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府权能场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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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中国政府权能的场域基础(2)

以集中统一为核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党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前提;党领导国家、国家主导社会、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主导社会,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形成的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为权力高度集中提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1953年之后实行的中央政府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制度,以及“高饶反党事件”之后党中央采取的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工作领导的措施,这些制度和政策直接推动了党的集权功能的实现。中共“十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党的一元化领导在组织上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各级组织的关系上,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不是平行的,更不是相反的;第二,在上下级关系上,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是我们党历来的规矩,必须坚持下去。从此,党就成了国家的决策核心,政府中的党组成为与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功能的组织,并有权参与政府具体政策的制定。党的组织实际控制了国家权力运行,包办代替了政府的工作。以党的集权为基础,确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其核心问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国家制度建设,恢复和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形态。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理顺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推进的。从1978年开始的政治改革分为两个突出阶段。一是从1978年到1983年,改革主要围绕着恢复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而展开。颁布新宪法,开始对国家和政党制度进行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重塑并恢复活力。二是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邓小平再一次把政治改革提上议程,强调党和政府分离,强调党和国家制度的活力和专业化,扩大政治参与和政治自由的范围与程度等等。政府权能场域的政治基础变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理顺党政之间的权力关系与职能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党政机构进行改革,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改革主要通过引入政策制定工具来实现党的领导,一旦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它的执行与监督就是由政府来负责,党只保留通过推荐的方式来决定关键政府职能的人事关系”。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党的领导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从而,明确党的权力主要是政治领导权,主要职能是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职能。与此同时,注重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监督,1979年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在党内引进制约机制,中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三个部门分权制约。党的主席制改为总书记制,实行集体领导。90年代后,强调从严治党,党要管党。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表明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性质的政党真正转变成为执政性质的政党。

其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基层民主权利逐步扩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1979年以后逐步加强“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79年颁布了新《选举法》,规定了基层的直接选举制度;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修改,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权利。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城市,居民委员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内形成居民自治制度。通过20多年的政治改革,初步形成了从权力一元走向有限多元的政治格局。“党的领导、中央的权威、国家的主导权和政府的效能、地方的活力和社会的自治自律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动态的平衡。”

再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改革干部制度。改变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党政干部要求年轻化、知识化。邓小平成功地实现了领导干部的退休和政府领导层新的置换,到1985年,老干部退休和提拔年轻干部的运动基本完成,在省一级,1981年到1985年之间,55岁以下的干部比例从15%增加到48%,受过大学教育的干部比例从20%上升到60%。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标准,选拔了一大批年轻干部到领导岗位上来,实现了新老干部队伍的交替。

最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20世纪80年代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立法权、财权和事权,地方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地方治理能力显着增强,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显着提高,地方政府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强有力的引擎。

(二)政府权能场域的经济基础变革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分析现实中国政府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不仅决定政府性质与政府形式,而且又是政府权能发挥作用的基础。政府及其权能作用的“经济基础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结构形式、产权关系等起着决定作用。

因此,是政府的经济基础(而不是计划或市场)决定着政府的职能,决定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政府的经济场域基础的型塑过程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政府依存的经济场域基础是社会经济发展自然演进的结果,而中国政府则依靠政治力量推动经济基础形成,并在政策上主导经济基础的变化。从选择经济体制,到变革所有制,到变革产权制度,这些本是经济发展自然选择的事情,在中国则是由政府的政治与经济政策变化从经济系统之外开启的。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形成了单一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以及与之适应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政府将全部经济活动都纳入到自己协调的框架内,形成全能型政府职能体系。“由此就形成原政府经济基础的基本特征:公有制经济制度、计划经济体制和全能政府的‘三位一体’。”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78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执政党、政府和中国政治开始转向,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转而强调经济工作是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所谓政治,就是四个现代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解决这个关乎社会安危的矛盾,政府首先从经济体制入手,还权于民,放权让利,经济分权,地方政府、企业、农户获得了经济自由权和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包干到户,实际上就是还权于农户,使农民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对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经济责任制”的试点,实行了两步“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4年开始股份制改革试点。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以实现公司制改革的规范化。同时,“放权让利”,使得僵化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放松了,非国有经济有了生长的空间,农村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得以快速发展,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合法的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地列在一起,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产权主体多元化相伴的必然是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到目前已经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有: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企业等等,它们共同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产权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据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估算,1998年中国GDP中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比重,国有为37%,集体为12%,私营为24%,外资为6%,股份制为3%,农户为18%。私营部门的比重已经达到51%。国家统计局测算,中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2年为53.57%,2001年增加到63.37%。1992年之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快,年均增长1.69%。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2001-2002年,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从63.37%增加到66.23%。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相联系,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除了按劳动所得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合法经营性收入、合法的剥削收入,以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所得之分配,均受到法律之保护。但是,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严重,财富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社会矛盾加剧。例如,2000年,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

从1984年中央政府做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2年10月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向世界宣布,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已经完成了经济体制的转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至2001年底已经达到2.51,按百分制算法为69%,意味着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面临的不再是经济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也不再是制定修补原有经济体制具体政策的问题,而是如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问题。因此,政府的经济权能主要是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间接调控,弥补市场失灵产生的缺陷,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政府权能场域的社会基础变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革命性变革,经济与社会结构发生了质的变迁,在高度集权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全面主导社会、国家权力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的权力关系结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等已经受到剧烈冲击,出现了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的状况,朝着有弹性的社会资源自由流动的双重二元结构的方向发展。

自20世纪50年代,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完成,在全国形成了一种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在这种社会,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中心高度重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这种总体性社会是依靠一些具体制度维系的,其中,在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公社制”、在城市实行政企合一的“单位制”等都是总体性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这种社会的基本特点是“国家统合社会,政府体系控制着所有的社会资源,实行单一式的行政管理,社会成员附属政府,缺乏社会自主性”。从性质上看,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支撑这种总体性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国家直接垄断大部分社会资源;社会政治结构横向分化程度低,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三者高度重叠,泛意识形态化;纵向失去权力分层,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形成“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