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住有所居:住房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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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篇

98.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的由业主自己承担全部的费用。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要承担维修费用。

9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为什么不是由开发商交?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来处理那些过了开发商保修期后的损坏和更换,而这种损害和更换已经不在开发商的义务之内,所以要由业主自己交付资金进行维修。

100.新买的房子,该交多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杭州市按照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的5%。根据杭房局〔2005〕251号《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具体数值为: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

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已拟订,其中规定购买未设电梯的商品房的,购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5%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购买有电梯的商品房的,缴存比例为8%。

101.我购买的是二手房,是否需要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二手房不需要交纳。物业维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再重复收费,只有在物业维修基金不足额时,才会启动续筹方案。卖房者已缴纳维修基金,买房人就不需要再交了,因为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102.什么时候可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设备超过保修期,需要维修和更新的时候可以动用。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103.最近小区某单元的电梯坏了,是否可以动用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可以动用,但是这笔维修金应该由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2)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3)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104.我是小区业委会主任,最近物业企业提出小区安防设施设备更新需要用钱,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可以使用,但是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105.我所在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共设施坏了找谁修理?

答:若您的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应该去找社区居民委员会。《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106.我决定将一套房子卖掉,当初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退还?

答:这笔资金不能返还。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7.我们小区的业委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亏掉的钱怎么办?

答:由挪用这笔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你们小区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财政、审计部门提出投诉,并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108.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定期存储下增值的钱是否要交税?

答:不需要交税。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并且第二十条规定,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109.房子因失火等原因引起的损害能否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查后,可以动用,但要经主管部门核实。

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物业维修资金属于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代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后,物业主管部门可在物业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5%的范围内直接拨付维修费用;物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大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在物业维修资金首期交存额5%的范围内直接拨付维修费用,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110.我家住房是公房,购买时是否要交专项维修资金?

答:公房也要交专项维修资金。《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111.什么时候要续交维修资金?

答:如果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开发单位在房屋保修期承担起维修责任,浙江省在2007年4月下发了《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建立了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