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有人对廉政账户持赞许的态度。廉政账户最先出现在浙江宁波,“581”意为“我不要”,主要是针对“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而设置的,在宁波市设立“581”廉政帐户的第一年共收到200多笔共计180多万元的现金。沈阳市“慕马大案”之后的两个多月内,沈阳廉政账户就收到400多万元现金。然而,从廉政账户设立起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因为,实践中廉政账户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今年5月,福建省纪委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消已经设立的廉政账户;随后又有一个省也宣布了撤销廉政帐户。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请问你是否赞同设立“581”廉政帐户?为什么?
2.你认为金某是否应以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其申诉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3.关于廉政建设你还有其它更好的意见或建议吗?
案例9:廉政保证金能保廉政吗
今年年初,湖南省利阳市在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并计划三年内推行到所有党政机关。廉政保证金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部分由单位按个人的两倍交纳。凡发生腐败行为者,将按规定扣除已存保证金,由纪检监察部门收缴财政入库。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专户储存的廉政保证金。《检察日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都做了报道。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你认为湖南省利阳市的廉政保证金是否能够保证廉政?
2. 请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
案例10:“不受欢迎”的“政务监督员”88
肖××原是吉林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工程师,退休后从事个体工商业,2003年7月4日被该市政府聘为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从此,他扔下自己的生意,认认真真地搞起调查研究,反映了政府机关存在的大量政务不公开问题。但是,“过分”尽责的他仅仅当了5个月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后,就尴尬地告别了他寄予无限希望的工作。
一、从“政策通”到监督员
肖××1996年前在该市光学机械厂任工程师,后按政策规定离休回家。他到某商城租了两节柜台卖小型家用电器,成为个体工商户。他说,2001年以前,只要各部门来收什么税费,他都一分不少地交上去。2001年末,他明显感觉到利润越来越低,亏损成了家常便饭。问一问周围的业户,也都叫苦不迭。他开始思考问题出在什么地方。2002年初,工商年检又开始了,当时收取的费用除了换证费外,有《江城日报》报刊费、《消费导报》报刊费、个体协会会员费、消费者协会会员费、防洪基金等,合计300多元。肖××跟工商干部讲自己太困难,能不能不订《江城日报》和《消费导报》。他说:“我是知识分子,愿意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如果我有钱,你们不让订,我也要订。”但他的请求没有获准。
肖××开始翻阅报纸上关于个体工商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级领导的讲话,他要弄明白,是他的要求过分,还是基层干部执行政策时出了偏差?
反复研读之后,肖××得出了这样几个方面的结论:一是订各种报纸杂志均属于搭车收费,可以拒绝;二是《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凡个体户均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 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原则;三是给个体工商业户开具的工商管理费发票上,营业额和费率栏都没有填写,蒙骗个体户,超数倍收取。地税发票也是如此。
然后,他将自己的认识写成材料,一份是《应尽快全面清理和废止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工商管理政策和法规》;另一份是《要发展民营经济,吉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应该立即废止》。他把两份材料寄给了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民营企业发展局、省工商局以及市人民政府。同时,他与基层工商、地税干部展开了交涉。基层干部讲政策讲不过他,就说:“你可以讲困难,不要讲政策。”肖××不同意:“以前,我拿着特困证给他们看,他们说这个东西满大街都是,照顾得过来吗?当他们讲政策讲不过了,让我提困难予以照顾,我偏不和他们提困难了,我要依法维护我的权益。”
肖××反映的问题让工商、税务部门很恼火,却引起了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重视。这时,他们正在物色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他们计划从社会各界聘请10名,其他领域的监督员很快找到了,但从群众中找一位有思想、懂政策、能说真话的人却让他们费了不少脑筋,最终他们选定了肖××。
2003年初,肖××接到市政府政务公开办打来的电话,问他愿不愿意当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他当即答应下来。7月4日,他接到了通知,让他到市政府出席义务监督员会议。会上,他拿到了有关领导亲自颁发的聘书和监督员证书。
回到家里,肖××非常兴奋。他觉得,他过去反映的问题是有价值的,因而引起了领导的重视,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然,政府不会聘请他当义务监督员。“政府这么隆重聘我当义务监督员,我不能对不起政府,我得尽职尽责。”他对家里人说。
二、撇开摊位搞调查
从拿到义务监督员证书那一天起,肖××就把自己经营的摊位交给了儿子。他的想法是:“我是政务公开监督员了,就不能等同于一般老百姓,做得不好会影响政府的形象。既然政府让我当监督员,我就要干好,不能给政府丢脸。”
刚开始,肖××每天必去的地方是市图书馆,《人民日报》、《吉林日报》、《法制日报》、《江城日报》每天必看。有时,为了看一份文件,他要走好几个部门。有一次,为了找一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他到区工商分局法制科找,但科里人不让他看。他就到市工商局,局领导说在档案室,但档案员不在。等档案员回来了,局领导又不在了。档案员告诉他,没有局领导的指示,还是不能给他看。肖××又到财政局去找,但他们只给他看了十几分钟,并拒绝他的复印请求。他又到新华书店,书店里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拿起一看,20多元一本,太贵了,买不起,他就把关键内容抄了下来。
