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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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实 战 篇(41)

第三、人事监督。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都要实施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但是,当前人事监督仍然存在不少阻力和深度不够问题,人事监督的领域出现高端空位,严重削弱了人大的监督权威因此,人大监督与人大责任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从履行人民赋予权力的高度来检查自身建设的不足,找到推动人大监督的动力,促使人大监督与时俱进,确保达到应有的效果。

案例6:政协的民主监督85

除了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之外,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又有了新的形式。

2004年9月5日下午4时,几位不速之客造访园岭派出所,一种全新的民主监督方式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针对园岭派出所在一桩暴力抗法案件中处罚失当的情况,深圳杨律师以自己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向该所提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函”,希望重审这一案件。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方副主任对此表示支持,并指出如果探索成功,将对这一形式进行规范。

一、妨碍公务者应受法律惩处

案件发生在同年8月28日下午,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队在华强北路执行公务时,两名执法人员被占道乱摆卖的一男子用刀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胸部深达两公分,几乎危及生命。肇事男子被当场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杨律师的疑虑由此而生:“如此明显的刑事犯罪行为,怎能当作一般民事纠纷仅作行政违法处理?”近期,深圳已经发生好几起暴力抗法事件,他担心这样的处理会增长暴力抗法者的气焰,“说的重一点,这无异放纵犯罪”。暴力抗法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对依法执行公务人员拔刀相刺,连伤两人,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应该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按照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就足以构成犯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他在函中希望能重新审查这一案件,将敢于公然暴力执法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二、 提交监督函为履行参政责任

作为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杨律师在对此事进行现场取证后,前往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得到同意后,决定以提交民主监督函的形式,履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职能。

他在民主监督函中说,深圳正在实施“净畅宁”工程、大规模地清理整顿违法建筑,“梳理”行动第二次战役也要打响。如果不对暴力抗法者严惩,将对战斗在第一线的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园岭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在接函后表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是深圳执法进程的进步,派出所理应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该所会慎重考虑,认真对待。至于具体案情,由于有一整套的程序,他们当时无法作出决定是否重审,不过肯定会重新了解案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三、希望唤起全社会对暴力抗法的义愤

在提交过程中,杨委员表示,希望这份监督函能够唤起全社会对暴力抗法的义愤。据了解,这份监督函同时还抄送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城管局等七家单位。他认为,公、检、法对暴力抗法事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有不可推诿的最基本义务,也是一份责任。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方副主任陪同杨律师一同前往,表达对这种形式的支持。她表示,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的参政议政往往处理时间较长,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函的形式值得探索。对待个案和突发事情,政协委员如何发挥作用,这种形式是个很好的探索。她也指出,如果这一形式探索成功的话,政协方面将会对其进一步规范。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政协监督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外部监督形式,有什么样的特点?

2. 结合本案例,谈谈如何落实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相关知识链接:

在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这两种监督有着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其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其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 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一种民主监督。

(2)对象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它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大还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监督本身带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 政协作为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和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 中共与国家机关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情况等。这种监督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含义, 不能把它与人大的监督等同起来。

(3)方式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向其报告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的。近几年还探索出了对 “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形式。人民政协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建议和批评。

(4)结果不同。大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既保证了它是“议行合一”的机关, 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又保证了国家机关之间能够明确责任, 分工合作, 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政协的民主监督有利于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提高效率, 克服官僚主义。

案例7:三番议政结酸果,人大代表扫厕所86

当了5年武汉市青山区人大代表的朱信洲,是位65岁的老人。1964年毕业于南京铁道医学院,退休前是武汉471厂卫生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朱信洲退休后,担任了青山区武东四村一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他到任后调查发现,居委会有47栋平房没配厕所,居民只能用公厕。尤其是位於武东中路的公厕,已使用了40多年,破败不堪加上没水没电,晚上女人、小孩入厕,须有男人陪着守门壮胆。入厕成为这一带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难题。 朱信洲萌生了在此修建一座新公厕的想法。1997年,他当选青山区人民代表后,提的第一件议案就是在武东四村建公厕。事情很快反馈到区政府,区长在建厕指标已用完的情况下,特批给区环卫局一个指标,要求区环卫局推陈立新。1999年底一间投资8万元的新公厕正式投入使用。但是一年后新公厕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原来,公厕修好后,产权归环卫局,管理权归471厂。厂里安排一名下岗女工做管理员,收费归己,同时自缴水电费。由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低,天天入厕天天交钱,时间长了,就对收费公厕“敬而远之”。因收不到费,不久,这位女工就弃厕而去。看到厕所因无人管理髒得一塌糊涂,朱信洲感到很痛心,其间,朱代表提着扫帚扫了几次厕所,还掏钱买锁将管理室的门给锁上。但是,为了公厕的“长治久安”,朱代表只得再次向区人大反映,但迟迟得不到回应。10月17日在区人大主任接待日上,朱信洲第三次向区人大反映公厕问题,区环卫局副局长郑文涛听了朱代表的反映后当即表示:在关系未理顺前,区环卫局应将公厕先管起来。 18日,区环卫局党委副书记杨迎春带人看了现场后当场拍板,对朱信洲说:“请你把厕所管起来!”朱代表对此决定大感意外,他再三推辞说:“这事是我提议的,由我来管不太合适。”杨副书记则“鼓励”他:“你情况熟,办事认真,对这件事又很热心,局里每月支给你80元管理费,就这么定了。”19日,区环卫局就派人将厕所钥匙交给了朱代表。尽管朱代表心里一百个想不明白,但他还是认真地履行“厕管员”的职责,他叫上老伴,拎起水桶、塑料盆、扫帚去扫厕所,这一干就是一个多月。

