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是政治学研究领域最富有吸引力的一个课题,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话题。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形式,民主不仅是学者们探讨的主题,也是政治家们颇感困惑的问题。本章就政治民主的含义、政治民主的主要类型、政治民主的价值以及如何建立和巩固民主制度等几方面展开论述,以求揭示政治民主的内涵和民主过程的一般规律。
一、政治民主的概念
(一)政治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英文democracy一词即来自希腊文。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统治形式,作为国家制度的政治民主只是民主的历史形态之一。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民主最初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组织集体活动的一种方式,主要存在于集体决策的过程中。作为一种集体决策的机制,即使在今天,民主也主要是指一种决策规则。至于民主政治制度,实际上也是从集体民主决策过程演变而来的,只不过,这一演变过程在历史上几乎不为人所注意,以至于大多数人忽视了民主制度的发生学来源,从而不能正确把握民主的真正内涵。
作为集体决策机制的民主,诞生于所谓的“大树底下的民主”,即对某些关涉到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利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时采纳的一种决议机制和规则。集体决策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因个人无法或无力而只能通过集体组织来实现或增进集体成员的相容性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需要。这时的集体通常由为数不多的人员组成,集体的成员可以面对面地进行商讨、争论和达成共识。例如,早期的氏族社会里,由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关于氏族事务的会议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选举或罢免首领,决定氏族的重大问题。这就是原始的“氏族民主制”。在这样一种直接的集体决策中,产生了民主雏形的几个基本的内容:第一,集体成员必须直接参与;第二,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决议规则,即全体一致原则和多数决定原则;第三,尽管不是十分明显,但是在决策过程中,在多数决定的条件下,对于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提供保护。
在集体成员之间能够进行直接互动时,直接参与决策是可行的。但是,当一些集体事务的范围超出了集体成员之间的直接互动时,也即伴随着社会生活进入政治社会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民主也开始转向以政治民主为主要形式。在大规模的集体行动中,一方面,由于人口规模扩大,公共决策的内容不得不减少,只对关涉全体成员的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全体集会商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日常性的事务,则由一些常设性的公共机构来承担。这种情况最典型例子就是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古代雅典的民主主要体现在:①公民大会是唯一的、不受其他公共权力机关制约的最高权力机构;②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有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③任何公共机关获得并保有公共权力都是由于选举的结果,各级权力机关都实行集体领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④城邦的全部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唯一的规则就是法律。尽管雅典民主有着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雅典民主不属于国家民主,而更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共民主或自治民主(类似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城邦民主直接来源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直接交往,是一种公共的经验交流的模式,是一种公共的生活方式。
在城邦社会中,公民仅仅保有了对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参与权。一定程度上,城邦中的执行机构代理了日常性事务的管理权,并逐渐开始孕育出现代代议制的因素。而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使得集体决策在国家场合下不得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集体活动中,人们发现自己可以直接参与集体决策和管理过程,同时也可以请求他人代替自己进行决策和管理,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人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得到的效果往往比自己去做要理想得多,特别是当他人在才智、学识和能力上超出自己的时候。因此,如果发明一种能够控制代表自己从事决策和管理的某些人的机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那么,在不需要自己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时,或者在一个大规模集体中自己不直接参与决策也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一种机制就是后来在政治生活中被普遍采用的代议制。
代议制的原则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来源于社会生活中的契约观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期望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缺乏能力和技术,或者在一个大规模的社会中无法直接参与决策,于是需要一种中介途径。这种中介途径就是以契约的方式通过委托——代理过程实现。
经过互相之间的协商,人们达成一种契约,契约规定:每一个成员即委托人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集体或被委托者即代理人,代理人从事活动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并对委托人负责。由于行动的不可分割性,原则上,被委托人活动的范围仅仅是委托人进行委托的权利范围,被委托人服从委托人的指令,委托人通过定期重新订立契约以及其他的措施行使监督控制权。契约论的提倡者卢梭指出了契约的宗旨:“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①卢梭只是指出了契约的一个方面的作用,实际上,契约的订立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个人所不能和无力实现的利益。当契约订立的一方是政府或国家时,便产生了政治生活的代议制。代议制通过人民选举出一群人来管理政府,后者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对人民负责。代议制在原则上保留了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的决定权,使人们仍然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只不过,它把民主由直接变为了间接,但这种代议制是大规模的民主社会的必然结果。
