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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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物流运输关系管理(1)

本章要点

本章介绍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等内容,同时对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角度分析其义务与责任。

对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特征和险别进行阐述,分别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不同险别给予介绍,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保险知识和内容,依照法律和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物流运输环境。

10.1 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货物运输合同是合同双方运输货物的协议,它有自身的含义及特征。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解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当事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货物运输合同(简称为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了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

①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②货物承运人必须持有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③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

④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货物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但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是围绕着货物产生的,而是围绕着为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的。

⑤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除运输专业户及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某些运输所建立的运输关系外,以国营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大多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条款基本上是由国家的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规定,其形式多为表格式,运输费用一般由行政法规统一确定。

⑥货物运输合同具有较强的计划性。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任务很繁重,所以要进行大宗货物运输时,必须要有计划,以便按时、按量组织合理运输,避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⑦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而是第三人。

因此,收货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他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地载明在合同中了。

2.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货物运输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组织这种业务活动的运输合同具有种类的多样性。在我国,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按下列方法分类。

(1)按承运方式分类

货物运输合同按承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铁路货运合同、道路货运合同、水路货运合同、航空货运合同、管道货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

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承运人的特定性,即从事铁路运输的一方只能由国有企业承担;二是承运线路的特定性,即签订铁路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应是在铁路部门公布的运输线上经营货运业务的运输者。

②道路货运合同与铁路货运合同不同,其承运人既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集体企业,还可以是个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承接货运任务,签订道路货运合同。

③水路货运合同还可以分为海上货运合同和内河货运合同。

④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管道货运合同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样,其经营和管理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掌握。

⑤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种类运输的承运方结为一方,共同完成某项运输任务,与托运方签订规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按合同期限划分

货物运输合同按期限不同可以划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

(3)按货物数量划分

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数量不同可以划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即可完成的运输合同。所谓运次,是指完成包括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节在内的一次运输生产过程。

(4)按合同形式划分

货物运输合同按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履行责任。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①合法规范原则。所谓合法规范,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只有合法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达到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

②平等互利原则。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是否相同,在签订运输合同时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③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愿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彼此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④等价有偿原则。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利益时,都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2)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要约是指货运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为目的,就其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意思表示的一方为要约方,收到这一意思表示的一方为受约方。要约方所发出的要约内容包括:表示希望与对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愿望,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指明要求答复的期限。要约一般由托运人提出。

2)承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方发出的订立货运合同的提议,这是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所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行为。承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承诺必须是受约方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受约方无权作出承诺;承诺必须向要约方作出,其目的在于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承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即任何变更都不能成为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答复要约方。在实际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

3)订立程序。货物运输合同一般由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承诺而成立。并且《合同法》中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托运人托运货物时要办理托运手续,并填写托运单。托运单上应有以下内容: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应当向托运人交付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托运单、提单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办理托运手续只是合同履行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从托运单的性质来看,托运单应为证明货物内容的一种文件。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提单持有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10.1.1 一般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物流企业运输模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模式是物流企业使用自己的铁路自备车辆进行运输,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承运人的角色。第二种模式是物流企业没有铁路自备车辆,而是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来完成物流服务。此时,物流企业扮演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模式也是物流企业选择最多的方式。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铁路承运人接受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运单,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承运人应及时运送货物。铁路承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运输的要求,及时组织调度车辆,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②承运人应对承运的货物妥善处理,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不可抗力。

④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的,自变卖之日起180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⑤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2)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

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③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如果托运人的包装不符合运输包装的要求,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④因托运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⑤托运人应按照规定支付运费。双方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支付运费,也可以约定在到达目的地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

3)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及时领取货物。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因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托运人保险运输的规定

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这两者都不办理。铁路承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3)解决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方式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