2001年11月22日,武汉晚报头版头条刊发《三番议政结酸果人大代表扫厕所》的消息,体披露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岩严肃指出:人大代表提了建议就叫人大代表去扫厕所,谁是主人?谁是公仆?这叫主仆颠倒!当天上午,在青山区领导的过问下,青山区环卫局负责人登门向朱信洲代表征求意见,并抽调一名厕管员管理厕所。当天下午,该区环卫局负责人又专程赶到报社,通报了整改措施,并对报纸的监督表示衷心感谢。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从本案例反映出的情况看,青山区区环卫局存在哪些失职问题?

2. 结合本案例分析讨论人大代表应如何更有效地行使视察权和监督职能?

3. 武汉晚报的新闻报道在行政监督中属于何种监督?有什么重要意义?

案例8:中国廉政帐户第一案87

一、“581”,廉政帐户收到10万元

200l年4月26日《锦州晚报》头版发布了一则消息: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了廉政账户“581”,廉政帐户的现金收入主要是有关人员无法谢绝而接受的礼金或本人认为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而收受的现金,并规定凡存人廉政帐户的款项一律视为拒贿,存储时使用定期,存期不限,存入时可用实名,也可用市纪监委指定户名“廉政”。

同年7月,又有一条有关锦州廉政帐户的新闻引起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辽沈晚报、《锦州晚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锦州廉政帐户收到10万元巨款》。众多媒体都认为,廉政帐户的设立确实为党员、干部拒贿开辟了一个良好的渠道。

2002年4月《辽沈法制报》对涉及此事的神秘人物及与其有关的一起集体司法腐败案又作了追踪报道,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00年7月,锦州海关曾破获一起案值3000万元的走私案,被捕疑犯之一为广东人李某。为了给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李的堂弟李希翔等人携百万巨款来到辽宁,先后摆平了沈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副局长邱某、锦州支局副科长吴某和贾某。之后事情败露,与此同时,将10万元存入廉政帐户的神秘人物━━锦州市检察院检察处处长金某也浮出了水面。金某在任处长期间,经吴某介绍与李希翔相识,多次接受李的宴请,并利用对该走私案侦查、起诉承办人的职权便利,使李某得以取保候审。然而,事发后金某拒不认罪。金某认为自己无罪,理由是李希翔放在自己手里的10万元钱,已经存到了廉政账户。

二、受贿还是拒贿?

据检察机关指控,金收受10万元是在2000年12月,而存人廉政账户是在2001年6月14日,是在司法机关对李希翔行贿介入调查之后。因此,在金收下李的10万元时,受贿事实就已经形成。存人廉政账户只是其处理赃款的一种形式,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检察机关一直都持此观点,20O1年7月23日,金被刑事拘留,2001年10月被逮捕。金多次向有关部门写申诉信,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l.主观上我没有占有故意。我一直想将钱还给李希翔,但一直没有机会。

2.客观上我已将钱交到廉政帐户。2001年2月,我考虑李某案件的下一个程序:审查起诉三、四月份就差不多了,等他到锦州来时我就将钱还给他,但此案直到5月份还没有审结。我觉得这钱放在我手里不是个事,说不清。5月初,我从《锦州晚报》上看到市纪检部门设立了“581”廉政帐户,5月下旬,我到商业银行打听了存入方式,6月14日就将这10万元钱存到了廉政帐户上。

3.市纪委、市监察局4月18日发出的通知规定了一些政策,凡是存人廉政帐户的,一律视为拒贿,我认为这笔钱我始终没有占有的故意,也没按李希翔的意愿去行贿他人,在不好处理、又还不回去的情况下,主动缴人廉政帐户,这是一种廉洁自律行为,是无罪的。

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也把金某将10万元存到廉政账户作为重要的辩护理由,认为金是相信“一律视为拒贿”的纪检机关对每个党员的许诺,即使金缴入廉政账户的是个人受贿款,纪检部门也曾许诺视为拒贿,所以金不构成受贿。

2001年12月13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定金某受贿罪成立,判刑10年。李希翔因行贿判刑7年,与本案有关的邱某、吴某、贾某均因受贿被法院判处长-8年徒刑,四人均已认罪服法。但金某不服再次上诉,但锦州市中级法院2002年5月还未作出终审判决。这真是一个棘手的案子。

三、众说纷纭廉政账户

近年来,各地几乎都设立了廉政账户,廉政账户对廉政建设的确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存在问题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学者认为:廉政账户给一些腐败分子创造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渠道,但是廉政账户有关“视为拒贿”的规定同相关法律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把受贿款交到检察院并如实交代受贿行为的算作自首,受贿的性质不能改变。交到廉政贴户却算作拒贿,这显然不公平,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另外,专家还提出: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收钱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定,把钱交到廉政账户只是犯罪后的态度问题,事后态度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起决定作用,因此,专家认为廉政账户只是为一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开辟了一条规避法律的通道,使他们事后的行为改变原先行为的性质,廉政帐户的特殊待遇损害了法律的统一,也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