目的的系统使用刑法达到控制风险的政治目标。刑法由此成为国家对付风险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借此大举侵入刑事领域也就成为必然现象。它表征的正是风险社会的安全需要。在风险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后,刑法逐渐蜕变成一项制度性的管理事务。”有学者认为,“风险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下,心理充满恐惧和不安,人们对安全的渴望非常强烈,希望现代法治能够救赎人类。复杂多变的风险社会现实,使人们把安全价值看得重于一切。刑法作为底线法,它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为,用刑法规制风险是风险社会下人们获得安全利益的必然选择。”“在一定范围内以危险控制原则替代法益保护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风险社会中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要求。”“在现代社会风险性犯罪证明难度与控诉方证明能力呈现出比例失调时,就有必要及时调控刑事司法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证明防线、标准以及程度。可以说,刑事推定立法正是刑法面对风险社会犯罪特性而做出的合理选择。”

(二)否定论

有学者认为,“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论断是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后工业社会基本属性的描述,而我国当代的社会特征与西方发达国家后工业社会的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处在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刑法理论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我国刑法保护的重点目前仍然是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安全感的需要与满足只能退居第二。因此,以保护安全感为主要目标的风险刑法理论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仍缺乏移植的紧迫性。”“中国目前尚未实现现代化目标,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尽快实现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上述矛盾和问题是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是前现代的问题。中国的病症是富裕之前的饥饿症,而不是西方后现代社会的肥胖症,以风险社会这一针对肥胖症所开的药方来治疗中国的饥饿症,显然不可能取得实际成效。”“中国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仍然是如何实现现代化的问题,即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等层面与全球化时代人类主流文明价值理念如何对接的问题。因此,在风险社会的大理论背景下的特殊语境在于,中国的风险社会与西方意义上的风险社会面临的时代主题与挑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离合。”“在刑法领域,贸然用风险、危险替代危害性原则是非常危险的。在一个强调危险控制的社会,个体自由的保障越来越让位于危险的管制,危害性原则对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逐渐由限制变为扩张,它不再用来保障个体的自由,而成为保障法益的有力工具。一旦对危险的管制成为刑法的主要任务,刑法的关注也必然会由保障个体转向保护社会,从惩罚犯行向惩罚犯意甚至惩罚思想。”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既没有必要绝对地排斥‘风险刑法’理论,视其为洪水猛兽,也没有必要盲目地信奉、崇拜该理论,让其在我国刑法领域横冲直撞、无所顾忌,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将‘风险刑法’理论主张者的若干思考、结论纳入我国传统刑法的理论框架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以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观念限制其不当功能的发挥。”

二、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澄清

风险社会理论是舶来品,讨论我国是否应当具备风险刑法观念,只有厘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判断风险社会理论在我国是否有存在的根基。贸然套用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或不顾事实一概反对都是片面的。因此,澄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实在风险论

实在风险论的代表是贝克和吉登斯。实在风险论认为,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现代性社会中人们必须面对的,具有独立存在的属性。贝克认为, “产生于晚近现代性的风险,在本质上是与财富不同的。我说的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性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他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风险并不是现代性的发明。任何一个出发去发现新的国家和大陆的人——比如哥伦布——当然已经认识了风险。但这些是个人的风险,而不像那些随核裂变和放射性废料储藏而出现的问题,对整个人类来说这是全球性的威胁。在较早的阶段,风险这个词有勇敢和冒险的意思,而不意味着地球上所有生命自我毁灭这样的威胁。在今天,文明的风险一般是不被感知的并且只出现在物理和化学的方程式中(比如食物中的毒素或核威胁)。过去,威胁能够追究到医疗技术的缺乏上。今天,它们的基础是工业的过度生产。因而今天的风险和危险,在一个关键的方面,即它们的威胁的全球性(人类、动物和植物)以及它们的现代性起因、与中世纪表面上类似的东西有本质的区别。它们是现代化的风险。它们是工业化的一种大规模产品,而且系统地随着它的全球化而加剧。“风险的概念直接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相关。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它们在政治上是反思性的。”吉登斯认为:“当代社会的变革带来了人为不确定性的增加,使现代社会成为一种风险社会,不仅既有的制度蕴藏着、制造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制度建设的目的也要转向预防风险,尤其是人为风险的出现。”“既有的所有认知标准都无法提供完满而唯一的答案,既有的制度不但不能防止并且保护我们避开人为的风险,而且还在制造着新的风险。因此,反思的现代化也是重新评价既有的价值、理念以及制度的过程,是重新认识我们生存的环境以及我们自身的过程。”

