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性张力下的中国人
13336700000033

第33章 娼妓业:它的演变与社会功能(2)

以中国古代的情形而论,不管“巫娼”是否曾有过,有一点是几乎所有的论者都公认的,即娼妓从一开始就与音乐、舞蹈密不可分。“妓”

(或“伎”)总是与“歌妓”、“舞妓”、“妓乐”之类被视为一体。即使越王勾践的“独妇山”和汉武帝的“营妓”可以假定为供军士满足情欲的下级妓女(其实她们很可能也只是以歌舞娱悦军士、以肉体侍奉军官而已),那么后来各地的官妓肯定不是这样。官妓们通常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事实上,后来的私妓,一直到20世纪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种最下等的,她们与狎客之间的情事,或者说她们为狎客所尽的义务,在大部分情况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象古代官妓和后来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为狎客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其实也很简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就与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那么官妓与她们侍奉的官员之间究竟是否会发生性关系呢?答案是:有时候会,但这不是她们的义务。当地的高级军政首长,位高权重,若要召唤管区的官妓来侍寝,按常理推断是可能的,但这似乎也要那妓女情愿才行。我在前面(第四章 Ⅲ之二)曾提到宋代赵抃镇蜀时晚上想召妓女而后又自悔的事例,但那也是因为他白天已对那妓女有了好感,那妓女也用“枝头梅子岂无媒”的乖巧对答表达了乐意侍奉长官的意向。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官员要想和官妓发生性关系,还必须经过一个类似“恋爱”(其实也可以说确实是恋爱)的追求过程,在此过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献上殷勤——诸如赠送钱物、为她写诗、帮她扬名等等,以求赢得芳心。

在唐、宋时代笔记小说中记载的大量官员文士与妓女的恋爱故事和传说,表明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前述为外国使臣侍寝事,即或有之也是例外。

为了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不妨再看后来私妓与狎客之间的性关系。许多现代论著中都想当然地将妓女与狎客之间的关系看成赤裸裸的金钱与肉体关系,即卖淫的关系。但事实上,对于中高级妓女而言,情况远非如此。一般狎客在她们那里能得到的,仍然只是“三陪”,与官员和官妓的情形相似。如要想得到妓女的“献身”,狎客同样必须大献殷勤,仍不外送钱赠物、写诗吹嘘、大摆排场之类;而对于妓女中的“高级”人物来说,靠上述这一套还不够,还必须以风度、仪态、能力乃至学识魄力之类济之,方能打动芳心,遂其所愿。这其间仍是一个热恋、追求的过程。如果妓女看不上某狎客,那他就是花钱再多,也无法强求妓女与他发生性关系。从大量明、清时代以娼妓为主题的笔记以及清末《海上花列传》、《九尾龟》等长篇小说中,都可找到上述情形的无数例证——反例却可以说几乎一个也没有。

综上所述,可知官妓和后来的中高级私妓对于狎客的义务,只是“三陪”之类;在她们与狎客之间,性关系既不是必需的,更不是可以强迫的——必须由狎客殷勤追求赢得芳心才可建立,这就是那一行中的“游戏规则”。所以,对于这些妓女而言,不应该将她们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性交的人”,而应理解为“男人可以合法与之接触并将恋爱行为指向她的人”。

(五)私妓的产生

前人曾将私妓——不受官府管辖而独立营业的妓女们——的出现估计得非常迟,比如纪昀认为“至藏蓄粉黛,以分夜合之资,则明以前无是事,家有家妓,官有官妓故也。教坊既废,此风乃炽”(《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三)。前引谢肇淛关于“私窠子”的论述,也给人以私妓起于明朝的印象。但实际上根据现有史料可知,私妓至迟在唐代已经不罕见——当然很可能更早就已出现。

《北里志》中就有关于私妓的记载。比如“王团儿”条记王“己为假母,有女数人”,这些“女儿”中有的就是王团儿所调养的私妓,因为据《北里志》作者孙棨有点自作多情的记述说,诸女中有名福娘者,对他十分倾心,要他为自己赎身,曾泣告孙说:

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

因“未系教坊籍”,尚属“自由”之身,所以送给孙棨的诗中有“非同覆水应收得,只问仙郎有意无”之句,说明福娘的确是私妓。

又如唐人小说中的名篇之一,白行简所撰《李娃传》中,李娃也是私妓无疑。小说中只说李娃是“长安之倡女也”、“狭邪女李氏”,在整个故事中李娃没有任何官妓的义务和使役,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先与荥阳公子同居,又抛弃公子,再同居,最后嫁给公子为妻,封汧国夫人。再从一些细节看,也都与李娃的私妓身份相符。比如公子初与李娃同居,为她荡尽资财:

