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老百姓刚刚经过大乱,人心思安,朝廷没什么兴革,官府没什么征徭,就算天下太平、安居乐业了。所以,尽管“曹参为相,三年不行一术”,但仍然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留下了“萧规曹随”的典故。老百姓歌颂说:
萧何为法,/萧何制定法令规章。
摩若画一。/有条不紊。……
曹参代之。/曹参接任。
守而勿失。/谨慎遵循。
载其清静,/无为而治,民以宁一。/安定小民。
总之,在吕后,特别是曹参等人的倡导下,黄老思想遂同汉初政治相契合,并成为汉初七十余年间施政的指导思想,对汉初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世风民俗方面,汉初的几代皇帝和皇室,都很注意节俭,一反秦代皇室穷奢极欲的奢华风气。从汉高祖刘邦时,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惠帝以后,在“黄老政治”下,几代皇帝和皇室都比较注意节俭。惠帝、吕后都没有过分铺张豪华之举,形成节俭的风气,而尤以汉文帝最为突出。史称文帝在位二十三年问,宫室苑囿、车骑服御之物都没有增添。他曾经计划造~座“露台”,令工匠计算,需用百金,觉得花费太高,对臣下说:“百金,是中等民户十家的财产。”于是作罢。他所宠爱的慎夫人“衣不曳地(按:贵族妇女以衣曳地为荣)”,帷帐不施文绣。文帝为自己修建的陵墓,也要求从简,“治霸陵,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因其山,不起坟”。上述史书记载基本可信,据不久前考古工作者调查,坐落在陕西关中的西汉诸陵中,唯有文帝的霸陵“无封土可觅”,历年来出土之文物,仅有瓦器而无金银之属。
正由于汉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持俭勤政,“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从而使国家的财政开支有所节制和缩减,有力地保障了“与民休息”政策的推行。
当然,“黄老政治”的推行也必然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比如在政风上,曹参“日夜饮醇酒”,不理公务,整个相府因此染成“日饮歌呼”的恶习,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即使在汉初特定的环境中,与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也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但把它作为一种典范而大肆宣扬,就会形成一种为政的传统,形成人们价值观上的心理定势,就必然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人们争相效法的行为定势,以至于后任丞相多“为相非治事”《史记·陈丞相世家》、“为官如故”《史记-万石张叔列传》。抱残守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束手无策,不能对时弊有所匡正。这说明,汉初政治上的“无为”也掩盖了各级官吏渎职怠工、纵人为奸的另一种倾向。我们绝不能善意地把“无为”与实现社会治理等同起来,也不能把“有为”与社会安定对立起来,总体战略上的“无为”是促成社会趋向秩序发展的前提;具体工作中的“有为”是实现社会有序化的保证,两者在方向上并不矛盾。相反,任何在实际操作中将两者割裂开来,执其一端的做法都会把社会引入歧途。
(二)
西汉初年的法律,基本沿袭秦朝。刘邦称帝后,认为入关时临时颁行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萧何取秦法之宜于时者加以增益,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之外,又增加《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根据《睡虎地云梦秦简》可知,秦律中已有《厩苑律》,而《傅律》相当于户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徭律》相当于兴律,可知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由此可知,汉初的法律并不比秦代减轻多少,而且一些秦代的苛酷律文仍然保留。比如,秦代大多数罪人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汉初依然存留;秦代有黥(脸上刺字)、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四种肉刑,汉初也在施行;秦代“焚书”时颁行的《挟书律》和《奴言令》,汉初仍然有效,等等。