代议制民主下的决策规则主要采取了多数决定的规则。多数原则至少包括三个含义:①充分多数,往往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②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超过50%的多数;③相对多数,或得票多数,即主要的少数派,一般不到50%的多数。当这些规则运用于选举过程时,还必须考虑到三种可能,即实际参加投票的多数、有权参加投票的多数以及全体成员的多数。在当代一些国家的选举过程中,由于个人选举时所投的一票在无数选票中的影响微乎其微,导致人们政治功效感的普遍低弱,有时候参加投票的人数往往不到有权投票者的一半,这样,多数决定实际上变成了全体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作出决定,这已是当代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
尽管存在这种少数人统治的情况,但现代政治民主还是以代议制形式为政治统治的主要形式。当然,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些国家也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以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如瑞士比较频繁运用“全民公决”,以及一些国家直接选举总统。
可见,现代政治民主是一种政治统治形式,一种国家制度。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住了政治民主的实质。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①列宁的这一经典定义,揭示了民主的三层含义:民主是一种阶级统治;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公民的平等和参政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进一步认为,作为国家制度的政治民主在阶级社会中,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剥削、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政权形式,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只有到了无阶级社会,作为国家制度的政治民主才最终从社会生活中消失,只保留作为管理体制的民主形式。
马克思主义主要从本质上揭示了政治民主的内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与人们最直接发生关系的还是作为一种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的政治民主,通常从政府权威的来源、政府产生和存在的目的、组成政府的程序来界定。尽管从政府权威来源或政府的目的进行定义不是十分精确,但一般都承认政府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在当代研究中,人们主要从经验性的、描述性的以及程序性的角度去定义政治民主。R·达尔用五个基本标准来衡量政治民主,这些标准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资格②。但是达尔的这些标准依然是缺乏定量分析的。政治民主作为一种管理体制,通常被定义为社会成员在该体制下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过程。这种程序性的界定似乎更为人们所广泛接受。
(二)政治民主的功能
政治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形式和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任何时期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度,不是由该时期人们的主观愿望和随意选择决定的,而是由该时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人类社会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所能达到的民主制度从根本上取决于这一时期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①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将发生变化,逐步从低级层次向高级层次迈进。伴随这种发展的每一步,都将使人类获得新的解放,从而使民主在更高层次上展开。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政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因而,它必然为决定自身的经济基础服务。“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这种上层建筑在阶级消灭之前,在无阶级的社会建立之前,是必然要存在的),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政治民主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首先体现为维护和发展现存的生产关系,保护决定这种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是如此,作为政治统治形式的民主同样如此。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公民的权利按照财产状况规定。当时雅典把占全体人口少数地位的公民分成四个等级,财产越多,享有的政治权利越多,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则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同样,资本主义民主也不例外。马克思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关系。”③而资产阶级组织国家权力的方法就是资产阶级民主。
这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以民主形式出现的各种政治关系、政治活动规则、政治结构以及政治价值取向,都不过是为了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存在的。针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确立的自由、平等、公民权利等形式,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继续存在,资产阶级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中的‘自由和平等’就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工人(他们在形式上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实行雇佣奴隶制,是资本独裁,是资本压制劳动。”④总之,在任何阶级社会中,政治民主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但是,这一基本规律并不简单地意味着某种政治民主形式就一定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一种政治民主形式所维护的现存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那么,该社会的政治民主制度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反之,如果政治民主制度是随着解放生产力的新生产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则该政治制度在原则上可以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有助于经济发展。
政治民主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决定了政治民主的具体功能。
首先,政治民主为政治权力和政府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在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的行使和政府的运行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政治权威的来源,这是政治生活保持有序的必要条件。政治权力来源的正当性,意味着政治体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同某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和合理的要求,要对自身有很好的论证,换言之,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政治体系的成员认同、支持该政治体系,遵守该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