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火令》
己亥惊蛰后一日,雪中访云林,归途雪已深矣,遂题小词,书于灯下。
久别情已熟,交深语更繁。故人留我饮芳樽。已到雅栖时候,窗影渐黄昏。
拂面东风冷,漫天春雪翻。醉归不怕城门闭,一路琼瑶,一路没车痕,一路远山近树,妆点玉乾坤。
清代第一女词人,与纳兰容若齐名的顾太清本名“西林太清”,满洲镶蓝旗人西林觉罗氏,是名重一时的大学士鄂尔泰的同宗后裔。她的曾祖父与鄂尔泰为兄弟,祖父鄂昌曾任甘肃巡抚,鄂昌之子实峰娶香山富察氏女,得一子二女,太清即其长女。
太清早年历经艰辛,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鄂昌因牵连文字狱被赐自尽,家产籍没,家道一落千丈。太清出生时即已属“罪臣之后”,因此由祖母带至苏州抚养,同时,被迫改姓顾氏。这一成长的经历在太清词中多有披露,如《定风波·噩梦》中叹道:“事事思量皆有因,半生尝尽苦酸辛。”《莺啼序·雨中送春》亦云“萍飘浪泊,难追欢事。”
命运的转折终于出现,在太清初长成之年,她与儿时已相识的奕绘在烟雨江南重逢,奕绘身世显赫,为清高宗乾隆的曾孙,《清史稿》载其“自号太素道人,又号幻园居士。嘉庆中袭爵贝勒,累官正白旗汉军都统,笃好风雅”。因两人年纪相当、才貌般配,可以说是天造地设的一对佳偶,太清很快就离开了苏州,成为已袭封爵位的奕绘贝勒的侧福晋。
婚后不久,奕绘所娶的正室妙华夫人去世,太清得专宠,夫妇两人皆雅好诗词书画,志趣相投,情深意笃。他们在永定河以西大房山以东的南谷筑别墅以唱游,其间有霏云馆、清风阁、红叶庵、大槐宫等依山势而建的园林架构。两人常相伴游憩于此,也会时常约请三五友人来此宴饮欢聚,在《子春集》里还能见到《夏至同夫子登天游阁诗》、《谷雨日同社诸友集天游阁看海棠》等为题所赋的七言绝句。
这一段岁月无疑是太清一生中最平静、美好、幸福的时光,从她的词中我们也可以读出其时她内心的愉悦,当然,词人的愉悦也并不局限于一己之情思。如《二月十日雨同夫子作》:晓起开帘望,东南云势稠。霎时苏地脉,万点解民忧。雨洗花枝润,烟霏柳带柔。即看春意足,细麦秀皇州。
亲朋之间的交游也给她带来极大的快乐,如《往香山访家霞仙妹作》:“春日欣人意,侵晨出郭门。东风吹宿麦,西岭上朝暾。剌眼看新柳,留心认新村,思君何谓远,里数不须论。”太清之妹,字霞仙,也长于作诗,曾著《延青阁诗草》。诗中一句“里数不须论”,把一掬真挚的情感捧到读者面前,让人感受到太清的利落与豪爽。又如《己丑岁暮雨后同霞仙七妹游万寿寺作》:“春雨初晴后,郊原望远峰。山高犹见雪,风定不闻钟。竹里禅房静,门前溪水溶。同来大喜欢,日色满苍松。”颇有情景交融之美,也足可以见出太清洒落的性情之真。与此诗相近的还有《同云林、湘佩游尺五庄怀纫兰》:“韦杜城南近水滨,花田菜圃净无尘。烟开夏木逢新雨,香满池莲忆故人。千里关心应念念,旧游回首记真真。碧筒且尽今朝醉,斜日鸣蝉送画轮。”诗中表达的对好友深情的追忆和怀念,读来令人动容而感佩。
然而,岁月的安宁与祥和很快就被打破。道光十七年(公元1837年),与太清两心相契、琴瑟和鸣的丈夫久病不治、撒手人寰,她的人生再次陷入大起大落的困境。更为难堪的是,一年之后,就在她已步入四十岁时,由于她娴雅的外表、耀眼的才情和对小人不假辞色的处世风格,京城和江南的无聊文人们开始给予她的孀居生活以丰富的想象,杭州某个曾与她略有嫌隙的“风流诗人”仅凭两首诗就捏造成贝勒爷的遗孀不守妇道、红杏出墙的“铁证”。
这就是清代有名的“丁香花公案”,“公案”的另一位主角、大名鼎鼎的一代文豪龚自珍不得不凄凄惶惶地离开京城,不过三年就郁郁而终。王府中妙华夫人的长子载钧恨她夺走了父亲对母亲的深爱,趁机将她和她的儿女赶出了家门,她无处可去,只能够租一间破屋,过着“亡肉含冤谁代雪,牵萝补屋自应该。”“兀坐不堪思往事,九回肠断寸心哀。”的艰苦生活。
《喝火令》恰好写于己亥年(公元1839年),无疑是顾太清一生中最低落、悲伤的时候,丧夫的哀恸未已却又蒙受不白之冤,因此于春雪中访旧友,“久别情已熟,交深语更繁。”留饮芳樽,不觉间雪已深而天色已晚。女词人醉后归来,毫不惧怕城门关闭无法入城返家的危险,因为城里曾经那个幸福、温暖的家已不复存在。迎面吹来的东风冷峭,她连用了三个“一路”,将满地厚厚的落雪、车痕和远近的景致缀入词里,其中潇洒不羁却又尽显悲凉的心境和况味,自有后世的知音领略得见。
在太清的作品中,也记录了颇多时代大变局留下的痕迹,如《咸丰庚申重九有感》载1860年英法联军在北京的暴行,诗前小序写道:“湘佩书来,借居避乱,数日未到。又传闻健锐营(按在北京香山)被夷匪烧毁,家霞仙不知下落,命人寻访,数日未得消息,是以廿八字记之。”抒发了诗人“欲插茱萸人不见,满城兵火过重阳”的悲伤和愤怒。因此,顾太清虽与纳兰容若并称,但她所创诗词的境界和格调似乎还要超迈纳兰之上。如齐燕铭先生所言:“论有清一代词人,向以太清与纳兰并称,余尝以为容若词自秀雅,而太清之真淳本色,则非容若所及。”这是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