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象山县境内盐区自钱仓由爵溪折而南至石浦,迂回二百里,灶舍环列其间。民国9年,象山玉泉场有卤场16处,具体是:番东舍卤场(灶10座)、番西舍卤场(灶12座)、鸡鸣舍卤场(灶不详)、金东西舍卤场(灶64座)、蒲东治岙舍卤场(灶2座)、中泥上下舍卤场(灶12座)、南堡舍卤场(灶6座)、岳头舍卤场(灶1座)、杉木洋舍卤场(灶5座)、溪沿舍卤场(灶3座)、胡大舍卤场(灶7座)、小乌东卤场、塘岸厂卤场、新沙厂卤场、双沙东西卤场、火灼厂卤场等。民国元年,玉泉场设有管理盐务的行政管理机构玉泉场公署,公署总管称盐事长,下设员司5人。玉泉场公署编制定为三等,由北京政府印铸局颁发正方形玉泉场公署铜印一枚,属台属督销局管辖。民国4年,玉泉场署盐事长改称场知事,有文牍、会计、征收、稽征、书记各1人,公役2人,场警5人。民国8年,玉泉场公署因其所在地丹城离产盐地遥远,遂移至石浦。
宁海县南濒三门湾,海域宽广,滩涂辽阔平坦,宜盐资源丰富。截至民国,由于三门湾为浅水海岸,港内无巨川大江,属淤涨型岸滩,滩涂淤涨甚速,使得内场日趋衰落,县境南乡外场盐区扩大迅速。根据1914年与1930年图件对比,三门湾下洋涂滩尖0米线,向东西延长外涨1500米。是时,由于该地长亭盐场公署仍设在长亭镇,鞭长莫及,造成盐政废弛,以致私坦遍地,野灶林立,有禁不止,产区也逐渐由西向东扩展。据有关资料显示,民国4年,宁海长亭场的组成是:外场六团包括舜岩、上廒、三岔、月边、尖坑、花屿等,内场仅存三团,包括南山、岸山、松岙等。其中,盐田面积共计1788.4亩,煎灶55座,晒坦30块,灶丁749人,额产盐4.2万担。民国11年,宁海长亭场产区分舜岩、上廒、三岔、月边、尖坑五处,废花屿,内场仍有南山、岸山、松岙等三处。其中,滩地面积1625亩,灰溜343只,煎灶71座,煎锅260只,晒坦46块,额产5.12万担。是时,宁海长亭场公署编制也被定为三等,并受台属督销局管辖。
至于民国初年的岱山盐场,据《全国场产调查》记载,民国5年,岱山盐场分布于岱山、衢山、长涂、秀山、官山、蒲门山6岛39处,盐田35940亩,盐板222916块。民国元年,设岱山场,置盐事长,辖定海县全境产地。民国5年,增设南浦支局,局址设在东沙角。民国6年,又将其改称岱山秤放支所。民国7年,仍称南浦支局。民国8年,南浦支局移址南浦,析定海公署和秤放局。民国9年,增设衢山盐场分署,设场佐,隶岱山盐场。民国11年,南浦支局改称岱山秤放局,移址东沙角,并添设东沙角、高亭、南浦、摇星浦、长涂、衢山等6个秤放分局。
是时,宁波的晒盐成本,据民国12年出版的《两浙盐务汇编》记载,余姚场晒盐成本为:“9年0.68元,10年0.71元,11年0.91元。”又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民国6-9年,岱山场盐成本(未计入卤价),每百斤为0.27~0.30元。民国10-15年,岱山场盐成本,每百斤为0.50~0.52元。
民初,因“浙江全省地质潮湿多雨,皆不宜制盐,加以扬子、钱塘两江淡水流入东海,更将海卤冲淡,因而增加制盐成本,有高至2.40元一担者。附近杭州各场皆由余姚运卤煎熬,绍萧各属亦然”。是以,除余姚场、岱山盐场外,宁波其他盐区的生产均呈现出萎缩的状态。
第二节 宁波盐产品的运销与查缉
民初,盐业经营的近代化意味着封建特权的废除,公民个人或经济实体能平等、自由地参加到盐业经济活动中去。但由于我国盐业旧制沿袭日久,积重难返,阻力甚大,与盐税改革所收到的立竿见影的成效相比,民初盐产品的运销及查缉制度的变革与实施成效相对滞后,以致时人发表社论称其为“假改革”。民国初期,宁波盐产品的运销与查缉即是最好的例证之一。
一、盐产品的运销
盐场生产出来的盐要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就必须进入流通领域。
