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托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②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
③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④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
⑤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⑥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⑦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⑧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
⑨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⑩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盖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②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③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物中转及交接。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费。
④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⑤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输期限。
⑥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⑦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收货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②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③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水路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
①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②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或被取消;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④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⑤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2)以货物运单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①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②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
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3)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定的变更条款办理。
(4)水路货运合同违约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
①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偿付违约金;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重量偿付违约金;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抵消违约金,偿付差额;由于前述相关规定的情况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承运人的违约金。
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除上述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活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
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④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
⑤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⑥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等候通过船闸;
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保管的时间;
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20%偿付。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2)托运人的责任
①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
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损伤;
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撑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
②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
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③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自行处理该项货物,并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落空货源违约金,但由于自然灾害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已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
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付迟交金额的滞纳金。
④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熏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熏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4.航空货运合同
(1)航空货运合同的概念
航空货运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托运人应履行并遵守的规定
①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②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③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④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⑤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公斤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⑦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⑧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2)承运人应履行并遵守的规定
①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②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③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收货人逾期提取,应按运输规则缴付保管费。
④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⑤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3)航空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①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承运人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②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③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4)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除上述第一项规定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