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先秦至隋唐时期的宁波盐业
宁波地处我国长江三角洲东南隅,宁绍平原的东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早在7000年前,宁波先民们就在这里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河姆渡文化。宁波在《禹贡》中为扬州之域,夏、商、周三代皆为越地。公元前222年,秦定楚江南地,置鄞、鄮与句章3县,属会稽郡。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鄞、鄮、句章3县与余姚合并,重置句章县。唐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设明州,辖鄮、慈溪、奉化、翁山4县。宁波因其濒临东海,海涂和海水资源丰富,发展海盐生产条件优越,盐业生产源远流长,自古即为我国重要的海盐产区。
一、盐产地的分布
盐,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在人类自身的生存、社会的进步和现代文明的迅速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盐对于原始人类的重要性并不比火差。因为火的发现仅仅是导致人类由‘生食’到‘熟食’的一种文明进步;而盐的作用则在于维系人类的生命、生存和发展。因此,较之于火,盐更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物质。”正由于此,打开中国历史的画卷,历朝历代无不对盐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盐可谓是我国古代最稳定、最重要的专卖商品。这从“盐”字的构造也可见一斑。“盐字现在简化了,本来写作‘盬’体现了煮海的行义,盐字从卤,卤上有人,卤旁有臣,下有器皿,这就是说盐的制作是政府官员(臣)的监督下取海水(卤)在器皿(皿)上煮盐。这不仅展现了盐的生产流程图,还展现了盐的国家专管专卖。”中国盐业资源的开发有一个逐渐演变的历史过程。宁波海盐生产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时期。据《越绝书》卷8云:“朱余者,越盐官也,越人谓盐曰余。”明确记载在春秋越国之时,勾践为管理盐业曾设有盐官。这是最早的有关我国东部和南部漫长沿海地区设置盐官的先秦文献。其所记载的地区,恰好包括今浙东宁波地域。陈桥驿据此而研究指出:“既然越语称盐为‘余’,而这一带的越语地名除朱余外,尚有余杭、余暨、余姚三处,显然也都与盐有关。由此可知,今翠屏山丘陵北麓诸盐场,从春秋越国起就已经存在,至今已有二千余年历史。”这一说法是可信的。《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吴地时,也说吴地从春秋时期吴王阖闾以来就有“东有海盐之饶”之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春秋时期江浙沿海地区生产海盐并非虚言。据《宁波盐志》记载:“鄮置县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为会稽郡属县,县治在今鄞县区宝幢同岙村,旧称贸山同谷口。秦时鄮县范围包括今鄞州区、江东区、海曙区和北仑区的大部。……在秦置鄮县前,当地居民就在今鄞州区宝幢一带山下进行包括鱼盐的‘海中财产’贸易。因此,在秦之前的春秋战国时期,鄮之同谷附近的沿海地区就已有海水制盐和食盐的贸易。”综合上文所述,再结合《管子·地数》所言:“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说明春秋战国时期,煮海水为盐,已经不限于所谓‘青州’(山东半岛),北面已扩展到了辽东半岛,南方更达到了江浙沿海地区。”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普遍提高,宁波海盐生产也进一步发展起来。汉初,今宁波辖区为吴王濞属地,是重要的海盐产区。有关于此,曾仰丰曾言:“江、浙场区,古为吴、越要荒,汉以前,古籍所载盐事,无专指淮、浙者,至汉吴王濞都广陵,煮海饶国用,淮、浙煎盐,始见于纪载。”因此,《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汉初情况时,即称吴地“东有海盐之饶”。但今宁波辖区沿海一带还未成为汉代的最主要产盐区。这表现在《汉书·地理志》所载的从西汉中叶至王莽时所置的36处盐官中,还没有一处是设在今宁波辖区的。