民国时期,两浙盐的运销,场内放盐凭两浙盐务稽核分所或分、支局发给的准单,依照准单所载数量,逐担秤放。但“民二以前,场产之盐,毫无管理,一任灶户晒户,自将所产之盐归堆或归坨,场官仅照例按期呈报产数,场私大批走漏,从未堵截防止”,“各处盐场,既乏保护,盐官多与运商勾结,向不认真掣放,故运商往往于税盐之外,任意多运,于是私盐之多,莫甚于商私,一发而不可收拾”。有鉴于此,民国3年,财政部颁布了《运盐执照规则》,将秤放及运销凭证改称执照。运盐执照分三联:存根联,留运司备查;备核联,送稽核所备核;执照联,交运盐者收执护运。执照期限,按行盐地远近规定填入照内,以示限期。运盐者所领执照,在盐斤售完后即交还公司,按号核销。民国3年《运盐执照规则》的颁行,在宁波盐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民国5年,“余姚局长施元恺于各盐区设支局,每次廒商令篷长称收时,各局员监视记入簿中,然后由场掣给运照,其于盐务行政固未涉及,而盐课中饱之弊已无所染指于其间,故近年来之盐课骤增曩昔”。民国14年,奉化江起鲸为大嵩场知事时,肩贩护票限期一月缴销。截至民国24年,秤放局规定,肩贩护票有效期减为3天。
盐产品的特点是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其运量大、距离长、中转环节多。
民初宁波各盐场盐的运销,采用设立商廒收购盐产,再由商廒转运省内外各地。其具体的运销路线是:余姚场盐产量占浙盐近半,大都由外海帆船出运,并在销区设仓供应。
其盐的运销大致分为5条路线:(1)移运浙西分局乍浦仓,就仓发运嘉兴、嘉善、桐乡、崇德、吴兴、德清、武康、长兴、安吉、孝丰等县。(2)移运宁波分局宁波仓,销鄞县、镇海之一部分。(3)移运临浦盐仓,销萧山、诸暨、义乌、金华、兰溪、浦江、东阳、汤溪、龙游、建德、桐庐、分水、寿昌、开化、江山、常山之一部分。(4)移运杭州常平仓,供应杭州市及杭县之部分。(5)移运港口常平仓,供应淳安、遂安之一部分。大致销售范围即今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等地。
宁海县内用盐,运输路线如下:
(1)北半县运销姚盐:余姚盐场捆配,循内河航运至宁波,再外海驳运经象山港,至黄墩埠起水;或经由余姚场装海船,出钱塘江,入象山港,至黄墩港埠上栈。
(2)南半县运销玉泉盐:由象山县金鸡山、番头装船,进三门湾船运至柘浦、白峤、水车等埠,转陆运分销。
(3)南半县运销长亭盐:由六团装船运至沙柳、海游、悬渚、白峤、水车等埠,转陆运分销。大致销售范围即今宁波、台州等地。
民国初期,象山产盐由包商承运,后实行自由运销,由商户认购运销,销区也由此扩大至天台、仙居、临海、三门、宁海等地。截至民国13年,据《浙盐纪要》记载,玉泉场蒲东团及下山团少数之盐,为象山、南田两县之民食,由肩贩用箩担向盐民购买运销各处;下山团多数之盐散装船仓,出三门湾,循海而南折入椒江口,进海门而达台郡;销于宁属者,循海而北入镇海口至宁波濠河头。大致销售范围也是今宁波、台州等地。
至于岱山盐区盐产品的运销路线,大多先肩挑至小驳船,经大浦转运至外海船。民国11年,岱山场署曾制定《运驳盐船暂行章程》,成立运驳公所,并责成泗礁、黄龙、大小羊山各岛成立北莆公所,协同管理渔盐的运驳事宜,规定运驳船由场局会同核查确实、编号、注册、钉牌,由运驳公所担保,运驳期定为自清明至重阳6个月的渔汛期,船只以55艘为限。
盐的运销,离不开包装。民国时期,浙盐包装分草包、蒲包、麻袋、竹箩、篾篓等数种,每包净重为50斤、75斤、150斤、300斤不等,外加皮重3~12斤,视包装种类及包皮本身重量而定,近场轻税肩盐及渔业用盐,采用散装。民国初年,宁波各盐场包装由篷长包定。
清末以来,余姚场盐产品包装,有蒲草包、稻草包和箩装3种。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余姚场“五属公廒系用蒲包,每引分作六包。其运往浏河者,每引四百五十斤,每包七十五斤;运往海宁埠者,每引四百六十二斤,每包七十七斤。源泰廒与五属公廒同玉顺廒系用草包,每引分作五包,每引三百七十斤,每包七十四斤;余济廒与玉顺廒同晋益廒向例不用包装,以六箩作引,每引四百二十斤,每箩七十斤,今亦改用包装”。是时,包装用品由篷长包定,蒲包1只计32文,草绳2根计7文。
