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也称“开科取士”,是古代的一种教育考试和选官的制度。是指由官府设立科目,定期考试,进而根据成绩的优劣来选拔人才,并分任其官职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成熟阶段,为适应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大政权的阶级基础和需要而产生的。它显然优于那种“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封建王朝正是通过这一制度,不仅把选官的权力集中到了中央,而且还可以在更大的范围里选拔官员。因而,科举制度建立后,为历代王朝所沿用,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政治文化制度。科举的建立,是以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创置进士科为开端,到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终止,经历了1300年。
【察举】意思是“选拔”。是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汉武帝时,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官推举,经过考核,合格者即可担任官职。分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秀才)等科。后世偶有沿用。
【孝廉】本为汉时选拔官吏的两种科目。孝,指孝子;廉,指廉洁之士。始于董仲舒的奏请,与贤良同由各郡国在所属吏民中荐举,各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后来就合称为“孝廉”。名义上看是以封建伦理为标准,实际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如当时就有“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抱朴子·审举》)的讽刺。后也称被举荐的人为“孝廉”。如:“永元中,举孝廉不行,连辟公府不就。”(《张衡传》)隋唐时只有秀才之科,无孝廉之举;清代是贡举的一种。又,明、清两代也称举人为孝廉。如《儒林外史》第二十二回:“董孝廉下轿进来。”董孝廉即举人董瑛。
【辟除】也称“征辟”。是汉代高级官吏任用属员的制度。当时,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郡守,都可以自行征聘僚属,然后向朝廷推举。即便是中央高级官吏也往往不从其他官职中选用,而是直接征聘知名人士。如《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连辟公府不就。”又:“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九品中正】乃魏晋南北朝时维护世族特权的官吏选拔制度。东汉时,曹操曾提倡“唯才是举”;到延康元年,曹丕用陈群(吏部尚书)建议,推选各州、郡有“声望”者担任“中正官”,即将州、郡中的士人按其“才能”分别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九等),每十万人举一人,由吏部授予官职,即所谓“九品官人法”。后司马懿当权,在各州设大中正,主要任用世族豪门,从此,就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制,而九品中正制也就成为世族豪门操纵政权的工具。直到隋代开皇年间废除,改行科举制度。如《清史稿·选举志》记:“取士之法……魏、晋以后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
【童生试】是明、清两代取得秀才(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应试者无论年龄大小,统称童生,或称文童、儒童。童生试包括县试、府(或直隶州、厅)试、院试三个阶段。三年内举行两次。丑、未、辰、戌年为岁考,寅、申、巳、亥年为科考。也称“童试”、“小考”、“小试”、“小场”。
【县试】是清代由各县县令主持的考试。试期常在二月。应试者向本县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及三代的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场,各场分别考试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事实上第一场录取后便有参加上一级府试的资格。
【府试】即凡县试录取的士子再参加管辖该县的府的考试。试期多在四月。报名手续与县试略同。也称“府考”。录取后就取得了参加上一级院试的资格。
【院试】乃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因称学政为提督学院,故称“院试”。又因为旧制学政还称提学道,故院试也沿称为道考。其报名手续与县、府试略同。就近的府、县到学政驻地考试,其余各府,分期案临考试。正试一场,副试一场。揭晓名次叫出案。被录取的叫生员,分别送入府、县学宫,称为入学,接受学宫教官的月课和考校。
【岁考】是明代提学官和清代学政巡回所属而举行的考试。如《明史·选举志》记:“提学官在任之岁,两试诸生。先以六等试诸生优劣,谓之岁考。”意思是凡府、州、县的生员、增生、廪生都必须参加岁考,目的是考核检查他们的学业。清代初期定为六等黜陟法,一、二等与三等前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者黜革。道光以后稍加放宽,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的很少。清代考试生员,三年一次,称为岁试。