掌握了充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后,肖××专门对地税收缴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调查。他的调查是从个体工商户开始的,用两周多的时间,他骑着自行车走访了十几个集贸市场,并到市区的各个地税窗口调查。他发现,个体工商户的地税发票上全都只填写了税金一栏,“营业额”和“税率”栏均为空白。他认为这里边有“猫腻”。于是,肖××找到市地税局,地税局政务公开办的人告诉他,发票软件是省地税局制作的,市地税局没有问题。
肖××在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情况的同时,也把情况反映给了省地税局。肖龙云的做法引起了地税部门的反感,地税部门本来已经将肖××每月的地税额从130元“照顾”到16元,从2003年9月起,又将其地税额恢复到130元。对此,肖××提起行政复议。2003年12月,地税部门又找他,说他的地税可以免掉,肖××不同意:“我要依法纳税,既不占国家一分钱的便宜,但也绝不拿一分不明不白的钱。”最后地税部门确定肖龙云每月交20元。
肖××说:“我是政务公开监督员,不能光想着我自己,要想着所有个体工商户。”为了查明地税发票软件到底是谁制作的,他根据别人提供的线索到开发区去明查暗访了十几天,才找到软件开发商。开发商告诉他,软件是按市地税局的要求制作的,地税局要求营业额和税率栏目设为空白,他们就照办制成了空白的。
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肖龙云走遍了该市的每一个区,在炎炎烈日下,他骑着那辆1970年代生产的大金鹿牌自行车走了十几家商场和1/3以上的市直机关,有的要去上十几次才能找到他要找的人,吃闭门羹是家常便饭。当他拿出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证说要找某某领导时,常有办公室主任出来讲:“某某领导也是你可以见的吗?”但个体工商户们欢迎肖××,喜欢听他讲,也喜欢对他说,甚至有的商场经理也来向他请教。
2003年11月24日,肖××把自己调查的情况写成《对某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不公开、完税证不规范、违反税收征管法超定额征税2-6倍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004年2月,他又根据调查写了《关于某市工商局东市开发区工商分局向东市商场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征收2-5倍市场管理费的调查报告》。
三、以公民的名义继续
截至2004年3月,肖××是10人中惟一填写《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向市政府反映情况的监督员,并且一人填写了7份。
肖××的那7份“提案”,连同他的两份调查报告交到市政务公开监督办公室后,没有任何回音。他说他多次找政务公开办的负责人,要求开个会交流一下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再请领导同志讲一讲怎样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但时至今日,这样的会议也没开起来。他与其他义务监督员联系,看能不能联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监督,其他人都说没时间。肖龙云说:“我觉得自己干这个工作非常孤独。”
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一天,由他儿子经营的摊位忽然来了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他们说要购买一个电视遥控器,换了一个又一个,最后告诉他的儿子“小心点儿”,就走了。肖××觉得这是冲他来的,“我搞义务监督工作,向一些个体户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带一部分个体户到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让一些干部不舒服了。”
肖龙云依然故我。2003年12月的一天,午饭后,他到一家批发市场工商所咨询一些问题。自我介绍之后,这个工商所的所长接过他的监督员证反复地看,一边看一边跟他聊天。大约一个小时后,有人叫所长开会,所长出去了。肖××说:“这时,我忘记了监督员证还在张所长手里,就回家了。等到想起来,天已经晚了。第二天去要,所长说他根本就没看见。”丢失了监督员证的肖××非常难过,他找到政务公开办公室,问能不能补办一个或拿聘书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答复说监督员证不能补办,并嘱咐他先休息一下吧。“政务公开办公室跟我讲,还承认我是监督员,但不能再以监督员名义检查了。如果继续监督,只能以个人名义,后果和责任自负。”
肖××觉得下次再聘监督员,聘他的可能性不大了。“如果政府不续聘,我将以公民名义继续监督。”他说。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政务监督员”角色的理解。
2. 请简要评析肖××的政务监督工作,以及他所面临的困境。
3.为什么说公民监督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不可替代?
相关知识链接:
1.社会监督是指由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新闻舆论机构及公民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它是一种内容十分广泛、方式灵活多样的监督形式,虽然不具法律强制力,不能直接改变和撤销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为,但仍能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主要包括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三种形式。
2.公民监督。这是社会监督中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监督,既可以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置于公民的直接监督之下,也是公民参与行政事务管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民监督,必须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增强政务透明度,坚持公开监督;二是把群众监督与权力体系的监督结合起来;三是创造民主监督的环境,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
案例11:关于“官员公示财产”的第三次人大建议
2008年2月28日,烟台大学教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在网上发布了一封呼唤反腐“阳光法案”早日出台的公开信。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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