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行政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①职能机构。职能机构是负责落实行政机构各项具体职能,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职能机构按照政府对国内外重要事务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需要而设立,如外交部、财政部等,是最为重要的行政机构。②办公机构。办公机构是协助行政首长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行政机构内部各部门运作的机构。办公机构在很多国家的行政机构中,除了履行其上述功能外,还具有牵制职能机构权力的作用。③直属机构。政府除了由职能机构承担宏观管理,还需要设置一些专门的部门对某项特定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的管理,这些部门统称为直属机构,作为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辅助机构。
行政机构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执行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立法;②决定并实施国家内外政策,任免政府官员;③组织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④编制并向立法机构提出预算,调节和干预社会经济。通过这些职权的履行,行政机构实现其执行和贯彻国家意志、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功能。事实上,出于公共管理本身的需要,行政机构对于立法机构而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决定了行政机构在其功能上并不是完全被动受制于立法机构的,相反,行政机构的功能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执行,逐步向立法权渗透从而具有立法功能。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机构具有一种不断扩张的趋势,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职能范围的扩大,二是行政机构的膨胀和人员编制的不断增加。
行政机构扩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基于社会管理复杂化的需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对社会进行干预的必要性不断增加,政府公共行政越来越趋于精致化和技术化,行政职能在扩大的同时也相应带来了机构和人员的膨胀。第二是基于行政机构自身利益的自主性。行政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相应地形成自身的官僚利益集团,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官僚利益集团存在将行政权力扩大化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从而导致行政权力及其机构的扩张。
行政机构的扩张趋势是近年来各国行政机构改革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行政机构的扩张乃是基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在公共事务管理相对简单的条件下,行政机构扩张的压力并不显着。但是在当代的公共行政管理中,一方面要求行政机构功能的完善和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这种扩张又必然导致行政工作效率的下降和行政支出的增长,给行政机构的有效运作构成巨大障碍。故当前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共行政改革的压力。从各国机构改革的经验来看,主要的改革方向有两条。第一,在机构设置上构建“电子政府”,即对传统的行政机构权力组织架构进行彻底变革,将直线-职能的科层结构变革为扁平化结构,取消中间等级,而以职能中心的形式实现组织内部的分权,这些职能中心借助电子互联网来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并联成一体。这样,政府机构设置将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政府中心决策部门将相应变小,建立代理机构按照电子流程向公民和企业提供服务,等等。同时,公民与政府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互动的作用机制,公民可以通过点击政府网页介入公共行政运作过程,一方面提高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另一方面政府公共服务所要求的普遍、平等的国民待遇得到贯彻。第二,在行政职能的履行上实现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型。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向私人企业下放。也就是说,行政机构仍然保留传统的权力组织形式,但是在一些职能履行方面则通过招标和承包合同等方式引入私人企业的市场竞争方式,由私人企业来承担这部分职能。这样,行政机构减轻了工作负担,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引入,公共事业和服务也提高了效率。
(三)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是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政府机构,是政府权力系统三个中心之一。无论是在议行合一还是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中,司法机构都是相对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的,权力互不从属。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构通常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要是指法院系统。
纵向上,法院系统按照权力等级不同形成了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层级。初审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受理轻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诉法院受理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和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终审法院又称最高法院,是法院的最高上诉级,由它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的等级制与行政机构的等级制并不一样,各级法院之间只存在审级关系,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受理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来纠正下级法院的判决。基于司法权“不告不理”的通则,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上级法院才能受理,而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司法权进行干预。故上下级法院的司法权是相对独立的。
结合法院系统的横向结构特征,可以把法院系统划分为直线式法院系统和复合式法院系统。直线式法院系统并不对法院司法管辖权作横向的职能分工,如日本的法院系统就仅仅按照审级划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简易法院四级,构成了直线式结构。复合式法院系统建立在法院司法权限的横向分工基础上。如英国的法院系统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构成,法国的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构成,美国则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普通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适用民法和刑法。之所以称为普通法院,乃是因为处理的是普通公民之间的冲突。特殊法院一般是指行政法院,审理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行政法。之所以称为特殊法院,乃是因为争议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案件应作出单独裁决。至于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区分则更为明确,分别处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横向分工与纵向等级相结合使得法院系统呈现出金字塔结构,其权力交错复合,功能多有重叠之可能。复合式法院系统的特点是各法院分工明确,适用法律也不同,但是由于复合式的特点,各法院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总是难以避免。
法院的主要职权一般包括:①解释宪法或法律。由于任何法律条文的表述都采取抽象语言,而尽量避免过于具体化,以适应一般性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其特殊性,因此法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实质上是一种立法行为,解释法律的结果创设了新的判例,对于后来的司法审判活动就具有约束力。②受理诉讼案件,进行司法审判。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受理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民事和刑事案件诉讼,涉及普通公民之间的法律争议;二是行政诉讼,涉及政府机构和公民之间的法律争议。在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如英国,司法审判本身也具有立法性质,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构成了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为后来的司法审判提供参照。③处理非诉讼事务,如财产登记、公证结婚等。
检察机关是监督法律执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专门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机关归入法院系统,如法国;或附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如德国。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各国的检察系统一般与法院系统平行设置,对应于各级法院设置各级检察机关。但是检察系统的权力等级关系不同于法院系统,而更类似于行政权力等级,强调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参与刑事案件的侦察并提出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存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司法权“不告不理”所带来的局限性,而使司法权带有了某种积极性质,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地提出公诉,促请法院受理案件。这样,检察机关就构成了对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制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没有侦察和提出公诉之前,法院无权受理案件;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介入法院内部管理和人事考核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
由司法机构的结构和职权,相应地形成了司法机构的下述功能。第一是司法审判功能,即受理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惩治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这是所有司法机构都具有的普遍功能,毋须赘言。第二是立法功能,司法机构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审判中创制判例,都是一种立法行为。司法机构对宪法和法律解释和具体适用的结果,不仅是在具体情境下赋予法律新的意义,而且有可能由此创设出新的法律规范。司法机构的立法功能容易导致与立法机构权力的冲突。第三是权力制约功能。作为政府权力系统的中心之一,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力进行制约是司法机构的重要功能,而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的司法审查权和行政裁判权上。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权力,如果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法律法令或行为与宪法条文相抵触则宣告无效,甚至要追究法律或政治责任。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或专门的宪法法院履行,一般都是以审理具体案件的方式来进行违宪审查。诚然,司法审查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立法功能,法院通过判决一项立法违宪而“拒绝执行”或宣布无效,此已经成为立法活动的一个部分了。行政裁判权是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判权所针对的是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违法、失职、越权或其他过失所引起的诉讼,本质是防止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或对损失进行补救。行政裁判权由普通法院或专门的行政法院履行。通过行政裁判权的运用,法院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思考题
1什么是政府?政府与国家的区别是什么?
2政府的特性是什么?
3现代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方面?
4政府权力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主要是指哪些内容?
5如何理解政府职能的两重性及其发展趋势?
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应如何定位?
7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8行政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及其途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