吕后秉政期间,于惠帝四年(前191年)三月,宣布废除《挟书律》。高后元年(前187年),又宣布废除《妖言令》。这对发展西汉的思想文化事业非常有利。如前所述,秦始皇“焚书”的烈火吞噬了千年古籍,“坑儒”的浩劫则一度终止了战国百家争鸣的鼎沸局面。但随着汉初社会的稳定,特别是《挟书律》、《奴言令》的废除,思想学术争鸣又重新活跃起来。汉初的思想学术界虽然赶不上战国时代百家争鸣那么轰轰烈烈,但也可谓众星璀璨,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轨迹。自《挟书律》废除伊始,诸子学者就不断从秦代焚书的灰堆中,拣出一些未被烧尽的断简残篇,从民间搜集一些私藏幸免的百家残著,将先秦古典文献整理出来,一时诸子再起,百家俱兴、百家争鸣的战鼓重又擂响。在此后~段时间内,诸子传说,百家之言,各种典籍不断涌现出来,其中相当一部分出自汉人之手。如道家有《捷子》、《郎中婴齐》、《道家言》等;阴阳家有《公孙浑邪》、《五曹官制》、《天下忠君》等;法家有《傍律》、《越宫律》、《朝律》等;纵横家有《蒯子》、《主父偃》、《徐乐》等;儒家有《周礼》、《礼记》、《韩诗外传》、《管子轻重三篇》、《新语》等;杂家有《淮南子》、《博士臣贤对》、《臣说》等。至于诗赋之作更是多不胜举,洋洋大观。
此外,按秦律规定,一人犯罪,罪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子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吕后元年宣布废除。
吕后时期废秦苛法的精神和具体步骤,不只限于当时和上述几项措施,重要的是对后代产生了深远影响。因为刘邦时期推行所谓“慎刑”政策,只是要求执法官吏要“量刑从宽”,并没有从法律本身对秦代苛法进行清算,吕后废秦苛法的意义正在于开了一个好头,引导后代皇帝进一步剔除秦法中的繁苛律文。
文帝时期,对秦代以来的刑法就做过重大调整和改革。他首先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一律免为庶人(平民)。
文帝还宣布废除了商周以来的肉刑,此举对中国封建法典的成熟具有深远意义,关于文帝废除肉刑的经过还有一段十分感人的故事。
史载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年),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罪,按律当处死刑。汉政府下令逮捕,押解首都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淳于缇萦,向汉文帝上书求情,说:“我父亲担任官吏以来,齐国上下,都称赞他廉洁公正。
而今犯法,要判死刑。让人哀伤的是,死的人不能复活,砍下的人头,不能再安上去。虽然想改过自新,已经没有机会了。我自愿被收入官府当婶女,赎我父亲的罪刑,使他能够继续报效国家。”
汉文帝看了缇萦的上书,深受感动,于是下诏说:“《诗经》有句诗说:‘慈祥的长官啊,你是人民的父母!’如今,人民犯了过失,还没有教育他,而刑法已加到他身上。即使想改变过失,一心向善,已经没有道路。我甚为冷悯。刑罚中有砍掉肢体(如刖刑)、割伤肌肤(如黥刑)的,使人终生不能复原,如此残酷,实不人道。岂是做人民父母的本意?自即日起,废除所有肉刑,改用徒刑。依照犯人所犯罪状的轻重,只要他不逃亡,坐牢期满,即行释放。本诏书,就是法律。”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报刑法草案说:“凡应剃光头的(髡),男子改罚劳役(城旦),女子改罚捣米(舂)。应脸上刺字的(黥刑),改罚剃光头,颈带铁链,男子劳役,女子捣米。应割鼻子的(劓刑)改罚鞭打三百。应砍断左脚的,改罚鞭打五百。应砍断右脚、杀人自首、贪赃枉法、监守自盗、已经定罪,而再犯鞭打罪的,一律街头斩首。已经判决劳役、捣米的罪人,都改成徒刑,折合日数,期满释放。”
汉文帝阅后,批准执行。
汉初的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刘邦在世时,已相继采取了一些恢复国民经济的措施。吕后时,为了鼓励生殖人口,发展农业和家庭纺织业,于惠帝四年诏令郡国,“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人的徭役,借以鼓励农民从事生产。六年,又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算”即算赋,按规定,成年男子每年要向国家交纳一百二十钱的人头税,称为“算赋”。根据这道法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如果不结婚,就要交纳五算(六百钱),这个数字是一般家庭负担不起的,其用意显然是为了强迫女子早婚早育,增加劳动力,发展生产。
在徭役和兵役方面,汉初二十余年间,承袭秦制,兵役不计时限。高后五年(前183年),下诏“令戍卒岁更”,即一年一轮换,从此成为西汉定制。按规定每个成年男子自傅籍之年(时为十七岁)至五十六岁期间,要服兵役二年。
一年在本郡服兵役,称为正卒,为材官(步兵)、楼船(水军)或骑士,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负责军事训练,每年秋季,郡太守举行一次正式的检阅(都试)。
一年在京师屯戍(卫士)或在边郡屯戍一年(戍卒),称为戍卒。屯戍京师的军队分为南北两军。
此外,还要到各级官府服役,称为更卒。更卒的应役方式,既可以亲自服役,也可以出钱雇人代役。亲身服役者称“践更”,出钱雇人代役的称“过更”。
