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性张力下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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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娼妓业:它的演变与社会功能(1)

巫峰十二郁苍苍

片石亭亭号女郎

晓雾乍开疑捲幔

山花欲谢似残妆

星河好夜闻清佩

云雨归时带异香

何事神仙九天上

人间来就楚襄王

——刘禹锡:《巫山神女庙》

I起源与演变

欲论娼妓之起源,先要对娼妓(妓女)的词义作界定。许多人想当然地定义为“卖淫的女子”,其实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况,这个定义就会遇到困难——许多娼妓是不取金钱报酬的,何以言“卖”?故较全面的定义应是“为男子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她们提供此种服务所获的报酬,有时不是金钱,或可服务于此而获酬于彼。比如古代巴比伦等地的“圣娼”,她们为异国男子提供性服务,得到的报酬是被认为为神尽过义务、受男子欢迎而赢得族人敬爱,这有利于她们择佳婿而嫁。

欲论娼妓在中国的起源,又不能不对其他古老文明中娼妓的起源稍作了解,以免立论偏颇。而这又要先从“圣娼”说起。

(一)圣娼:中国的情形是否特殊?

几乎所有谈到娼妓起源的论著都会首先提起古代巴比伦的圣娼。这方面留下的史料,严格说来只是第二手的,主要是希罗多德在《历史》中的一段记述:

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和一个不相识的男子交媾。……这里总是有大群来来往往的妇女。在妇女中间,四面八方都有用绳子拦出来的通路,而不相识的人们便沿着这些通路行走来作他们的选择。一经选好位子的妇女在一个不相识的人把一只银币抛向她的膝头并和她在神殿外面交媾之前,她是不能离开自己的位子的。但是当他抛钱的时候,他要说这样的话:“我以米利塔女神的名字来为你祝福”……

银币的大小多少并无关系。妇女对这件事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便违犯了神的律条,因为一旦用这样的方式抛出去的钱币便是神圣的了。

当她和他交媾完毕,因而在女神面前完成了任务以后,她便回家去;从这个时候开始,不拘你再出多少钱,便再也不能得到她了。因此,那些颀长的美貌妇女很快便可以回去,但是那些丑陋的必须要等很长的一个时候才能够履行神圣的规定。有些人不得不在神殿的圣域内等上三四年。

这段听起来颇有点惊世骇俗的记述并不是伟大历史学家的杜撰。巴比伦爱神庙中的圣娼看起来渊源有自,在古代巴比伦史诗《吉尔加美什史诗》中,吉尔加美什(Gilgamesh)“从爱神庙中挑选了一个妓女”去对付怪物恩基都(Enkidu),这妓女“使自己赤身裸体以迎合他那火一样的欲望;她煽动起这个野蛮人的欲火并且向他传授女人的艺术。他们在一起一直睡了六天七夜,……恩基都就变得很虚弱了”,最后她“驯服”了他。这承担重任的妓女,应该就是圣娼的前身了。据希罗多德说,当时塞浦路斯也有圣娼的风俗。后来更传播到小亚细亚诸国和埃及、波斯等处。又据古代阿拉伯旅行者的记述,在印度也有类似的圣娼,称为“佛陀之娼”:一个妇人,如果事先许了愿,那么,当她生下一个美丽的女孩以后,就要带着女儿,去到佛陀面前,把她献给佛陀。此后,这个母亲还要在街市上为她找一间房子,挂上彩帘,让她坐在椅子上,等待来客。不论是印度人,或是外国人——如果他们所奉宗教的教义可以容许这种行为的话——只要付出一笔赏钱,就可以玩弄她。这个女子,靠了此等营生,把每次积攒起来的金钱,送去给寺院的方丈,作为资助寺院的用费。

这段记述所说的情形已在公元9、10世纪之际。

古代既有圣娼之俗,那么中国的情形如何?这方面只有少数前人工作可供参考。王书奴认为,中国的娼妓源于女巫,并称殷商时为“巫娼时代”,其说与圣娼之俗可以有相通之处。近年武舟则力驳王说,斩钉截铁地断言“中国古代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巫娼时代”。然而据我看来,王说未必全谬,武说却明显失于武断——巫娼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的痕迹,直到明朝还存在。

中亚商人赛义德·阿里阿克伯·契达伊曾在中国生活过若干年,于公元1516年作《中国志》(又译《中国纪行》)一书,记述他在明朝前期中国社会中的见闻。其书第十一章 “中国的娼妓”中,用了大量篇幅描述明代令妓女集体祈雨的情形:

