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宁波盐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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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国初期的宁波盐业(1)

第一节 宁波盐业的场产管理

场产管理为盐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具体包括盐业的生产管理、产品管理和产域管理等。但民国元年以前,历代统治者往往多偏重于课税,对场产管理并不重视,致使场产管理废弛。民国以降,北洋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始实施盐务改革,场产管理也因此逐步走向规范。伴随着政府当局盐务整理法规的颁行,民初宁波盐业的场产管理也由此展开。

一、盐业的生产管理

民国伊始,政府当局对盐业生产管理中的混乱局势无暇整顿,为政局的平稳过渡,继续沿用清末盐务管理旧制,以致盐业局势的混乱一如既往。

对此,民国盐务改革家左树珍在其《民国盐务改革史略》一文中就指出:“民二以前,盐务情形,极不统一,省自为制,各不相同,系统紊乱,弊窦百出”,毫无盐制盐法之可言。因这一时期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盐政管理,故被讥为“有盐无政”。

民国3年3月4日,为加强对制盐的管理,北洋政府盐务署颁布了《制盐特许条例》,规定盐业生产者“须提出呈请书于该管盐务官署,俟领有特许证券后始得制盐。盐制造者之权利有移转、继承变更时,亦须遵照本条例办理”。即严格禁止民间私自制卖,未经政府之特许,不得从事盐业生产,开始按销售需要控制盐的产量。接着,民国3年12月22日,又颁布了《私盐治罪法》,明确规定:“凡未经盐务署之特许,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者,为私盐”,并依盐数之多寡,对犯私盐罪者分别处罚。民国9年6月,北洋政府盐务署又颁布了《盐场管理通则》,规定制盐者,煎盐的,须将开煎日期先行报明场署,经查核确实后,发给火伏牌,停煎缴回;晒制的,开晒与停晒日期也由场署查核登记。

民初,宁波各地的制盐特许证券均由两浙盐运使公署核发。其中,民国4-6年,制盐特许证券由各场自行发放。“后来在施行盐板坦插牌时,均须将制盐特许证券号码及板坦数量标明,否则作私盐处理。凡制盐人歇业停晒时,必须缴还制盐特许证券。”但象山于民国5年开始执行《制盐特许条例》时并不严格,玉泉场仅蒲东盐区实行产前申报,产时监制,产后禀场查验,其余各场区多产盐而不报场。截至民国9年,两浙盐务局奉盐务署令对玉泉场加强场产管理,监制加严,凡盐民开煎,事前需取得场署制盐执照,凭照开煎,如遇盐商捆运之盐已足,则停发执照。自此,象山以销定产才逐步形成。

据有关资料显示,民国初年,余姚场历年盐板数是:民国元年,有官板、余板370663块;民国9年,有官板、余板370738块;民国12年,有官板、余板428600块;民国10年夏,实行按户查烙,经烙印之盐板共有428600块,称为官板,每块官板的年产额规定为司码秤300斤(合190.5千克)。

至于民国初年宁波历年的盐产量,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因受1927年“军事影响,旧卷散失,故1919年以前产量数无从考查”。

其中,余姚场的盐产量包括鸣鹤场的盐产量。关于这一时期鸣鹤场的盐产量,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民国9年产盐6740.52担(折合337.26吨),民国14年产盐2080担(折合104吨),民国15年产盐2700担(折合135吨),民国16年产盐2520担(折合126吨)。这一时期的慈溪县也是当时宁波最主要的产盐地,其盐产量大约占整个宁波(除岱山场外)盐产量的92.69%。就民国9-15年宁波历年的盐产量来看,保持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民国10-11年与民国9年相比,其年盐产量平均上升1.30吨,民国12-15年与民国10年及民国11年相比,其年盐产量又平均上升1.30吨。

清查盐板、盐坦是生产管理的基础。民初,在清查烙印之后,发给板证。民国13年5月编查,镇海穿长场有盐板14058块,民国13年7月清查,岱山场发给板证248464块,民国14年2月编查,定海场发给板证75502块。是时,私增一块盐板,除劈毁外,再取消原来板额一块,并罚二元以充赏项,多则依次递推。倘私板增至十块以上,则所增私板及该户原有额定板块悉数劈毁,追回场基证牌,并送交法庭治罪。在象山、宁海等坦晒盐区,盐户也须先向场署领牌,方准开晒。违者处罚,重则治罪。对无牌私晒达三次以上者,一经查实即将坦地充公。

