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住有所居:住房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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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拆迁篇

81.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82.如果我的房子被拆迁,我可否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83.拆除违法建筑时,是否给予补偿?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84.拆除临时建筑时,是否给予补偿?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范围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85.如果我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得到多少补偿?补偿款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采用市场比较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86.拆迁补偿时所涉及的评估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87.我怎么可以知道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值得信任的呢?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88.如果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话,怎么办?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

89.我在购买被拆迁地段的新房时,有无优惠政策?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0.如果我选择产权调换,那么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之间的差价怎么结算的?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36平方米的每户最低安置面积。

91.如果我是房屋承租人,在房屋被拆迁时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安置?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92.如果我所住的被拆迁房屋是由房管部门代管的,怎样进行补偿安置?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93.如果我选择产权调换,何时可以得到安置房?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94.如果我选择产权调换,那么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如何解决?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95.房屋拆迁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何时可以拿到?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但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96.房屋拆迁时的搬家补助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日前确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600元。因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97.我的店面要被拆迁,期间引起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补偿呢?

答: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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