岁余,资财仆马荡然。迩来姥意渐怠,娃情弥笃。……

足见李娃的营生以赢利为目的。到公子成了穷人之后,姥与李娃设计将公子骗至外面,而她们当天就搬了家,使公子无从寻找她们的踪迹,公子遂流落街头。如果李娃是官妓,此计就行不通——公子仍可很容易地打听到她们的下落。

在传世的唐诗中,咏及妓女的篇什甚多;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映文士与官妓之间的应酬交往,但也有一些诗篇透露出私妓的光景。比如施肩吾《襄阳曲》:

大堤女儿郎莫寻,

三三五五结同心。

清晨对镜冶容色,

意欲取郎千万金。

以及张潮《襄阳行》中的“襄阳传近大堤北,君到襄阳莫回惑,大堤诸女儿,怜钱不怜德”等句,这些以赢利为目的“大堤女儿”,应属私妓之列。

就总的情况而言,官妓在唐代娼妓业中显然占主导地位。这虽无法获得社会学的统计资料作为直接佐证,但从唐代诗文、小说中所反映的情况推断,也可知其大概。另一方面,私妓也已出现,且与官妓并行不悖。

两宋时代,官妓制度依然盛行,这从宋词和宋人笔记中的大量有关作品和记载不难看出。但私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南宋时,私妓中的高级妓女似乎已与官妓平分秋色,宋人笔记中有不少材料可以证实这一点。比如宋代的酒楼,普遍以售色来促进业务——让妓女在酒楼陪客侑酒,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其事:杭州城“和乐楼”等十一座官营酒楼用官妓陪客:

每库(那时酒楼常被称为“库”)设官妓数十人,……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

而“熙春楼”等十八家“市楼之表表者”(可以理解为私营酒家之有名者)

则用私妓侑酒:

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皆时妆袨服,巧笑争妍。夏月茉莉盈头,春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

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亦记有这方面情况:自景定以来,诸酒库设法卖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数内,拣择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官妓如……(列举金赛兰等十一人),及私名妓女如……(列举苏州钱三姐等二十二人)。

而在与酒有关的庆典仪式中,官妓与私妓更要联手出场,《梦粱录》卷二“诸库迎煮”记其事云:

临安府点检所,管城内外诸酒库,每岁清明前开煮,……各库预颁告示,官私妓女,新丽妆著,差雇社队鼓乐,以荣迎引。……

其官私妓女,择为三等,……

此外还有一些卖唱、卖艺的流动私妓,可能是较为下等的妓女。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还记载有一种“庵酒店”,是“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这种可以和客人在酒阁内成就云雨之欢的陪酒女郎,应是较下等的私妓。

元代和明前期在继续官妓制度的同时,曾在法律上禁止私妓——当然不可能在实际上真正禁绝。至晚明,私妓更趋繁荣,已出现纯以出卖肉体为业的下等妓女,《梅圃余谈》记其事云:近世风俗淫靡,男女无耻。皇城外娼肆林立,笙歌杂遝。外城小民度日难者,往往勾引丐女数人,私设娼窝,谓之“窑子”。室中天窗洞开,择向路边屋避作小洞二三,丐女修容貌,裸体居其中,口吟小词并作种种淫秽之态,屋外浮梁子弟过其处,就小洞窥,情不自禁则叩门入,丐女队裸而前,择其可者投钱七文,便携手登床,历一时而出。

这种进入“花钱—泄欲”模式的下等妓女的出现,可视为娼妓业恶性发展的标志。清代雍正朝曾从法律上禁娼,但结果只是终止了千余年的乐籍制度——亦即取消了官妓,却未能禁止私妓,最终使得清代中叶以后成为私妓的一统天下,一直延续到现代。

(六)家妓及其特殊功能

关于古时家妓的性质,李敖的尖刻之语说得最为简捷明白:“家妓是养在豪门中的妓女,算是自备的歌星、舞女兼酒家女。”不过从现代学者对古时家妓的论述中看,有一点似乎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即家妓与主人的姬妾实际上往往很难明确区分开来,因此在采择古籍中史料进行论述时,应留意甄别,尽量避免“扩大化”之嫌。