盐业的产品管理

民初承清制,盐仍由原专商收购。这种叫“廒商”的专商,是先确定引地、销地,然后在盐场认板收盐。其集中在余姚、岱山等地,均系收购浙江纲地引地之盐。其余则本销居多。这种定板、定额的专商制一直沿用至抗日战争。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各廒下设篷长,为廒商办理原盐收购、存储、管理等各项事务。廒商发给盐资,由篷长具领散发给盐民。

至于收盐衡器,民国2年,《盐税条例》规定,在“法定衡量未颁布以前,课税衡量以司码秤16两8钱为1斤,百斤为一担,十六担合英权一吨”,并责令于民国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民国7年,《修正盐税条例》又规定,“课税衡量,每斤于法定库平十六两外。得加耗盐八钱”。北洋政府虽在民国4年就通令实施,但各廒拖延时间不遵照办理,直至民国5年才改用司码秤。自前清至民初,宁波廒商收盐完全由篷长经营,规定农历每旬二、五、八收盐,三、六、九发价。此时,篷长以挪用盐民盐资牟取厚利为前提,廒商以重秤为后援,狼狈为奸,改为岁分三期结帐,即五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是时,政府改秤溢斤暗增盐税,廒商则将原来的盐资1000文折成1元改变为1090文折成1元。余姚、岱山盐民称其为“洋尾巴”。民国16年,庵东盐民协会召集廒商经理会议提出取消“洋尾巴”,在庵东盐民协会的干预下,廒商才被迫同意取消“洋尾巴”,改以1元作1000文通用。

盐属分散产制商品,自古盐产区盐皆归堆储仓。民国时期,沿袭了前代原盐尽数归仓的做法,盐务秤放局规定设盐仓必须先呈报核准,并编定号次绘呈地址简图。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民初,“其关于储盐者曰盐舍,盐民自行建筑,专备产盐旺时暂时积贮。曰盐仓,由篷长建筑,租与廒商贮盐(仓、舍构造之法相同,先筑土基,约高一米突有半,以木为柱,以竹为椽,四面成长方形,渐上渐合,至顶成马鬃形,上覆以稻稿,直覆至地,不用墙,地上四周均不铺板,横面开门。又有连仓、连舍等称,门在纵面,二门相并,较单仓、单舍稍长,故曰连篷。长,四十二户:晋益廒七,计仓三十三;玉顺廒六,计仓二十四;源泰廒四,计仓十五;五属公廒十九,计仓一百零七;余济廒六,计仓十九。盐舍无从查考。盐仓租与廒商,保管之责仍属篷长。……仓之租价以盐之引数计算,每引租价为三分三厘)。又,非建筑物而为储藏盐类之要具者曰卤缸(即普通盛水之七石缸)、曰卤桶”。

据《全国场产调查》统计,民国5年,苏五属公廒和浙盐总栈有盐仓109座,容量33.12万担。民国8年,公茂商廒建盐仓28座,容量12.6万担。民国12年,境内有盐仓153座,容量68.85万担。具体落实到宁波的宁海县和慈溪县,据《宁海盐政志》记载,民国11年,“长亭秤放局成立后,东乡内场办理产盐归堆,先由盐民建筑草仓,分设仓堆91间,约可存盐2000担,未置官仓或商廒”。又据《慈溪盐政志》记载,民国13年,“盐务稽核所规定当天产盐须当天缴入公仓,不准留在家中。余姚盐民不堪压迫,罢工游行,怒打秤放局”。

海盐含有一定的水分,在收购后存仓期间会发生自然的耗损。因此,历代对盐的耗损都加以一定的规制。民国初,长亭场东乡产区秤放肩盐盐,每担向为130斤,皮耗在内。民国5年,“苏五属廒商规定岱山存仓3个月内耗率11.2%,6个月内12.4%,8个月内13.6%。放出清仓如有短缺,折成净盐交由受秤手负责赔偿”。据《余姚六仓志》卷8·《盐法》记载,余姚场商廒收盐时,仓储盐斤之保管责任属篷长。廒商以储盐时间长短,给篷长一定折耗,计算方法有两种:贮存2个月折耗11%,4个月12%,8个月14%,8个月以上15%;另一种贮存6个月折耗13%,10个月以上15%。