到文帝、景帝时期,沿着吕后减免徭赋、鼓励发展生产的思路,进一步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措施。比如文帝十三年(前16年),诏免田租达十二年之久,后复收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文帝时,丁男的徭役减为三年征发一次,算赋也由每年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
景帝时把汉初十七岁傅籍(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给官府徭役的制度改为二十岁始傅。
正是在高后、文景诸帝上述政策的指引下,极大地促进了自耕农阶层的发展,使社会总人口成倍增长。汉初大侯封国人口不过万家,小的只有五六百家;到文、景时期,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的封国也户口倍增。在农业经济方面的表现,是粮价的大大降低,每石粟仅十余钱至数十钱,国库储粮丰足,都鄙粮仓皆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总之,吕后当政期间,刘邦时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轻徭、薄赋、节俭、省刑的政策不仅得到贯彻执行,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引导后来的文帝、景帝做进一步改革,终于开创出“文景之治”的大好局面。对此,司马迁评价说:“孝惠皇帝、高后之时,……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
民务稼穑,衣食滋殖。”
汉高祖刘邦在世时,曾严厉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并具体规定:不许商人衣丝、操兵器、乘车骑马,不许商人从政,并加倍征收商人的算赋。这些法令被称为《商贾之律》。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历代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工商的政策呢?
第一,是为了阻止农民弃本逐末。
“本”指农业和家庭副业;“末”指工商业。农民弃本逐末,是战国以后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因为在夏、商、周宗法分封制度之下,农民被束缚在份地上,不能随意迁徙。农民耕种的“井田”实行“田里不鬻”的制度,不许自由买卖,这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因此有了相对的保障。自战国以后,土地买卖的现象日益普遍,这就为农民弃农从工商提供了外在条件。
与此同时,农民一方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失去它。在赋役、高利贷的层层剥削下,许多农民往往陷于贫困破产的窘境。
这就使农民不但存在变业的可能,而且往往产生变业的实际需要,即所谓“贫者思变业”。从当时的历史来看,农民变业的自然流向是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社会上形成了经商、务工与营农之间明显的比较利益差距,司马迁概括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使社会劳动力必然从农业向工商业单向流动,而不可能自发回流。而社会劳动力在各个经济部门中的分配是要有一定比例的,这种比例最终取决于农业劳动者在满足其自身消费外,能提供多少剩余产品。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还不可能形成起制衡作用的平均利润,价值规律也就不可能承担起调节社会劳动分配的任务,所以,这一任务不能不落到封建政府身上。而封建政府履行这一经济职能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第二,是为了抑制商人资本的兼并活动。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社会经济结构一直是以家庭为基本劳动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这些个体农户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但他们为了完纳封建赋税、购买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得不与市场发生紧密的联系。结果,一方面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较宽阔的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商人资本兼并小农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个体农户季节间会交替出现物资紧缺和相对过剩的情况。
中国的自然条件相对严峻,灾害频仍,又导致个体农户年度间和地区间物资短缺和相对过剩的交替出现。
在封建国家赋役的繁苛催逼下,农民往往不得不忍痛出售农副业产品以应解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