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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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实践道德立法的现实必要性(1)

梁晨

【摘要】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道德建设就能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着诸多的一致性,道德立法的现实意义也逐渐凸显出来:实现了多元化利益的统一;价值观念多元化统一;促进了道德自律的形成。

【关键词】道德立法 道德 法律

建立高度文明的法治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法治社会不仅要求高度的法制文明,也在全社会要求高度的精神文明。在法制社会,法律应成为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也应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权力支柱。这正是道德立法的真正含义所在。道德立法,也即道德法律化,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以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结合方式来实现社会规范系统的功能优化。道德立法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它是一种硬性约束机制,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来提高社会机构和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水准。

一、提出“道德立法”的原因

(一)功利主义盛行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有所发展,但还未实现充分发展,财富有所积累,但还未达到按需分配程度,各种社会资源仍然紧缺,人们的实际需要无法得到最大满足的发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人们收入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因为地位、等级、职业、行业的差别所造成的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一直存在,并表现出加强的趋势。由此导致人们在生活待遇、生活质量、生活保障上存在差异,并使很多人在心理上难以平衡。这种不平衡使一部分人的待人处世原则趋于功利主义。在这种道德观念的支配下,有些人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就失去了道德约束,道德状况出现了较严重的问题。

在功利的驱使下,有些人的价值观开始发生扭曲。有些人与有社会地位的富人相处时热情相待,与相对穷困的人相处却是冷眼相待;办不办事,看给不给钱,办事大小,看给钱多少。在这种金钱观的支配下,社会的运行出现了障碍,尤其是在一些医院里,无钱不救人、不治病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人为了挣钱,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帮助他人作伪证,散布谣言。还有一些人为了钱财不惜出卖自己的肉体、傍大款、当情人,等等。有些人的利己主义极端严重,人与人相处时自私自利,对他人尖酸刻薄。有些人公开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人生信条,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和集体,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做,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情坚决不管。

道德是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工具之一,道德理性是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个人利益的诱惑下,有些人的道德行为开始丧失理性,社会利益开始受到威胁,他人利益无从保证。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只考虑个人利益,面对利益,有些人丧失理智,不辨是非。有些人为了索取个人利益,千方百计,表现出极度自私的丑态。道德理性已难以控制某些人的行为。比如有的人在发放奖金时夸大工作量,在申报材料时弄虚作假,在选拔干部时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在评先进时为个人抢功,等等。可谓是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丑态百出。甚至有些人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道德底线,成为法律所约束的对象。

(二)道德心态发生了变化

人们在人生价值、人际关系、择偶标准等方面的道德心态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更多的是把道德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选择,把道德置于人生价值首位,处世重道德、做事讲良心。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开始把金钱作为人生价值追求的目标,漠视道德和良心。重义轻利的人少了,重利轻义的人多了。

有的人把金钱、房子和社会地位作为唯一能够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物质表现。

有的人在为人处世上,与朋友交往时实行金钱与友情的“等价交换”,抱着利用人们的心态与他人交友,处处对别人设防,不愿意与他人交心,甚至有些人处心积虑地“算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朋友。诚实守信、扶危济困、团结互助、乐于助人的道德观念逐渐淡化,有些人言而无信,承诺难以兑现。在择偶时,有些人已不再看重对方的道德品质和彼此间的感情,而是看重对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为了金钱或物质利益,骗婚、假结婚、假离婚,不顾社会舆论评价的现象时有发生。贞操也逐渐失去了其道德约束的意义。在青年中,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中也比较普遍。在已婚人群中,婚外恋越来越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的现象也很常见。有些人甚至认为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已经成为约束自己的障碍。

(三)道德风尚发生了变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变化。

一部分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化了。有些领导干部公而忘私、不求索取的无私奉献精神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雇佣劳动思想。玩忽职守、偷工减料的现象频频出现。一些地方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建国的精神消失了,贪图享乐、挥霍公款、互相攀比、追求奢侈之风愈演愈烈。关心他人、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的精神演变成自私自利、见死不救、危难之处讨价还价、围观凑热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准则在一些人那里变成了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行为,甚至是损人不利己。有的人感染了不良习气,甚至加害于人。有些人的民族意识、民族感情淡化了,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减弱了,民族责任感也淡忘了,一股崇洋媚外、全盘西化的社会风气愈演愈烈。有的人视“老实”为傻气,视“投机倒把”为有本事;把做好事、帮助别人的人当成“傻子”、好欺负的对象。一些积善积德的人没有得到社会的支持和保护,甚至被打击和嘲笑。一些地方的社会公德严重破坏,媚俗的现象严重。不文明、不礼貌、粗俗、野蛮的行为容易得到一部分人的模仿,卑鄙、下流的语言容易得到传播。在车站、码头、公园、车厢、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到处都有吞云吐雾抽烟的人,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吐痰的现象更是常见,甚至有些人在大街上公开叫骂。

一些有价值的传统道德观念遭到了一部分人的抛弃和蹂躏,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铺张浪费,追求奢侈和高档的享受,把“勤俭节约”抛之脑后。有的人对“尊老爱幼”不以为然,在公共场合与老人和小孩争抢座位。在家庭里,有的年轻人认为老人是家庭的累赘,对老人不关心、不爱护,对老人没有好脸色,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道德立法的依据

在所有的社会意识形态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同属于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我们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构成了道德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社会根源

从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来看,二者同根同源。法律是由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逐渐演化而来的。当人类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混沌状态时,并没有“法”这一概念。在当时,法是与人类的宗教、道德浑然一体的。人类作为社会共同体存在,早在原始社会就在社会交往的实践中形成了基于一定自然机制的行为规范,以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礼”就是人类最初规范存在的形式。“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崇拜祖先的一种祭祀仪式。起初的“礼”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强烈的神秘感,令人敬畏,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它既对当时人们的精神具有威慑作用,又对社会生活自身具有规范功能。庄严的祭祀仪式能使氏族部落的成员感受到个人意志必须服从全体意志,个人既拥有对氏族部落忠诚的义务,也具有保障个人所需的权利。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便形成了善恶是非、长幼尊卑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观念。

“礼”形成了人类最初的规范的同时,也包含着人类行为规范立法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