溢余充奖,超耗赔补,均有篷长承理。

民国时期,盐价分场价、仓价。场价系盐民出售盐之价,仓价为政府向社会批售之价(含盐税在内)。此时,宁波各场场盐收购价格由场署核定,出牌悬示,场商不得擅改。民国初期,各场廒商收价因有煎盐和晒盐之分,各场因制盐成本不同,收价也各不相同。据《岱山县盐业志》记载,民国6年,廒商以产旺销滞为由,将每斤盐价减至6文。对此,岱山盐民群起而攻之,经定海知事调停,将盐价定为每斤6.5文。该年11月,又将盐价恢复至原来的每斤7文。民国7年,因改活价收购,每斤夏季6.5文,冬季7文,再度引起民众抗争。后经调解,确定价格不变,全年每板定额收购162斤,夏、冬两季各收81斤。民国8年,因两浙盐运使规定的盐斤购价半年6.5文、半年7文,难免出现分歧,故以两价扯平作统一价6.75文,9-12月增至7文。民国9年,斤价7.5文,9-12月7文。民售价,旺产期每斤6~7文,渔汛期7~7.5文。民国12年,每斤8.75文。后通用银元计价。民售价每担1元,旺季价0.5~0.6元,平均价为0.85元。又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民国15年,余姚场晒盐,廒商收价为每50千克0.80~0.85元,鸣鹤场晒盐,廒商收价为每50千克0.90元。以上盐价系指额盐而言,各廒商对于额盐外余盐则无定价。

民国以前,在无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多以色、形、味来确定盐的质量。

迨至民国3年,北洋政府盐务署在其颁布的《制盐特许条例》中,开始明确规定以含有盐化钠40分以上的各种物质始得制盐。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民国3年,盐务署曾来余姚的张家路、周家路和崔陈路采样化验,计样本6只。民国10年,为规范盐业生产,盐务署开始在各重要场区设检定所,委派技术人员进行化验。其中,宁波的余姚和岱山两场就设有检定所。

三、盐业的产域管理

民国时期,宁波盐业产域迭有变迁。据1927年《两浙盐务月刊》第4563期所载,两浙盐场季产160余万担,其中余姚场当季产盐62万担,占全省产量的38.54%,列全省第一。是时,余姚的庵东不仅是宁波,也是整个浙江的最主要产盐区,为全浙第一大盐场。民初,宁波盐业的产域变迁及管理如下:由于杭州湾南岸海涂快速淤涨,使得这一区域的盐场盐区范围逐渐向北推移。其中,当时属余姚县的石堰场向北推移范围最大,属慈溪县的鸣鹤场次之,属镇海县的龙头场向北推移范围最小。民国时代,当时属余姚县、慈溪县和镇海县的盐场已移至六塘以北。其中,龙头场于宣统三年废场,被并入清泉场。鸣鹤场于民国8年废场,改设场佐。据《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鸣鹤场尚存少量的盐田在破山浦一带,民国14年后,其所产额盐由余姚场东三区拨板收运,共计拨盐板3840块,产量为2080担,民国15年,产量为2700担。石堰场旧称六仓一团三管,民国初年大多废场改农。其中,仅冯西潭一灶迟于民国12年转业。石堰场也早于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称余姚场。民国5年春,场署自石堰迁至庵东。据民国22年出版的《中国盐政实录》记载,民国6年,余姚场盐田面积为28061074方尺,余地面积为36266405方尺。又据《两浙盐务汇编》记载,余姚场“盐田面积之广与整齐,自以余姚场为首屈一指,东至破山路潭,西至泥墩潭成一大段,皆相连也。极东之盐田有洋浦一小段,本属鸣鹤场,极西之盐田有冯西潭一小段,自成区域不相连属者也。其东洋浦一小段与其西冯西潭一小区产盐不多,且与其中大段产地隔绝,可迳灭之。在冯西潭不过一大灶,在洋浦不过十余小灶,令迁而至场西产卤之处固易易也”。民国4年,为便于生产管理的需要,余姚场全场被划分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中区、西一区、西二区、西三区七个盐区,并在每区设董事一人进行管理。据时人回忆,民国初年,余姚场区域内晒盐板地只有东三区中段起至西三区稍西一点为止,其余西三区的80%则是产卤地带。民初,庵东设有管理盐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余姚场公署,公署又下设7个场务所,具体办理盐务行政、场产运销、缉私及征收灶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