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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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物流运输关系管理(4)

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③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

④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一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⑤由于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⑥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⑦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10.1.2 多式联运合同

1.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里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在选择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物流企业是扮演托运人的角色。

(2)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①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若仅有一人,则不发生联运。承运人虽然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

②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相互衔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运输。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承运同一货物,则属于一般的相继运输,而不是联运。

③托运人一次付清运输费用,并使用同一运输单据。

2.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承运人,物流企业或其他需要运输货物的人称为托运人。

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担全部运输工作,但实际上经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转交其他承运人完成。托运人与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而与实际承运人并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则依据其之间订立的合同来确定。

3.多式联运合同双方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种类、数量、时间、地点提供货物,并交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②按运输货物的状态填写多式联运单据的基本内容,如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预期运输路线、运输方式、交换地点等。

③按照货物运输的要求妥善包装货物。

④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全程运输费用。

(2)实际承运人的义务

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①提供适合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

②按照约定及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

③保证货物在运输责任期间的安全。

④通知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送,并由其接管;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做法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来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连续60日仍未交付,收货人则可认为该批货物已灭失。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5.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此项交付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货物拆箱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状况进行联合调查或检验,无须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有关书面通知提出的时间,并不妨碍所确定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法规所用的书面通知提出的时效。

6.诉讼时效

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为1年。

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时效时间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的次日计算;本条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妨碍索赔人在能确定货物发生灭失、损坏区段时,根据该区段法规所规定的有权提起的诉讼时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第三人提起追偿要求的时效期为90日,自追偿的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

10.2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灾难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保险同运输一样,已成为交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现代物流运输业无论从规模和工具来说都有了巨大的改变和发展。以海洋运输为例,远洋货轮已发展到数十万吨级,其载运量之巨大使危险更加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将使货主、船主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当灾害事故发生后,对已经造成的货物损失,就需要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来进行弥补,运输保险就是通过对货物运输提供补偿保障,进一步为促进和方便物流运输业务的开展发挥积极的作用。货物运输保险属于损害保险范围,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它同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又有一定的区别。

货物运输保险最初只限于水上运输,所以一般把它归属于水险的范围。但随着贸易和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运输保险也从水险扩展到陆运、空运在内的各种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例如,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三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处在运输过程之中,具有流动性

普通财产保险(如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通常处于静止的状态,而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则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不固定在一个地方,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2)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所需的运输途程为限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照自然时间界限计算确定,而货物运输保险是运程保险,保险单一般规定保险责任期限以运程为起讫,即从发运人仓库起运时开始,到达收货人仓库时为止,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3)保险标的的保障范围广

由于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不同,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断移动,改变它的位置,既有运输流动过程,也有储藏、存仓待运的过程,流通环节多,风险也自然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因而就比较广泛。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责任来看,运输货物保险除了负责普通财产保险所负责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破碎、渗漏、包装破裂、遭受盗窃以及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此外,按照有关惯例货主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也予以负责。

(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都是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的价值事先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金额进行保险。一旦发生保险单内的危险所致损失,即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处理赔偿,不必追究当时实际价值是多少,不受出险时同类货物价格变动影响。因为运输的货物流动性大,起运中转和目的地的价格可能不一样,货物发生损失时价值很难确定,故宜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5)保险标的由承运人控制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情况下是在被保险人的直接照看和控制之下,然而货物运输保险则不同,货物一般是交由承运人,货物一经起运,保险责任便开始,保险标的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10.2.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三种主要险别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风险: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应被视作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⑤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特殊牺牲、救助费用及共同海损的分摊。

⑥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⑦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是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一概负责赔偿。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破损、不易生锈的货物,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旧设备,以及散装的原料,如管材、线材、旧汽车、旧机械、散装化肥和散装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

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由于运输延迟、货物本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物价下降的损失以及战争和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等。

一切险主要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主要指偷窃、提不着货、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破碎、碰撞、串味、受热受潮、钩损、包装破裂、锈蚀、恶意损害等。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在海运保险业务中投保人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附加险别。目前,我国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