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话中国历史——司马锐中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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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明朝专制

公元1368年正月初四,朱元璋在应天称帝,建立明朝,改元洪武。等朱元璋坐稳了江山,给他打江山的这些人也就活到头了。在朱元璋看来,这些功臣对王朝的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要无情地清洗。尤其对其子孙构成威胁的人,必须除之而后快。只有杀,才能确保他以及嗣君控制住军队,不丢宝座。

洪武十三年,他突然宣布宰相胡惟庸妄图谋反,将他赐死,并且把和胡氏关系密切的淮西集团一个个网罗进去,觉得谁不可靠,就把他牵连到胡案之中,全家杀掉。整个胡惟庸案先后诛杀了三万余人,其中包括朝中最有权力的二十二名淮西贵族,都是公候一级。胡惟庸案杀的多是文官,后来,朱元璋又制造了蓝玉案,又杀了二万余人,这次多是武将。通过这两次屠杀,朱元璋将满朝最有实力最有能力的文武大臣基本杀光了。

朱元璋扣在功臣头上的罪名也非常模式化:谋反和连坐。只要想杀人,肯定有人站出来揭发他谋反。因为没有什么罪名比这两条更毒辣、更方便,而且一查一个准。

对平民朱元璋照样不手软,由于其极度自卑的心理,对于“僧”、“贼”、“光”、“秃”等挖苦他过去历史疮疤的字眼,变得相当敏感,因此明初的文字狱绝不比清康乾年间逊色:这场始于洪武十七年,终于洪武二十九年的长达13年的黑暗岁月,受害者不下数十万,明朝初期优秀的知识分子,因“文字狱”一案,几乎为之一空。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到后来,越来越变本加厉,只要是上述字的同音字,都认为是通假字,居心叵测罪不容诛。

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丞相制度正式废除,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明朝科举采用的是“著名”的八股文。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明朝规定,所有的文章不能有自己的想法,必须仿照古人立言,要按照圣人的思想去写文章,这个圣人就是朱熹。

八股文分为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出题、中股、后股、束股、收结几个部分,其中精华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四个部分你不能随便写的,必须用排比对偶句,共有八股,所以叫八股文。这种写法十分古板,你想多写一个字也不行,真是害人不浅,很多人都是一边写一边乱编,只为了凑字数,达到对偶的效果,文字表面上看,十分整齐,细看下内容,废话满篇。

痛苦的不仅是考生,还有出题的老师,四书五经只有有限的那么多字,各级考试都从里面出题,而出过的题一般是不能再用的。于是老师们奇计百出,把四书五经上下句割裂开,单独拿来出题,如把一句话斩头去尾,只用中间的几个字拿来考人。这种语句不通,张冠李戴的词句,连老师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何况学生呢?结果就是糊涂考糊涂,出题的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考试的人也不知道,这样考出来的是什么人才?

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明朝另一大荒唐政策就是宗室问题,朱元璋最信任的还是自己的家里人,用他的子侄到各地当藩王,是名副其实的家天下。明朝实录记载,万历二十三年宗室增至157000余人。这么多“皇明”中间有皇位继承权的不在少数,更由于靖难开的先例,明朝番王的叛变阴影一直笼罩在皇帝的心头,庞大的宗室不仅经济资源上对普通民众进行压榨和排挤,更对国家稳定产生巨大威胁。

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厂卫侵夺了司法、监察的职权,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厂卫是极端专制的象征,有了特权自然就会有更多欲望,原本用来防止百官腐败,结果造成厂卫腐败得更快,厂卫从上到下纳贿成风,甚至到了诬陷索贿的境地,自身腐败自然不会去禁止腐败。明朝的厂卫是凌驾于政府的性质,本身就是专制畸形产物,政府情报部门被皇帝个人情报部门架空,造成特权阶层危害社会是明朝厂卫的特点,对外面的世界形成一无所知,对内控制人民一切。

明朝皇帝处决政事的主要方式是批答票拟,在明朝中叶以后,有些皇帝无法承担每天阅读大量奏章的工作,于是宦官便有机会通过代批奏章来干预朝政。宦官得势时,所有文武大臣包括内阁首辅及六部尚书,他们都可以任意进退。熹宗时魏忠贤从内阁、六部到四方总督、巡抚遍置私人,更是气焰熏天了。明代宦官专权,主要集中在行政权上。宦官之权高于朝廷之权,司礼监有内阁之实。这种专权的情况,破坏的不仅是明王朝的政治体制,它首先破坏的便是明王朝的“法统”,即法制体系。对法制的破坏使宦官可以掌握特权,而掌权后的宦竖又进一步破坏法制。在明代二百多年的历史上,宦官干预朝政与破坏法制一直是紧密结合,互为羽翼的。

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发展到了中国封建史上的顶峰,而君主专制与传统官僚及法制的互不信任和对抗也发展到空前绝后的地步,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人事各种权力于一身,个人无法运用所有的权力,可又不愿分权于臣僚,依托于法制,于是就只好依靠宦官了。宦官与官员不同,永远都是皇帝的奴仆、家臣,可以任意操纵,调遣方便。皇帝利用这一点,在自己周围形成了一个代替本人掌握权力的宦官集团。这个集团的首要任务,是协助皇帝厉行独裁。因此,我们看到,明代历朝宦官代表无不是因为各种原因得到皇帝的宠信,再入主司礼监,督办厂卫。其横行无忌,完全是在皇帝的默许之下。太监是否精于政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能否维护皇帝的地位。英宗因为听信王振的佞言而被瓦剌所俘长达数年,可就在他被放还复位之后,还是给死去的王振立了祠堂,并赐号“精忠”。

而宦官参预司法,破坏法制表面看来是宦寺专权的结果,实质上也是源于皇帝集权专制。厂卫是皇帝为了防止臣民有异心而建立的特务机关,廷杖是皇帝为了借事立威、震慑群臣而设的法外之刑,批红权是皇帝收回相权的结果,宦官在里面只是起到工具的作用,他们的权力直接来自于皇帝,他们对法制的破坏大都来源自皇帝的授意和允许。而对他们的刑事处分权也完全捏在皇帝的手中。可以说,宦官专权对法制的破坏实际就是君主专制对法制的破坏。整个明朝,刑狱紊乱,法制衰微完全是君主专制登峰造极的恶果。

同时期的欧洲有着截然不同的另一个结果。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在英国贵族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个被称为《大宪章》的人权文件。这个文件是一个划时代的人权宣言: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权的基本精神;它要求恢复人的权利,并制定一个宪法来保证这些权利。

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大宪章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自由权。司法自由,成立独立和无偏

见的法庭。人身自由,非经法庭的佥审判和法律定罪,国王不得逮捕、关押和剥夺任何自由人;不能宣布自由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用任何方式迫害自由人。大宪章谈得最多的是保卫个人的财产权和保护妇女儿童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的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

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以及等级会议有权监督财政的原则。整个大宪章的精神,都在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反对国王滥用手中的权力。大宪章强调尊重人权,保证个人不受侵害。大宪章要求制定宪法来保证上述权利的实现。这种法治的思想,不仅是为贵族、骑士等人的利益服务,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有助于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1689年英国又通过了《权利法案》,进一步重申了人权原则。这样大宪章的思想就发展到一个比较全面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