祈求丰收是这些圣役者(hiérodule,注意这个措辞明显提示了妓女们与古时圣娼的渊源关系!)的日常事务。……当雨露迟迟未降时,皇帝便诏令进行公众祈雨以改变天时。这些祈求丰收的活动就是勾栏女子们的事,她们组成长长的队伍前往寺院中去。在出发前往那里之前,她们向其女侍及朋友们呼喊令人心碎的诀别,甚至还要作出遗嘱。……如果上天毫不怜悯她们并且不使她们的祈祷如愿以偿,那末她们就必然被投入大牢,即使她们成千上万也罢。她们然后再从牢中走向断头台,即按照事先强加给她们的条件行事。这就是说,如果在她们的祈祷下,上天还不肯降雨,那末就要把她们全部处死。……(接下去是对妓女们祈祷时呻吟哭泣、奏乐舞蹈情形的描述)

上面这段记载,因在中国古籍中迄今还不易找到旁证,初看似乎难以置信,但是季羡林经过研究,认为这记载“可能是真实的情况”。他依据《罗摩衍那》、巴利文《本生经》、汉译佛经《大智度论》等经典中共有的妓女与降雨相联系的情节,正确指出《中国志》中“描绘的妓女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原始巫术的继承”。这一结论虽不能证明《中国志》中所述明代妓女是巫娼(事实上当然也不是),却足以间接支持王书奴对于上古曾有巫娼的推测——因为巫娼的遗迹已经确切可见。而巫娼与圣娼在理念上的相通之处在于,她们都负有与神交通、为神服务的义务。

(二)官营:中国娼妓的早期情形

中国官营娼妓——中国娼妓业有确切记载可考的最早形态——通常被追溯到齐桓公,这在先秦典籍中有几处传述,听上去像是当时一个时髦的话头:

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战国策·东周策》)

昔者桓公宫中二市,妇闾二百,被发而御妇人。(《韩非子·难二》)

桓公被发而御妇人,日游于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齐桓公这一举措(据说出自管仲的“策划”)被王书奴推为“全世界官娼鼻祖”。此举的用意,后人猜测不一。清代有人认为是“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现代人也多相信此说。高罗佩则另有异说,认为“这些妇女无疑全是供桓公一人享用的。……可见古书所说桓公宫中的‘女市’只能用来证明桓公纵欲过度,而不能用来证明管仲建立了声名狼藉的馆舍”。要说桓公设女闾是“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似乎并无实据;但无论他是否借此充实国库,也无论是否仅他自己一人享用众妓女,女闾的官营娼妓性质都不会改变。因为从后世长期存在的官妓情况看,官方设置她们不仅不指望从她们身上弄钱,相反还要为她们费钱。后世达官贵人又有家妓,主要用以侍奉家主一人,但以之荐客赠人也无不可;若女闾之设果如高罗佩推断的那样仅以侍奉桓公一人,则视之为桓公家妓可也——但国君的“家妓”,自然属于“官家”。

总之,女闾之设已是官营娼妓业的早期形式。

官营娼妓的传统在中国持续了约两千年之久。

自齐桓公女闾之后,首先可以注意到的是供军士解决性饥渴的营妓。

《吴越春秋》云“越王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越绝书》记述更详:“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徙寡妇置山上,……

盖勾践所以游军士也。”接下去就是汉武帝的举措,《汉武外史》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这种随军妓女(多半总是在军队驻地临时设置,到和平时期就会相当固定)的传统,古今中外皆可见到许多例证。

至唐代,可考的史料大为丰富。官营娼妓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前人谓之“宫妓”与“官妓”。两者的区别其实也很简单——前者供天子独自享用,后者则为各级文武官员服务。宫妓主要是提供音乐舞蹈曲艺等以娱天子(天子当然也可以“赐”群臣同观共乐),故有教坊之设,以资培训与管理,性服务应是次要的——天子的性对象实在太多了。官妓最常见的服务是以色、艺为官员们佐酒助兴,例如新进士们挟妓宴游的“曲江之会”,一直是令文士们艳羡不已的风流佳话。

