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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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政府(5)

从经济运作的规律和西方国家政府职能转型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只能以市场机制为主,政府干预不能取代市场机制,政府不能取代市场。一般而言,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于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弥补,也就是说,只有在单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社会资源配置问题上,才存在政府权力干预的必要,否则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就是不合理的。据此,政府职能可勘定为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是提供制度和规则以保护市场,维持市场的有效运转,包括以立法的方式界定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契约的效力等;第二是弥补市场的不足,进行纠正性的干预,包括提供公共物品、制约无效率的垄断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取代政府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机制,相应地,政府职能本身就面临着转变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的具体方式上的转变。政府要逐步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由指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活动为主,由行政命令手段为主转变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以行政手段,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通过进一步明晰政企之间的产权关系,政府将逐步退出社会经济的微观管理领域,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合理的权力界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本身要形成新的定位,这主要包括:第一,为社会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政策;第二,通过财政、金融、货币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市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第三,通过经济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第四,扩大政府社会控制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持社会秩序,提供社会福利;第四,优化政府本身的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和高效化。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职能转变表面上是政府退出社会经济的微观管理领域,但是事实上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简单等同于政府职能缩减。一方面,在市场体制尚未发育成熟的条件下,政府从市场的退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不仅仍要承担必要的管理职能,同时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政府又必须承担起培育市场的艰巨任务。为此政府在转变职能的同时,必须提高其政策能力,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的途径来培植市场。另一方面,政府微观管理的职能取消,但是其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强化,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原有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

四、政府机构设置

(一)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是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政府机构。西方国家的立法机构称为议会、国会或议院等;中国的立法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地位是平行的,而在“议行合一”体制下,立法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也是政府三权系统的中心。

与行政、司法机构不同,立法机构完全是近代政治的产物。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虽存在立法权而无民主的立法机构实体,立法权为君主个人所垄断。近代政治以人民主权取代了君主主权,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就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人民的意志正是通过立法机构来加以表达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

立法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是指只设立单一的民选立法机构,可称为国民议会、人民议会等。一院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学说,认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由单一的立法机关来体现。

两院制则设立上议院(称为贵族院、参议院等)和下议院两个并立的立法机构,共同行使立法权。两院制的理论基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学说,认为通过两个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民主,防止专制。就两院的权力关系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是英国模式,形为两院制实为一院制。

下院权力远远大于上院,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下院,上院并无实际的立法权。内阁只对下院负责,而与上院不存在权力从属关系。第二是美国模式,参众两院权力大致平衡。两院权力平行的前提条件在于两院均由民主选举产生,故在权源上是平等的。两院之间实行一定的权力分工,参议院主要负责任命行政官员和签订国际条约,众议院则主要负责对财政法案的审议,但是任何法案均须经两院通过。第三是德国模式,这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相统一的两院制。联邦议院由普选产生,而联邦参议院则由各州产生,故联邦参议院更多地侧重州的利益。联邦参议院的立法先经联邦政府再由联邦议院审议通过。

一院制与两院制各有其利弊。一院制有利于立法权的统一和政治的稳定,避免立法机构内部相互扯皮、推诿,导致立法活动效率低下的现象,但是一院制的形式也容易导致立法机构权力的独大,出现所谓的“议会专制”。两院制中的下院通常代表平民大众的利益,而上院则由“社会精英”组成,具有一定的贵族院性质,两院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因袭了西方国家中平民与贵族力量平衡的政治传统。实行两院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限制议会权力,防止多数暴政,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权力效能,防止草率立法。同时,两院选举的时间通常都是错开的,这样就有利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但是两院制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立法机构内部冲突、立法效率低下等。一国采取一院制或两院制,主要取决于该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一般而言,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采取一院制,而主要西方国家则大多采取两院制。

立法机构的成员一般由民主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其权源是自下而上的,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尽管在少数国家还存在立法机构成员的世袭制、任命制和当然担任制,但也只是作为民主选举的辅助形式而出现。故立法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自民间各政党、界别的人士,而非专职官僚。立法机构并没有建立科层式的等级结构,成员之间在权力行使上完全是平等的。立法机构的这种结构特征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管理专业化的需要,常设机构和专门机构的增长成为立法机构设置的新特点,其中最为显着的就是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于行政机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越来越专门化,而立法机构的成员大多来自民间,无法了解行政机构的意图、政策和行动。在立法机构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其最初目的乃是借此提高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监控能力。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立法机构跟不上行政机构权力运作频率的现状,相反其所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委员会驾驭了立法过程甚至结果,立法机构的运作已经越来越依赖委员会的专业化功能,逐渐呈现专家化和行政化的趋向。

立法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功能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功能,即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以达到“民治”的目的;二是监督功能,即以各种形式的监督对其他政府机构的权力加以制约,由于立法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权源自下而上来源于人民,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因此由立法机构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是人民对政府权力进行大众化控制的需要。为此,宪法所赋予立法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①立法权。

即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基于立法权的种种特点,立法机构对立法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创议、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以充分体现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②决定权。即决定国家重大内外事务的权力。

决定权乃是从立法权中衍生出来的。由立法机构所作出的决定,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但对于社会仍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③任免权。即对政府主要官员进行任命和罢免。④监督权。即对行政机构的政策、活动和行政机构成员的行为实施监督。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财政监督即审议行政机构提出的财政预决算、赋税、公债等财政法案,质询,通过不信任案以及弹劾等。

综观目前西方立法机构的发展,可以说存在两极对立的趋势,一是立法机构在其结构上不断完善,即制度和机构的设置愈趋完整和严密,这表明了立法机构的发展。二是立法机构在功能上则不断弱化,一方面,立法机构的立法功能在弱化,主要表现在相当一部分立法权向行政机构转移,行政机构对立法活动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也就是说,行政官僚的意志在立法活动中已经逐渐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另一方面,立法机构的监督功能也在弱化,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活动愈趋专门化,而立法机构的成员往往不掌握相关的社会管理专业知识,无从理解行政活动的意图,从而在具体行政活动的众多方面逐渐丧失了监督能力,这表明了立法机构的衰落。

(二)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构。行政机构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在总统制国家,行政机构的地位与其他政府机构是平行的,行政首长由普选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在内阁制国家,行政机构从属于立法机构,行政首长由立法机构产生,对立法机构负责并受其监督。

近代以来,行政机构形成了一种设科分层的金字塔式结构。从纵向上,行政机构存在严格的层级关系,各层级之间是领导与从属的关系,贯彻统一指挥的原则,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从横向上,行政机构在同一层级中,根据所履行的行政职能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部门,这种划分存在多种标准,如行政区划、事权、管理对象及运作程序等。行政机构的纵向层级与横向职能划分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层级越往下,职能划分越多,行政部门的数目就越多,从而呈现出金字塔式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