截至唐代,我国海盐生产无论是其产地数量,还是其产地分布,相比于汉代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汉代沿海地区主要产盐县只有19处,而唐代增加至35处,约是汉代的180%;另一方面,唐代北方和南方产盐县的数量比例与汉代相比呈倒置态势,海盐产地的重心已由北方移向了江淮。
随着唐代盐业生产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宁波的海盐生产也趋于繁荣,并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海盐产区。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江南道海盐产地分布于苏州嘉兴、杭州盐官、越州会稽、明州鄮县、温州永嘉、台州黄岩与宁海,及福州侯官、长乐、连江、长溪和泉州晋江、南安等8州13县。再结合宋人施宿《嘉泰会稽志》的记载,在海盐产地8州13县中,涉及今宁波辖区的有越州的余姚、明州的鄮县、台州的宁海。”这也被其他一些文献进一步印证。据慈溪沈师桥《沈氏宗谱》记载,今慈溪的沈师桥一带,“秦则海也,汉则涂也,唐则灶也。”可见,唐代沈师桥一带已有人设灶煎盐。又据清周庆云的《盐法通志》记载:“唐代宗(公元762-779年)时为天下有盐之县一百五,江南至彭水县十二水。”其中,就列有宁海为产盐县之一。再结合宋嘉定《赤城志》中“长亭盐场在县东一百二十里。旧在港头,大观三年(公元1109年)徙今地”的记载,唐代宁海产盐区当在今宁海水车、越溪和城郊三地。值得一提的是,唐代,今岱山县一度隶属翁山县(今定海)富都监,归属明州。据《岱山县盐业志》记载:“唐乾元至永泰年间(公元758-766年),境内居民已利用滩涂,削土取咸煎盐。”此时,浙东已被誉为“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宁波的海盐生产在五代十国时期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具体表现在今宁波辖区内甚至因鱼盐之利而设置了新县。据《太平寰宇记》卷98·《江南东道十》记载:“梁开平三年,吴越王钱镠以地滨海口,有鱼盐之利,因置望海县,后改为定海县。”足见今宁波镇海区、北仑区境内盐产之丰富。
二、盐业生产与流通
盐分为自然盐和人工盐。汉人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对“盐”就解释说:“卤也,天生曰卤,人生曰盐。”人类对自然盐的发现和最初利用,当在遥远的洪荒时代。但截至商人,在他们的头脑中,还只有“卤”(自然盐)产于西方,而没有“盐”(人工盐)产于东方的概念。这具体表现在殷商甲骨文和金文中,不仅无“盐”字,而且“卤”和“西”还仍为一字。早期的人工盐主要有海盐和井盐两大类。在人工盐中,因海盐相对于井盐来说,其资源暴露,易于开采,所以利用海盐的生产应先于井卤制盐。我国海盐生产源于何时,史籍虽并无确切记载,但透过先秦两汉文献中的只言片语,我们还是能影影绰绰辨别出一点痕迹来。汉人许慎的《说文解字》说:“古者,宿沙初作煮海盐。”对此,清人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进一步指出,“许说盖出《世本·作篇》”。《世本》为战国时史官所撰,其记载当有所根据。惜宋时《世本》已散佚,好在今《图书集成》中收有辑本,但诸辑本中并无“古者”、“初”、“海”等字眼。从许慎“古者”这一含糊用语来看,显然汉时的人们已对“宿沙”的记忆模糊了,但结合段玉裁的注及上文所述,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大约商周之际,先民应已掌握了海盐的生产技术。这也被新近考古资料进一步印证。2001年,山东大学考古系和寿光市博物馆联合对山东省寿光市大荒北央遗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发现该遗址是西周前期煎煮海盐的聚落。
自古及今,因海盐来源不竭,其一直就是我国盐业生产的主项。宁波与海为邻,自然也是我国海盐的重要产区。宁波海盐的生产方法是“煮”。
《史记·吴王濞列传》就说:“(刘濞)煮海水为盐。”元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也说:“按东南之盐,煮海而已。”从先秦至隋唐,宁波制盐应经历了从最初的直接煮海水成盐,到后来发展成先将海水制成卤水,再将卤水煎熬成盐的演变。
