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老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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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探析养老模式:中国的路径选择倡(7)

与农村社区不同,城镇社区居民的异质性比较强,邻里关系比较淡漠,社区归属感和社区意识比较薄弱。现代文明在给个体带来自由和解放的同时,也瓦解了传统社会中蕴含的群众互助、公共参与、集体认同、友善互助等社区精神,在社会生活层面上导向个人日常生活的孤立倾向。这在发达国家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被称为“城市冷漠症”。在我国城市中这种情况也不例外。并且,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单位制社会体制进一步弱化了社区对居民的凝聚力,单位包揽了过多的社会事务,使社区逐步成为个人生活的“空壳”。现在,虽然我国民政部门在大力推行社区建设,但社区内部居民隔阂,社区意识淡化的情况,不是即刻就能转变的。这造成了社区成员对非自己亲属的老人普遍采取不重视的态度。

(五)政府部门经费紧张和基层社区的经济困难造成双重“瓶颈”,导致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匮乏

一项工作要顺利运转,资源是不可或缺的。资源包括人、财、物,即资金、工作的场所、物资、工作人员等。目前社区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但是,用于居家养老的资金数量较少,补贴的服务对象数量少,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及社会提供的低偿微利服务的老人数量更少。因此,要扩大补贴对象的范围,势必需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增加资金总量。

(六)服务人员的素质,也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由有收入的服务人员和无收入的义工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亟须大量经过培训有基本社会工作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和具备基本护理知识、具有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的养老服务护理员,但目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有些不具备此资质。为适应工作的发展,我国政府规定从业人员需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但短期内还难于全面推广,这也形成了“远水解不了近渴”的局面。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的对策建议或可成为有益的路径选择:

(一)重视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领域

居家养老服务是新兴朝阳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引导、扶持。各级政府在制定、落实和检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成立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物价、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协作网络、建立合作服务提供体系,协同运用多种政策与管理工具。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资源的分类作出明确界定。居家养老服务分三部分:福利性服务是无偿服务、行政事业性服务是低偿服务、商业性服务是有偿服务。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措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从资金、政策等层面予以扶植

具体途径有以下几个:(1)加大政府投资比例。(2)实行优惠信贷和税收政策。地税部门对国内外各种机构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应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所作的助老性的非营利性捐赠,也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积极支持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3)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行业协会,制定出老龄产业专业化标准,在专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定期的岗位培训制度,设立专项基金(基数由社会福利彩票中划拨,其他由社会募集),培育社区老龄服务产业。(4)积极引导企业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从市场需求出发,考虑到老年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应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产业与企业转制、转产和安置就业人员结合起来,鼓励个人和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办产业。(5)要对居家养老服务中有较好前景和较强竞争力的项目进行重点投入和扶持,对经济效益少但老年人十分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优惠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三)了解老年人需求,引导并培育消费者市场

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水平;二是消费倾向。了解其需求并适当地引导其消费,有助于老龄市场的发育。老年人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类型,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社区养老、助老服务。随着养老服务的产业化,会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社区老年消费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产业体系,包括老年公寓、日间照料中心、家庭服务业等硬件和软件建设。具体项目涉及送餐、维修、代购、代领、帮助安装一键通、咨询(心理、保健、法律)、陪聊等。(2)医疗护理业。长期照顾和护理病弱老人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中之重。人口老龄化特别是高龄化将带来一个广义的生活照顾问题。在老年人失能的情况下,社会和商家如何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如何生产更多的护理产品、兴建更多的护理设施,都将成为开发的重点。而送医送药上门、建立家庭病床、派送护理员、住院陪床、临终关怀等都是可开设的医疗护理项目。(3)构建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居家养老服务向信息化、网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是国际社会老龄工作的潮流。信息网络体系包括信息通道和物流通道。信息通道24小时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只要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MSN在线聊天,就可获得家政服务、急诊急救、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和情感慰藉等多项服务。物流通道的终端设服务站将根据管控中心的指令完成物流服务。(4)老年人专用产品的开发。老年人专用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特殊生活用品,如特殊用床、浴盆、尿垫、尿袋;护理用品,如护理床、轮椅、代步器、多功能手杖等;辅助用品,如助听器、老花镜、放大镜、假齿、假发等;体育卫生保健用品,如健身器材、各类体育用品、润肤化妆品、抗衰老饮品、老年专用保健品、老年食品;娱乐休闲用品,如旅游服务、老年服装等。

(四)整合社会资源,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要

对于各类可供利用的资源,包括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内的健康卫生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学习教育设施、废弃的厂房、仓库等资源,统筹规划,形成一个可以统一调度的资源体系,在全社区范围内进行有效配置。整合养老机构资源,对住在社区中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为日常生活能力受损的老人提供配送餐服务。为高龄老人安装援助通设备,保证其安全。充分利用社区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社区老年医疗保健康复的基地。整合政府、社区、医疗机构、心理康复机构、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各种资源,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需要。如联系医院为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开展健康讲座等活动;医务工作者不定时上门检查或建立健康档案;为部分患大病、重病,自身不能支付医药费的老人联系各种慈善协会,筹集善款和医疗资源;动员心理治疗中心、康复中心、志愿者协会等开展各项医疗保健和公益服务活动;在社区公告栏张贴有关老年人生活常识、养生保健、营养饮食、沟通技巧等方面的资料;为无子女患重病、家贫的老人联系机构申请有关医疗费用减免等。推动以居家养老为服务范畴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初创期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注册扶助、小额补贴、能力辅导等服务。探索共建高校、企业、非营利组织合作联盟,推动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举办非营利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讲座。推进非营利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评估工作,开展优秀非营利组织服务案例等评选活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平台,指导发动非营利组织参与公益项目招投标和公益创投大赛。

(五)根据老年人身心特征,改造老人住宅环境

在房地产开发中,明确提供满足老年服务的场所。老年住宅环境的改造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年龄分布结构特征,合理布局,建立老年住宅小区或老年村。小区可按照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分高级型和普通型。内设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医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配餐中心、老年综合服务站等设施,以便老年人能就近集中得到社区帮助,满足社会交往等。

(2)尽快制定社区为老服务设施配套规范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3)发展“通用型”住宅,满足老年人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对住宅的不同需求;对老年人原有普通住房进行适老性改造。

(七)推动制度创新,探求可持续发展之路

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加大探索力度,积极寻求突破。要探索创新财政投入机制、奖励扶持机制,力争形成市场运行机制;提倡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风险基金,用于补贴超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的支出;因地制宜设立护理基金,创新老年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承担保费的新机制。

(八)利用各种媒体形式,营造良好的尊老爱老敬老崇老氛围

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背景、内涵、意义的宣传。加强对老年人思想观念、消费意识、生活习惯等的教育引导,鼓励老年人追求健康、文明、高质量的现代生活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居家养老爱心服务的宣传引导。

(九)成立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机构,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

居家养老服务不仅是一项实务,也是一门科学。不仅需要不同层次的组织管理者,还需要大量经过专门培训、持有合格服务证书的服务人员以及一些从事居家养老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专业人才。因此,需要建立社会工作学校和社会工作学院。前者以培养基础服务人员为主,后者以培养管理、规划等高级人才为主。在目前民政部门尚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联合有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联办共建,进行学历和非学历的多层次立体教育。社会工作者的待遇比较低,难以吸纳到高素质人才。建议适当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经济待遇,并与他们的学历层次、再教育状况、工作类型相联系,以保证养老服务业能蓬勃发展。对新开办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给予开办补贴,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聘请的优秀社工给予工资补贴。建立和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制度,加强和规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社会工作领军人物和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机构、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社会工作案例评选活动,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