古时帝王本有宫妓之制,教坊—乐籍的传统,即源出于此。官妓之设,是为一批官员们服务;而将宫妓“平民化”,使诸侯、外戚、大臣乃至富豪之家亦可蓄而有之,专为男性一家之主服务,就成为家妓。故家妓既可视为宫妓的扩大化,亦可视为官妓的私有化。持此观点以察家妓之发端,则齐桓公宫中“女市”之设,设或如高罗佩所说仅为侍奉桓公一人,自可视为桓公的家妓;而认为晋悼公赐魏绛女乐八人是为家妓之始,也应可以成立。将晋君赐魏绛女乐事作为家妓之始,还有着一种征象意义——君主将自享的特权赐给部分臣下,正表明家妓是宫妓的扩大或衍生。

蓄养家妓既为某种“恩自上出”所赐下的特权,在理论上自然不能人人都随意享用,而是要依据等级有所区别。比如唐中宗曾下令“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后来唐玄宗大展恩波,又诏“五品已上正员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当听家蓄丝竹,以展欢娱”(俱见《唐会要》卷三十四),扩大了蓄家妓的范围。但是事实上官员违制而蓄家妓的事例多不胜举,因为理论上的等级限制并无多大的约束力,再说帝王也常因臣下有功等故而特赐女乐,而且上文已经指出过,家妓与姬妾是很难明确区分的。总之这基本上只是官员在私宅之内的私事,清心寡欲还是纵情声色,都不是“大是大非问题”。不过偶尔也可见到因违制蓄家妓而受罚的,例如《南史·王晏传》载其弟王诩事云:诩位少府卿,敕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伎,诩与射声校尉阴玄智坐畜伎免官,禁锢十年。

这两位官员大约“正碰在风头上”了。

从西汉经魏晋至南北朝,家妓盛行,贵族及高官还以此互相夸耀。下面是史籍中的一些记载:

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数十人。

(汉成帝新逝,王根就)“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

梅陶“家庭侈糜,声妓纷葩”。

桓玄后房妓妾数十。

元雍有妓女五百。

萧嶷妓妾千余人。

曹景宗妓妾至数百。

降及隋唐,盛况依旧:

宇文述后房妓妾百余人。

杨素后庭妓妾曳罗绮者以千数。

周皓有家妓数十人。

宁王曼贵盛,宠妓数十人皆绝艺上色。

李愿有女妓百余人。

郭子仪宅中有十院歌姬。

唐诗中也经常咏及家妓。比如白居易“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的名句,樊素和小蛮都是他家中的歌舞妓;他的《不能忘情吟》咏叹将“放”

掉樊素却又相恋不忍,《小庭亦有月》中有“菱角执笙簧,谷儿抹琵琶,红绡信手舞,紫绡随意歌”之句,而《与牛家妓乐雨夜合宴》咏的是白、牛两家妓乐合奏联欢宴饮之事——“人间欢乐无过此,上界西方即不知”!

又如刘禹锡诗中的《泰娘歌》专咏“韦尚书家主讴者”,《寄赠小樊》、《忆春草》两诗则是咏白居易家妓春草的,等等。白、刘二人之诗不过就便举例而已,其余不难类推而想见矣。

蓄养家妓的风尚看来在唐代达到了鼎盛时期,宋代盛况稍减但仍是官僚士大夫阶层流行的时尚之一,元、明以下逐渐衰落,但直到清代仍可见到家妓的踪迹。不少人谈到清初李渔的家庭戏班,有人认为也可归入家妓之列;就广义言之这或许也无不可,但李渔行事颇有与众不同之处,况且他带着戏班出入达官贵人之家,甚至可能已有某种赢利性质。对此究竟应如何界定,似有待于作进一步的专题研究。

家妓是主人身份、地位和财富的重要表征之一。家妓们年轻美丽、工歌善舞,就会为主人带来极大的荣耀,此风在唐、宋时尤甚。说宁王曼“贵盛”,只需举“宠妓数十人皆绝艺上色”这一款证据就够了;而“李司徒罢镇闲居,声妓豪华,为当时第一”自然是令人艳羡的佳话;在“狂夫富贵在青春,意气骄奢剧季伦,自怜碧玉亲教舞,不惜珊瑚持与人”(王维《洛阳女儿行》)的诗句中,表现富贵骄奢的第一项也是家妓;为什么被认为真正善写富贵的诗句不是“老觉腰金重,慵便枕玉凉”而是“笙歌归院落,歌舞下楼台”,道理也是一样——腰金枕玉与“不惜珊瑚持与人”

是同一层次的富贵表现,只是夸示财富而已,而更高层次的富贵要靠年轻美貌能歌善舞的家妓们来显示。如果说金玉满堂之类只是物质财富,那么“绝艺上色”的家妓们就很有点“文化财”(日、韩等国习语,指文化财富)的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