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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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实践道德立法的现实必要性(2)

当社会分裂为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后,统治者便将“礼”改造为符合其统治要求的行为规范。中国古代“礼”的系统化始于周公制礼,其确立了一套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社会等级秩序与宗法制度,既包括政治制度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也包括军事方面和日常举止方面。周公继承先人已有的尊礼的传统,将零乱分散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修正,使之系统化。道德作为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前贤者所作出的为人们所称颂的高尚行为及其品行,后来周公在礼中充实了道德的内容,将礼伦理化。孔子又以“仁”进一步丰富礼的道德内容,使礼的调整范围由天与人之间普及到人与人之间,把礼进一步提升到伦理化、意识形态的境地,使礼的社会规范、整合和约束的功能更加突出。由于礼既具有内在心理约束,也具有外在刚性的社会制度体制和约束功能,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维持社会的稳定,便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总结发展规律和经验,选择了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制订有效的法律行为模式,以外在的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由此法律便成为以道德为基础的外在强制力,而道德便成为这种法律形式的内在血液。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着道德属性,是社会主导道德的一种“转型”。所以,可以说“礼”的要旨是人的自我立法,既有内在心性之法,又有外在行为之法。因此道德和法律拥有共同的根源:礼。

(二)道德和法律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

在所有的社会意识形态中,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最为接近。道德和法律作为维护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都把公平和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

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公平和正义。道德既是人们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产物,又将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在道德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一旦失去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目标。

与道德相比,法律同样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目标。虽然法律是以规范的形式出现,但这种规范的形式并不是简单地与制度相结合。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蕴含着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世界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一种精神,那就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自古以来法律就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到现代的富勒、罗尔斯等,他们都在竭力主张和维护法律的价值基础和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法都有祛除邪恶之意。公平、正义永远都是法律存在并发展的标志和基础,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动力,也是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最终目的。由于道德和法律共同拥有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追求,道德的正义精神包含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律也体现了这种正义的道德精神。所以道德也就成为法律规范制定与实施的价值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当体现社会公正的道德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不佳时,就可以赋予其法律的意义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道德和法律具有一致的社会调控目标和谐有序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追求的目标。

对于道德而言,要想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道德就必须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来显示其自身的价值。因此,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统一的道德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道德作为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通过向人们昭示在社会生活中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并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评判以及人们内心的善良进行审视,促使人们趋善避恶。当人们的行为服从道德的调遣时,整个社会就将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而人们的行为与道德要求背道而驰时,社会就将处于一种混乱、失序的状态。

与道德相比,法律同样为了追求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有序而向人们提出要求,只是法律的要求更为具体和明确。这种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调控目标的事实,决定了当道德的效能不尽如人意时,必须将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要求。

三、道德立法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立法是多元化利益统一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有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整体利益的关系,而且人们自觉意识到这种关系时,才会出现道德问题。因此,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体制一直在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多种所有制经济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在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但是,每种经济形式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这便自然导致了与多种经济形式相对应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导致社会主导道德调节力量的减弱。

在以公有制为主要经济形式的状态下,存在着多种利益形式,在这种体制下,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道德价值的取向也是集体利益至上,这便保证了社会主导道德的实施。而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每一种利益主体都将自身利益置于优先地位并努力追求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形成了不同的道德标准。当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发生冲突时,他们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加以道德的论证,由此造成了社会的冲突。这种格局的变化使得集体利益至上的主导道德逐渐失去其权威性,原有的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功能弱化。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规则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很容易出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一种基本的道德共识才能维系,才不致崩溃。而现代社会由于趋于多元,则更迫切地需要凝聚某种道德共识。因此,在利益多元化条件下,必须将那些旨在实现经济活动规范有序和整个社会生活和谐稳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二)道德立法是价值观念多元化统一的有效途径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道德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开始建立。追求个人正当利益、重视个人价值、讲究效率、平等竞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和人才等观念深入人心。但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慢慢侵蚀人们的精神领域,导致国家意识、集体意识、互助精神、奉献精神的减弱。人们的价值观多元化已成为现实。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往往来自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信念,而个人价值多元化要求我们必须强化社会价值一元化的价值导向,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价值核心。因此,道德立法便成为强化价值一元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道德立法有利于道德自律的形成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的道德是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只有社会道德转化为每个人的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自律的现实性。从个体意识的产生规律来看,任何道德意识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因此,他律是自律形成的基础。

人的道德自律意识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一定的经验、经历和知识作基础,更需要相当程度的思维能力和理性为前提。由于社会上人与人存在差异性,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无论何时都无法使人人都同时具有相同的道德自律意识。因此,社会对那些缺乏道德自律的人给予法律制裁,成为实现道德内化的重要保证。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起初是由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德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树立,责罚则是不可避免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儿童之所以愿意信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种惩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这就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是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惩罚这一外力是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虽然儿童和成人在年龄上存在差距,但道德自律的形成并不构成年龄增长的函数,所以道德自律的形成过程在成人与儿童之间并没有差异。

成人的道德形成过程也存在着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法律制裁。而进行道德立法,正是在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在受到国家执法部门的制裁时,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选择道德生活时,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基于这一物质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虑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也对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实践证明,对严重失德的人,社会应让其体验到不幸,否则,恶行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

【作者简介】梁晨 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 浙江 杭州 310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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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颖.论道德立法[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1)

[3]孙信之.道德立法的理性思考[J].鲁行经院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