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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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物流运输关系管理(5)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蚀险、恶意损害险、集装箱货物运输险、融化险、活牲畜海上保险等。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附加险的另一种形式,主要包括战争险、罢工险、黄曲霉素险、货物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货物出口到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保险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将货物损坏,或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货物的损失;

②对于发货人不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如发货人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或不按照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要求进行货物包装,以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③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关责任起讫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分为正常运输与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1)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正常运输是指保险货物自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其存储处所首途运输开始,不论先使用哪种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只要是属于航程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范围。在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的起讫适用于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非正常运输主要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运输契约终止,致使被保险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载港而在途中发生的运输延迟、绕道等。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或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内容执行。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使原保险继续有效。

10.2.2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与条款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1)陆运险

陆运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大致相同,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颠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②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的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对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生锈、受热、受潮、发霉、串味、污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储存冰块的融化造成腐烂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的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在陆上运输途中遭受的下列损失:

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或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②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10.2.3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责任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1.我国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两个基本险别

(1)航空运输险

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2)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对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在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时,经过协商还可加保附加险。

2.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还是在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①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②被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③被保险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④属液体、半液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⑤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者提不着货的损失;

⑥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此外,对于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施救或保护货物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货物于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在运输途中或存放过程中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或军事行动;

②由于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者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③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根据我国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抵目的地的收货人当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他故障而被迫降落,以及由于货物严重积压,被保险货物需要改用其他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不予改变,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如果被保险货物在飞机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15天为限。

5.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

民航部门所承运的货物与水、陆运输机构承运的货物相比,具有批量小、单位价值高的特点,再加上空运货物要比水路、陆路运输货物安全得多,所以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从被保险货物的特性出发,将各种货物分为一般物质、易损物质和特别易损物质三类,同时相应规定了三个不同档次的费率。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第一档费率由基本险费率0.25%、盗窃险费率0.75%,以及雨淋险费率0.05%三部分构成;第二档费率在第一档的基础上增加破渗险费率、包装破裂险5%;第三档费率在第一档的基础上增加破碎渗漏险费率5%、包装破裂险2%。由于上述三档费率最终取其整数部分,所以它们的费率分别为1%、4%和8%。为了便于实际操作,每个档次的费率除了用文字说明其划分标准和适用范围外,还辅以具体的物品名目,以便有关人员在必要时依此类比。

10.3 运输关系纠纷与争议的解决

在货物运输中产生纠纷以致引起诉讼是常有的事。如前文所述,一方面,货主可能会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各种损失而向承运人索赔;另一方面,承运人也可能会因为未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应付款项而向货主索赔。这些索赔并不一定都是承运人的过失引起的。以短量索赔为例,它可能是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照管不周的过错引起的,也可能是在装卸港口由于其他人的过错而引起的,如托运人交付了错误的重量而理货人员没有发现,或者是理货人员自己计算错误。装货过程中装卸工人或其他人员偷货是货物短量的另一常见原因,装卸不当引起的货物泄漏等又是一个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纠纷不仅要找到真正的过失方,还要清楚承运人或托运人谁应对过失负责。这是一个复杂的任务,其中不仅牵扯到货物运输法,还往往会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其他许多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解决运输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诉讼和仲裁是司法或准司法解决,运输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情况下纠纷双方会考虑到多年的或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因素,互相退一步,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同时为以后的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但也有的纠纷因双方之间产生的分歧比较大,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寻求信赖的行业协会或组织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但还会有一部分纠纷经过双方较长时间的协商,甚至在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介入调解的情况下还是无法解决,双方只能寻求司法或准司法的途径。

10.3.1 运输纠纷的类型

1.货物灭失纠纷

承运人对货物的收受、操作、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卸载、交付,都应尽到应有的注意,务必使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时的状态和在起运地受载时的状态相同。承运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首先要弄清楚产生灭失的原因是由于托运人的包装不当、标志不清造成的,还是由于货物自身性质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承运人的搬运、装卸等未尽到谨慎义务造成的。因为货物灭失涉及赔偿,一般来说,灭失赔偿额是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

另外,在具体的运输中,当事人还应清楚更多具体的运输规定。比如,在公路运输中,双方规定交货时间届满30天后,或无规定交货时间应从承运人接管货物60天后仍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视为货物灭失,这样的灭失情况,当事人也应当清楚,否则会产生误解。

2.货损货差纠纷

承运的货物发生变质、污染、短少或者损坏,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享有一定的免责范围,但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上,一旦发生货损货差,是很难分清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各自责任的。所以在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时,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在不能判明损害、灭失原因和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申请检验,并及时编制鉴定书。

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损害时不能拒收,只有在货物失去使用价值、毁损、腐烂、质变的情况下才能拒收。如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短少,也不能少交运费,收货人仍应按照运单规定的货物数量支付运费,只是对少交的那部分货物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3.货物延迟交货纠纷

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提供装卸货物条件,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或延迟交货,承运人也应当按时交付货物给收货人,除免责情况外,承运人要为延迟交货承担责任。

在延迟交货发生时,《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相比,承运人责任范围扩大,《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除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还必须对因延迟交货所致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包括由于货物变质而失去使用价值或因市价下跌而损失的金额等。对于这些损失,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本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没有过失,否则都要负赔偿责任。

4.货运单证纠纷

海关、港口、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托运人应及时办理,并将相关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货物运达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取货物,无故拒提货物,应当赔偿承运人的损失。为了交付货物应办理的海关或其他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附上单证,或将其交给承运人支配和提供给承运人所需的全部情况。对于承运人来说,没有责任调查单证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