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管理学教程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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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企业筹资方式(2)

4.取得资金来源

签署拨款决定或投资协议后,应按规定或计划取得资本来源。吸收国家以现金投资的,通常有拨款计划,确定的拨款期限、每期数额及划拨方式,企业可按计划取得现金。吸收出资各方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合理估价,然后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取得资产。

五、吸收直接投资优缺点

1.优点

(1)吸收直接投资所筹资本属于企业的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相比较,它能提高企业的资信和借款能力。

(2)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取得一部分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3)吸收直接投资的财务风险较低。

2.缺点

(1)资金成本较高。

(2)吸收直接投资不以证券为媒介,不利于产权的流动。

(3)法人投资和外商投资都要求与投资额相适应的经营权,这样会分散企业的控制权。

第三节 发行普通股

一、股票的特点与种类

(一)股票及其特点

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筹集权益资本的方式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为筹集权益资本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

(二)股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股票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一种最常见、最基本的标准型股票。普通股股票是股份制企业发行的代表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股票。通常情况下,股份制企业只发行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个人行使的基本权利有: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优先认股权、投票表决权、股票转让权、检查公司账册权、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获取权、阻止管理人员越权行为。

普通股股东整体行使的权利有: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制订和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任免公司重要人员、授权出售固定资产、批准并购行为、批准资本结构变动、决定发行优先股和债券等。普通股股东的义务是遵守公司章程、缴纳所认购的股本、以所缴纳的股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

优先股,也称特别股,是股份制企业发行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经营收益和破产时剩余财产的股票。对优先股股东来说,其收益相对稳定而风险较小。

2.按票面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署有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转让要通过背书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办理过户手续。

无记名股票。是股票票面上不署有股东姓名的股票,股东姓名也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和发行日期。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生效。

3.按股票是否标明票面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公司发行的票面记载有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大小,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股票的票面金额之和,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票面的比例大小来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应当标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不标明票面金额,只在股票票面上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

此外,我国目前还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不同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S股、N股、T股等股票。

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一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接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特别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资发行新股,我国相关法规要求必须具备有以下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是不一样的。

1.设立发行股票的基本程序

(1)发起人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设立方式,发起人均须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并交付出资后,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

(2)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募股申请后,认为符合《公司法》规定文件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3)公开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募股申请获得批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事项。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认股人住所,并签名、盖章。

(4)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收缴股款、创立公司、办理登记、交割股票。

2.增资发行新股的基本程序

(1)作出发行新股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公司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及发行价格,需根据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推销前景,公司筹措资本的需要,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并考虑发行成本来予以确定;

(2)提出发行新股申请。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以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新股,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并制作认股书;

(4)签订承销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5)招认股份,缴纳股款,交割股票;

(6)改选董事、监事,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应立即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监事。这种改选是由于公司股份增加、股份比例结构变化所引起的增额性改选。

然后,公司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变更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本次实际发行新股的股数及金额、发行新股后变更的股东名册、经改选的公司董事和监事名单等。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三)股票发行价格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应当选择适当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制定恰当的发行价格,以便及时足额地募集股本。

股票发行的价格通常有等价、时价和中间价三种。

等价,是指以股票面额为发行价,即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其面额等价,也称平价发行或面值发行。

时价,是以公司原发行同种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来选择增发新股实际发行价格,也称市价发行。

中间价,是取股票市场价格与面额的中间值作为股票发行价格。以时价和中间价发行都可能是溢价发行,也可能是折价发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股票不准折价发行,即不能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实际工作中股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协商定价方式;一般的询价方式;累计投标询价方式;上网竞价方式。

三、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为上市股票。股票获准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即股票流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方可上市。股票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股票上市公司还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年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票上市的利弊分析

股票上市作为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对公司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股票上市也会给公司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因此,在做出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公司管理者应该非常慎重的考虑。

1.股票上市可为公司带来的益处

(1)股票上市能提高企业的声誉。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上市资格,而且够条件的公司经济实力必强,通过股票上市,可以显示企业的经济实力,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2)股票上市有利于股票的流动,便于社会公众投资,增强其社会性;

(3)股票上市能显示企业的市场价值,有利于确定发行新股的价格;

(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社会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监督。

2.股票上市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利于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2)经济因素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会扭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利于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3)股票上市会发生上市成本,包括争取上市的费用和上市交易所缴纳的费用,从而增加公司的费用开支。

四、普通股筹资优缺点

(一)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1.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

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才分派股利;公司盈利较少,或者虽有盈利但现金短缺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费用无论企业是否盈亏多少,都必须按时支付固定的利息。

2.普通股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

利用普通股筹集的是永久性的资金,除非公司清算才需偿还。这就保证了企业最低的资金需求。

3.利用普通股筹资的风险小

由于普通股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普通股筹资实际上不存在不能偿付的风险,因此,财务风险最小。

4.发行普通股筹集自有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

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是公司筹措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自有资本,就可以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保障,因而普通股筹资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1.普通股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一般来说,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这不仅是因为股票投资风险大,股东要求的报酬率高,而且也是因为股利要从税后盈余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比较高。

2.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了新的股票,引进了新的股东,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3.增发新股可能会降低每股收益。新股东有分享公司净利润的权利,在公司盈利不增加情况下,会降低每股获利能力,以及每股权益,从而引起每股市价下跌,损害老股东的价值。

第四节 长期借款

企业除了可以采取吸收直接投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筹集资金外,还可以通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银行借款通常按照借款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借款、中期借款、长期借款三类。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借款。有时长期借款也泛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中长期借款。本节主要介绍长期借款方面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