【科考】是明、清时每届乡试之前,各省学政巡回所属而举行的考试。《明史·选举志》载:提学官在岁考之后,“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目的是选送优等的生员参加本省的乡试。
【乡试】是明、清两朝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和各省城举行的考试。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一乡试,二会试,三殿试。由皇帝派遣正副主考官主持。参加乡试的是通过本省学政巡回科考而成绩优良的秀才(庠生)。“子、午、卯、酉年乡试”,分三场,为正科;若遇庆典,加科称为恩科。乡试取中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另,乡试又称“大比”。因“乡试以八月”,故也称为“秋试”或“秋闱”。
【案首】清代各省学政在考试后揭晓名次,称为出案。参加县试、府试、院试而名列第一名的则称为案首。学政在取定新生后揭晓名次的榜示称为红案。如:“考事已毕,发出案来,怀宁县的案首叫季崔。”(《儒林外史》)二十六回)
【会试】《明史·选举志》载:“乡试……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在明、清时,会试每三年在京城举行一次,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由皇帝特派正副总裁主考官主持。“辰、戌、丑、未年会试”,分三场为正科。如果乡试有恩科,次年也有会试,称为会试恩科。因“会试以二月”,故也称“春试”或“春闺”。早在唐代,进士考试本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来,改由尚书省的礼部侍郎主持,通称省试。历代沿袭,科举就成了礼部的专职,因而“会试”又称为“礼试”、“礼闺”或“礼部试”。考中的称贡生,有资格参加殿试;第一名称为会元。另外,会试后一般还要举行复试。
【殿试】是会试后由皇帝在殿廷上亲自对贡生策问的考试。故也称“廷试”。“殿试,以三月朔。”殿试始于唐武则天时;在宋代太平兴国八年,又将殿试后的进士分为五甲之制;元代顺帝时,分为三甲,一甲只限三人,明、清两代沿袭成为定制。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为状元(殿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称始于唐代,传胪之称始于宋代。
【朝考】在清代,凡殿试录取为新科进士的,须再应一次殿廷考试,由皇帝特派大臣阅卷,叫做“朝考”。朝考后按成绩,结合殿试及复试的名次,由皇帝分别决定授以官职,最优者用为翰林院庶吉士,其余分别用为主事、中书、知县等职。庶吉士在翰林院内特设的教习馆(也叫庶常馆)肄业三年,期满后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者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其余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到各省任知县。
【北闱(wéi)、南闱】在明代,礼部会试考房,称为“礼闱”。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规定,称为“北闱”、“南闱”。宣德、正统年间,又分为南、北、中闱。另,北京的顺天乡试贡院,也称北闱;南京的应天乡试贡院,也称南闱。到清代,顺天、江南的乡试,也通称为北闱、南闱。
【贡院】指明、清两代举行乡试、会试的场所。如《明史·选举志》记:“试士之所,谓之贡院。”在贡院大堂的东西两侧叫外帘,是专供管理考场人员居住的地方。其后叫内帘,是专供考官居住的地方。在贡院的两旁修建有号舍(号房),专供应试者居住。贡院的外墙铺以荆棘,故有人称贡院为“棘闱”。
【科场】顾名思义,乃科举考试的场所。如《宋史·选举志》曰:“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又:“高文健笔科场手,白发青衫宦路人。”(李觏《送王都曹》)
【及第】指科举应试中举。《旧唐书·宪宗纪》:“乃诏考官丰顗等三人,祗考及第科目人,其余吏部侍郎自定。”又,宋代高承《事物纪原·学校贡举》曰:“汉之取士,其射策中者谓之‘高第’,隋、唐以来,进士诸科遂有‘及第’之目。”到明、清两朝,则只殿试一甲一、二、三名赐进士及第,其余称赐进士出身或赐同进士出身,不称及第。
【五魁】指科举乡试中的前五名。明代科举分五经取士,每经以第一名为经魁,每科第一名至第五名必须分别是一经的经魁,因此称五经魁,简称“五魁”。后,五经取士制废除,但乡试中仍习惯把前五名称之为五魁。
【两榜】即唐代进士的甲科、乙科。又清代用为由举人而中进士的俗称。以举人进士各为一榜而合而言之,又明、清时通称进士为甲科,举人为乙科。
【副榜】指科举考试,在正榜之外所取的名额。明、清之际,乡试和会试在录取正榜外,都另有若干名列为副榜,也称“备榜”。
【状元】科举制度中殿试一甲第一名称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乡试第一者为解元,会试第一者为会元,殿试第一者称状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试,都必须投状,因此称第一名为状头,故才有状元之称。因状元乃殿试第一名,故也称“殿元”;又因状元居鼎甲之首,故又称之为“鼎元”。凡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后世沿袭不改。如南宋文天祥二十一岁即中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