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的批量货物运输;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成立。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填写运单,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①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②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③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④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⑤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⑥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⑦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在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托运人
①托运人填写运单应注意的事项包括: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质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②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运输标志。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③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经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④托运人有派押运人的义务。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生物、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车辆驾驶人员。
⑤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⑥因托运人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
①承运人应提供合适的车辆。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②承运人受理货物应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承运人应当根据受理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③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所增加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货物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货运站场进行货物仓储、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站场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④运输期限应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后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零担货物按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按规定的期限运达。
⑤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⑥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的货物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因货物自身的性质,应托运人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
⑦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⑧承运人及时告知的义务。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⑨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⑩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做其他处理;
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不可抗力。
(3)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运输合同允许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①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②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③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④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2)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输阻滞而产生的费用处理情况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②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③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④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4)货物交接
①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签注货运事故记录,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②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③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5)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书面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③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河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