两宋时代官营娼妓仍然兴盛。邓之诫《骨董琐记》归纳云:“宋太宗灭北汉,夺其妇女随营,是为营妓之始。后复设官妓,以给事州郡官幕不携眷者。”南宋时有名的“瓦舍”,据说也是从随军营妓发展而来,吴自牧《梦粱录》云:“瓦舍者,……不知始于何时。顷者京师甚为士庶放荡不羁之所,亦为子弟流连破坏之场。绍兴间,杨沂中因驻军多西北人,是以于城内外创立瓦舍,招集妓乐,以为军卒暇日娱戏之地。今贵家子弟郎君,因此荡游破坏,尤甚于汴都。杭城之瓦舍,城内外不下十七处。”

官营娼妓业在元、明两代依旧持续不衰,至清代始被革除。关于官营娼妓业的沿革、盛况、官妓的来源与构成、官妓与官员的交往等各种情况,王书奴等人先前著作中已有较详细的描述,彼详则此略,本书不再多谈。我下面想要稍作讨论的,是以往尚未见作出明确论述的两个问题,而它们对于理解和把握官私娼妓业的运作又很重要。

(三)官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大体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这可以考察一些史料来推断和佐证。唐代范摅《云溪友议》记杜慥、韦任符二人事云:池州杜少府慥,亳州韦中丞任符,二公皆长年务求释道。乐营子女,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若有饮宴,方一召来。柳际花间,任其娱乐。谯中举子张鲁封为诗……云:杜叟学仙轻蕙质,韦公事佛畏青蛾。乐营都是闲人也,两地风情日渐多。

杜、韦二人因学道禁欲,不事声色,所以很少令所属官妓执役,却仍对她们“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这是唐代的例证。到元代,有著名的《马可波罗游记》中的一段记载,明确谈到这个问题:新都城和旧都近郊公开卖淫为生的娼妓达二万五千余人。每一百个和每一千个妓女,各有一个特别指派的宦官监督,而这些官员又受总管管辖。管理娼妓的用意是这样的:每当外国专使来到京都,并负有关系大汗利益的使命,照例由皇家招待。为了对外客表示盛情的款待,特别命令总管给使节团的每一个人,每夜送去一个高等妓女,每夜换一个人。妓女们也把这种差役看成是自己对皇帝应尽的义务,所以不收取任何报酬。

虽然《马可波罗游记》的记载未可尽信,特别是有些细节难免夸张失真之嫌,但官妓侍寝而不取报酬这一点确实与中国文献中的有关记载相合。

降及明代,私娼已经繁盛而官妓制度渐近尾声,但仍有史料表明官妓的非赢利性质,谢肇淛《五杂俎》记其事云:

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而京师教坊,官收其税钱,谓之“脂粉钱”;隶郡县者,则为乐户,听使令而已——唐宋皆以官妓佐酒,国初犹然。……又有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俗谓之“私窠子”,盖不胜数矣。

可见那时各地官妓仍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而“京师教坊”之纳税,或系“转换经营机制”;至于各地之“私窠子”,那是不纳税的,故谓之“私”也。

官妓虽能从官府获得衣粮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为狎客的官吏仍会送给她们钱物以博取她们的欢心。以常理而论,“缠头之费”对她们来说应该还是很重要的。这也可以通过一些事例来考察,比如唐代孙棨《北里志》中就有不少材料,稍举几则如下:京中饮妓籍属教坊,凡朝士宴聚,须假诸曹署行牒,然后能致于他处。惟新进士设宴顾吏,故便可行牒追,其所赠之资则倍于常数。(序)

刘覃登第年十六七,永宁相国邺之爱子,自广陵入举,辎重数十车,名马数十驷。时同年郑宾先辈扇之,极嗜欲于长安中。(为见天水仙哥一面)而所费已百余金矣。(天水仙哥)

小润字子美,少时颇籍籍者。小天崔垂休变化年(二十岁进士及第)溺惑之,所费甚广。(王团儿)

杨汝士尚书镇东川,其子知温及第,汝士开家宴相贺,营妓咸集。汝士命人与红绫一匹。诗曰:郎君得意及青春,蜀国将军又不贫,一曲高歌红一匹,两头娘子谢夫人。(杨汝士尚书)

那些少年及第的新进士,意气骄奢,又极易赢得诸妓的青眼,“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自然要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人生。他们作为未来的官员,有特权享受官妓的侍奉;而他们对诸妓出手阔绰,厚赠钱物,实质上也已隐含着官妓向私妓转化的契机。

(四)妓女的义务究竟是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一般人往往一说起“妓女”立刻就联想到“卖淫”、“睡觉”和“性交”,而实际上这种联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对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确。有的现代论著也从上述想当然的联想出发,认为官妓有义务为官员侍寝,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等等。其实,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