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古论今”
或许你以为中央银行都属于国有,其实不然。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出现在瑞典,这家银行是民间银行,1656年获得特许状,8年后因为坏账倒闭。1668年,它根据国会的授权重组,改名国王财产银行,是瑞典王国唯一的银行,发行瑞典唯一的纸币,但是不能免除用金币赎回纸币的义务。它获得特许状的代价是同意借钱给政府。1720年,瑞典政府未能清偿一笔贷款,导致瑞典中央银行陷入了危机。该行的保险箱里没有足够的黄金,无法赎回紧张的民众要求赎回的纸币。在这种紧急情况下,瑞典国会颁布命令,规定瑞典央行的纸币是法定货币,也就是说,命令瑞典所有国民接受这种纸币,视同清偿原有的债务。
英格兰银行是民间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694年获得特许状,有权发行作为货币的银行券,代价是支付120万英镑给威廉国王与玛丽皇后,让他们能够与法国作战。这笔钱可能占当时英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英格兰银行虽然是政府独家运作的银行,却在长达252年间保持民间机构的身份。英格兰银行的董事由股东选举,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北美殖民地上,很多人拥有英格兰银行的股票。1946年,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
“点睛释义”
中央银行的制度类型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等,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并非同银行业一起出现,它的产生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经济原因。虽然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但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和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四种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并使其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这个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即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由其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利和履行全部职责。这种组织形式下的中央银行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分支机构较多。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其机构自身是上下统一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如英国、法国、日本等。中央银行的总行或总部大都设在首都,并根据客观经济需要和本国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亦采用一元式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即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中央级中央银行和地方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中央级中央银行是金融决策机构,地方级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级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与中央级中央银行不是总分行的关系,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别行使职能。这种制度一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适应,如美国、德国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没有专门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1990年前的多数东欧国家就实行这种制度,中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3.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设立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并授权若干商业银行也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新加坡、马尔代夫、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家采取这种中央银行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国家设立的专门金融管理机构,其名称和职责在各国也有所不同,如新加坡设立隶属财政部的金融管理局,而将货币发行权授予大商业银行,并由国家货币委员会负责管理。金融管理局全面行使中央银行除货币发行之外的其他各项职能,包括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等。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是属于准中央银行制度类型。
4.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若干国家联合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地域相邻的欠发达国家建立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了由参加国共同拥有的中央银行。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对成员国的政府进行融资,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金融事项等。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主要在非洲和东加勒比海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介绍
198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1982年1月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专司中央银行的职能,自此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行一元制中央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以前采取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置方式,但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模式已不能适应我国国情。1998年年底,国务院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具体设置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下设九个区域分行,分别是上海、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武汉、济南、西安和成都;下设两个营业部,分别在北京和重庆;区域分行内的城市中心支行,接受分行领导,城市中心支行的主要县设立支行,接受中心支行领导。所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而中心支行和支行则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海外设立了若干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