“在吉登斯看来,现代性具有四重制度性的维度,分别是工业主义(自然的人化)、资本主义(在竞争性劳动和产品市场情景下的资本积累)、监督(对信息和社会督导的控制)和军事力量(在战争工业化情景下对暴力工具的控制)。这四重制度性维度彼此相连,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了早期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但制度毁于其自身的成功,现代社会中风险凸显为赊贷的问题和主题正在于现代性本身的制度所致。工业主义在充分展现人的主体性力量,推动生产发展的同时也加深了人与自然的对立,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风险;资本主义在主张自由精神和人人平等的同时由于阶级矛盾和阶层冲突而形成了最大的不平等;军事力量在维护民族国家,实现社会整合的同时也带来了战争和冲突冲突的风险;而风险本身的难以预测性使得通过信息监控寻求安全的做法落空。现代性本身就预设了风险的必然性,风险的根源在于现代性自身的制度性缺陷与不足,风险社会是现代性制度自反的结果。”在简单现代性阶段,人类面临的主要是自然风险,通过制定制度防范风险,使风险制度化。随着人类活动频率增多、活动范围扩大,人类决策和行动对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影响增强,不确定性因素也随之增加,风险结构从自然风险占主导逐渐演变为人为的不确定性占主导。诸多防范风险的制度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刺激,为人类的安全提供了保护,但由于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制度却带来了另外一种风险,即运转失灵的风险,使风险制度化转变成制度化风险。制度风险是以反思不确定性因素对制度的影响来理解风险的,“反思现代性就是从现代病的角度对现代化进行的质疑。”面对诸如核能、转基因等技术产生的风险,必须反思这些管理制度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运转失灵会给社会造成的风险。如吉登斯认为,“暴力根源于败落的体制。” 在贝克、吉登斯等人看来,反思现代性的风险是现代性社会中规制风险的制度运转失范造成的风险。

(二)建构论风险观

建构论风险观是从风险文化的角度论述风险的,这种观点认为,贝克和吉登斯主张的是制度主义的风险观,风险是在规范有序、具有等级性结构的制度性社会中产生中的。与此相反,风险文化是混论的,风险文化观认为,社会呈现为横向的无结构状态,民众主要关注公共事物。

道格拉斯和威尔得韦斯认为,“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相反仅仅是被觉察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因为当今社会已有许许多多非常有影响的人物以他们巨大的影响力向世界宣称,实实在在的危及人类生存的风险确实是增多和加剧了,所以道格拉斯和威尔得韦斯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即风险实际上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只是被觉察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对道格拉斯和威尔得韦斯来说,关键之处并不是这些实实在在的风险,而是这些风险被一些特殊的社团群落所认知。”“那些认同不同风险文化的个人不是先去发现风险,再来推定应归咎于谁。相反,这些人总是先找到他们想归咎的社会群体,再由此去推定应该关注哪种风险。”“风险文化通常并不是从风险本身出发,而是从谴责开始的,要从确定出谴责谁而开始的。因此,危险可能要从确定出谴责谁这一层意义上去理解。所以,从对风险与责任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人们并不是根据现实存在的风险去寻找责任主体,而是来自各种类型之风险文化中的单个的人必须首先弄清楚应该谴责哪一种风险文化。在此,关键问题就是一个信任不信任的问题,如果因为你的先入之见而首先把谁放在一个不信任的位置上,那么你的潜意识中就已经知道了对你来说最突出的风险将是什么。”

反思性判断,是没有客观根据的,它不是一个客观性判断,而是一个主观性判断。因此,危险和风险这两个概念不应该作为纯客观性的范畴来理解,危险和风险的判断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判断,是一种反思性判断。而且,反思性判断与确定性判断不同,确定性判断可以运用逻辑规律来进行理解;而反思性判断却不能用逻辑规律进行推理,事实上,也不是运用逻辑规律就能推理出来的。在反思性判断中,我们必须自己寻找规律。反思性判断作为一种以感觉或感情为基础的估价和评判,通常并不是通过理解而进行判断;恰恰相反,是通过想象来进行判断,甚至更多的是直接通过感觉或直接通过对某一轰动的怂人听闻的事件或人物所产生的直觉来进行判断的。审美的反思性判断,或起源于一种非常特别的典型的经验,或仅仅起源于那些琐碎的只具有轻微意义的平凡之事,并将琐碎的日常生活与先验的超逻辑意义联系起来。“危险和风险的判断常常是一种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色彩的反思性判断。不同风险文化中的不同的判断主体,甚至同一种风险文化中的不同的判断主体,对同一种危险和风险进行反思后所作出的判断,无论从其判断方式还是从其判断结果上看,都往往呈现出很大的差异。”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加深,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解释话语,不同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的凸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即使是持实在风险观的贝克也认为,“风险是基于因果解释,而且最初仅仅是以有关它们的(科学的或反科学的)知识这样的形式而存在。因而,它们在知识里可以被改变、夸大、转化或者削减,并就此而言,它们是可以随意被社会界定和建构的。从而,掌握着界定风险的权力的大众媒体、科学和法律等专业,拥有关键的社会和政治地位。”

三、我国刑法学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解

基于对国外风险社会理论概述,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风险社会的知识谱系可能存在一定的错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没有廓清反思现代性的理论基础

我国刑法学界一提到风险社会大都将贝克作为论述风险社会的典型代表,并引述贝克著作中论述的核危机、生态危机、环境污染等作为论述我国处于风险社会的论据。然而,仅以风险现象论述我国处于风险社会并不准确,它没有廓清风险社会反思现代性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