直接以海水煎熬成盐,发生于我国海盐生产技术水平尚处于较原始阶段之时,其是我国先民人工制盐最初的必然选择。但是,煮海为盐是不可能一直停留在直接用海水煮盐这个原始阶段的。人们在长期的海盐生产实践中,随着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从直接用海水煮盐进步到制卤煮盐。那么,我国先将海水制成卤水,再将卤水煎熬成盐的淋煎法海盐生产技术的采用始于何时?根据有关考古资料研究显示,商周时期,山东北部生产海盐已采用淋煎法。至于宁波历史上采用淋煎法海盐生产技术起源于何时,由于史料阙如,一时尚难以说清楚。不过,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宝应二年(公元763年)刘晏任盐铁使时,“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显然,唐代已采用了淋煎法中的刮泥淋卤制盐,此法并因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有力推动而开始被广泛采用。以此类推,宁波历史上大规模采用刮泥淋卤制盐的生产技术自当也不会晚于此时。
盐业生产的发展必然催生盐业贸易。秦时,宁波盐业生产和贸易已趋于活跃。据宁波早期地方志宋宝庆《四明志》卷1·《风俗》记载:“古鄮县乃取贸易之义,居民喜游贩鱼盐。”可见,古鄮县时宁波的沿海一带,其经济活动带有浓重的海洋意味,鱼盐生产和贸易已相当兴盛。这也被此后元至正《四明续志》的记载所印证。其卷1·《土风》在谈到明州乡土风俗时提及“《会稽典录》曰:山有金木鸟兽之殷,水有鱼盐珠蚌之饶……是皆以会稽一郡风俗言者,而四明于是概见焉尔”。
魏晋南北朝以后,随着经济地理的变动,两淮、江南等地逐渐成为海盐生产的重心所在。截至唐代,宁波盐产量有了较大的提高。此时,全国盐业产地呈现出淮浙海盐竞相发展的局面。如,在玄宗《幸东都制》中,即有“引鱼盐於淮海,通秔纻於吴越”的夸耀;在杜牧《樊川文集·上盐铁裴侍郎书》中,开篇即呼称“盐铁重务,根本在于江淮”。显然,淮浙海盐的生产已成为安史之乱后唐中央政府所控制和依赖的最重要的食盐来源。这也被同时代及其后的其他文献记载进一步印证。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至唐代宗大历二年(公元767年),刘晏领东南盐铁使时,“吴越扬楚,盐廪数千,积盐二万余石”。值得注意的是,在刘晏设置的十监中,据宋人施宿《嘉泰会稽志》记载:“唐越州有兰亭监官场五,曰会稽东场、会稽西场、余姚场、怀远场、地心场,配课盐四十万六千七十四石一斗。”其中,余姚场即石堰场,今属宁波慈溪市。又,唐代宗时,刘晏为管理盐业设置了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个盐监,以及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大转运场,以负责食盐之产销。不难发现,刘晏所建的十监四场,主要设置在淮浙一带。其中,富都监当时属于明州鄮县。唐代包括今宁波境内的淮浙海盐生产如此之繁盛,以致在唐代行政区域中,“除河北、河南道的十余州多食河北、山东盐,江南道福、闽数州多食福建海盐,以及岭南道诸州或分食岭南海盐外,其余州郡恐都以销售淮、浙盐为主。因此淮浙盐的流通遍布东南半个中国”。
三、盐业组织和税收
盐乃“国之大宝”,是我国古代国家财政赋税收入中的一项重要来源。
正因如此,自先秦至隋唐,我国历朝统治者无不极力控制盐产资源,独占盐业利益,并以此为出发点,构建起具有各自鲜明时代特点的盐业组织和税收管理体制。
据《越绝书》记载,早在春秋时期,行政管辖范围覆盖今宁波区域的越地就设置了盐官。这说明截至春秋,官府已对盐业加强了管理。其盐官具体执掌如何,因传世文献记载过于简略,今人已难窥其详。但据曾仰丰研究,“春秋时,除齐国用管子之法,行专卖制度外,其他各国之盐法,大都循周之旧,采用征税制”。若此言不虚,那么,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地所设盐官的主要职责当是征收盐税。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沿用了原秦国的盐业政策,在产盐的郡县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进一步加强对盐铁等山林川泽资源和产品的控制。
《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秦“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何谓“颛川泽之利”?陈直解释为“采取包商制”,即秦王朝将盐铁的生产销售权授予少数大商人垄断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盐铁的产销。秦时,今宁波区域是否设置了专门的盐业管理机构和官吏,史无明确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营盐业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并被课以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