至于民国时期宁波其他盐场盐产品的包装,据民国22年出版的《中国盐政实录》记载,岱山场放销盐斤,其廒盐向用蒲包装运,系以草绳,渔盐由盐民用竹箩挑至渔船,散装外运,酱盐亦用竹箩挑交酱坊。象山玉泉场的盐产品,无论何种盐斤,均系散仓装运。长亭场东乡所产之盐,仅销宁海境内附近村镇,由肩贩用竹箩肩挑售卖,南乡系运毛盐,散装帆船。
是时,关于盐场场区盐产品的运杂费用均有相应的规定。民国5年,北洋政府盐务署核定,以蒲包装运,每包捆工费用为0.25分,挑力费用每引(5包)为8~16分,驳运费为8~20分。民初,运杂费用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各项运杂费用有时也会按是时米价的涨落而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二、盐产品的走私
由于盐是历代官府垄断的重税商品,盐税往往高于制盐成本的数倍,贩运、买卖私盐获利丰厚,故原盐走私也就禁而不绝。据1911年前清盐政处档册所载,两浙官盐岁销法定引额为42.5155万引,每引平均以400斤计,年销税盐为170万担。而按1902年户部报告的人口统计,浙江省共有2758万余人(不包括食用浙盐的苏五属、皖南、赣东人口),平均每人每年食盐以12斤计,浙江省每年应销盐额即达330万余担。如将食用浙盐的省外地区计算在内,则年销应在400万担以上。而实际上浙江省税盐为170万担,仅占其年销总量的40%,私盐高达年销总量的60%之巨。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是时清政府的盐务实际已积重难返,私盐问题在清末即很严重。
民国初期,由于盐政腐败积年的尘埃,加之各自为政,官商勾结,通同作弊,使得私盐继续充斥着市场。至1928年,时人估计食私盐者“占十之五”。是时,不仅私盐名目繁多(归纳起来大致可分生产私盐、贩运和销售私盐以及食用私盐),以贩私为业的“盐枭”遍及各地,而且官匪与私枭勾结。民初,官商勾结经营私盐之法主要有:贩私、护私和放私。其中,官商勾结经营私盐尤以长江下游、太湖周围地区情况最为严重。
余姚全境靠近盐产区,虽然官盐供应充分,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自产自销盐以及私盐。1914年,民食酱盐合并,不仅统由鲍启运承办,负纳税运销全部责任,而且鲍启运还兼任商巡队的巡商,并设立盐公堂传讯贩私者。
鲍启运通过广设销售点,拉拢各乡镇贩卖私盐者,以入股为名,结成一伙,股金有定额,不能多,亦不能少,专事运私贩私,自缉自卖。是时,鲍启运在盐公堂下设总栈,总栈下又设分栈。这些分栈的设立名义上是方便群众购盐,暗地里是多设一个推销盐栈,就多一个进私盐的地方。是时,盐公堂的商巡队,如遇贩私盐的,先发一个信号,答对的即是自己人,予以通过,如答不对,知是外帮运私冲入境内,就将缉获之盐就近交给盐分栈发卖,缉私人可得赏洋每担0.6元,这样做是借官销之名,行售私之实。以1920年的盐总栈业务情况为例,是年买进官盐不过2000担,计成本(包括各项费用)5600元,但鲍启运为扩大业务,冲销邻县,竟以每担1.6元的低价出售,赔本2500元左右。而与此同时,是年鲍启运掺卖私盐约5万担,每担成本0.6元,亦以每担1.6元出售,获纯利5万元。鲍启运通过掺卖私盐这一做法,使得其在弥补了官盐亏损后,还盈利2500元左右。由此可见,民初宁波的盐商不仅在经济上垄断盐利,而且在行政、武装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殊权势,远非其他商人所能企及。
宁海县山环水绕,地处要冲,东南有三门湾,东北有象山港,海岸曲折,港湾众多,既为水运进出口的要冲,亦为外私入侵的咽道,加之陆地丘陵起伏,山路隐蔽,极易开展走私活动。由于缉私面广量大,欲加堵缉,实非易事,故县内盐产品走私成风,屡禁不止。其盐产品走私方式大致有三种:(1)肩挑车运,多属小商贩,私销于近场各地;(2)轻税渔盐充销重税食盐,走私者渔民居多;(3)大宗走私,依靠船运,至销区上岸后,改用人挑驴驮。
是时,“新嵊帮”盐贩来宁运私,多结伙成群,人数常常是百余人,并间或携带武器,实行武装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