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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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欧中环境合作及绿色壁垒(2)

欧盟在环境技术与服务领域的先进地位决定它是中国的重要合作伙伴。欧盟拥有全世界60%的环境技术专利,并且欧盟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环境政策体系,所以中欧可以在环境领域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中欧已经建立了环境政策部长对话机制,预计未来将在水资源项目、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与贸易等双方关心的领域开展合作,欧盟将提供技术援助与专家支持。

二、欧盟的绿色壁垒

1.欧盟绿色壁垒的特征

绿色壁垒即环境贸易壁垒,是近十年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它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名义,制定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或难以达到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目的而设置的贸易壁垒。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欧盟作为世界上环保要求最高的地区之一,把苛刻的环保标准也带入国际贸易机制,成为名目繁多的绿色壁垒的起源地,是世界上使用绿色壁垒最早、最多、最严格的国家集团。目前,欧盟对外的环境贸易壁垒主要有:一是“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些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增环境税;二是“绿色技术标准”,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手段制定苛刻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三是“绿色检疫”,某些国家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特别是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放射物质残留物、重金属含量等要求十分严格,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进口;四是强制性措施,一般是以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环境、方法、过程等不符合本国环境要求为理由,强行禁止某些产品进口;五是环境贸易制裁,即以另一国违反国际环境条约为理由采取的强制性进口措施;六是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配额等其他形式。

绿色壁垒之所以倍受欧盟的青睐,还有其道义上的合理性即保护环境的名义。国际环保公约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国际协议对贸易中对环保要求有明确规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法律,客观上支持了绿色壁垒的形成。正是由于欧盟(其实不限于欧盟)绿色壁垒的“正义”性,使之形成了以下几个特征。

道义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环境贸易壁垒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为借口,表面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迎合了绿色消费的需要,而且以国际公约和欧盟法律、法规等公开立法为依据,具有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欧盟作为世界上工业化最早的地区,也最早感受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后果,民众的环保意识也非常高,所以欧盟设置绿色壁垒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使美国也奈何不得。

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涉及范围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还包括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前的设计一直到消费后的最终处理都有限制;不仅涉及到货物贸易领域,而且还涉及到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领域,较之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更大,而且,环境贸易壁垒实施中易于传递,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另一个国家。例如1996年德国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纺织品进口,结果法国、荷兰、日本也相继仿效。1998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而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

保护方式的隐藏性。

不像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虽限制贸易,却还有一定透明度,而环境贸易壁垒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我们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有时实施主体环保和贸易保护两种动机相互交叉,要明确甄别其真实动机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呈现出一定的隐藏性特征。

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由于设置环境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通常成为其牺牲品,因而环境贸易壁垒有其歧视性的一面,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环保历史欠账,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规定同样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显失公平的。通常这些规定过于复杂且经常变化,有时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制定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外国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而进口国很容易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施贸易制裁。更为严重的是,不仅环境技术性规定本身可以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成为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严重障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往往导致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取证,即使最终认定有关商品符合规定而准许进口,但这些商品的销售成本已经大大增加,或者可能延误了交货期以及错过了销售季节,从而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贸易。

当然,欧盟的绿色壁垒针对的是所有非欧盟的贸易体,对于中国来说,所涉及到的产品主要集中传统出口商品上,如纺织服装、茶叶、机电产品和玩具等。目前,我国几大出口行业的产品都已经或将要受其限制。当然从积极的角度看,绿色壁垒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贸易措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把“双刃剑”在致使我国出口贸易屡受创伤的同时,也迫使我们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宣战。

2.欧盟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由于我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主要依赖劳动力和资源的廉价优势,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则使这个优势荡然无存,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大减,外贸出口严重受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主要创汇产品——纺织服装及皮革制品出口受到严峻考验。

纺织行业作为我国创汇的第一大户,其出口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5,我国年均对欧盟出口纺织服装100亿美元左右。欧盟颁布禁止191种染料加工的纺织品进入其市场的指令后,当年就有占总额10%左右的纺织品出口受限。1994年起,欧盟的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禁止使用18种偶氮染料,并对进口服装附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使我国纺织品出口每年有30亿美元受到影响。2003年9月11日起,欧盟15个成员国又提高标准,限制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四氨基联苯等22种偶氮染料。此外,一种名为蓝色着色剂的染料也被限制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而这些染料在中国纺织行业中大量应用。当前最具影响力的是《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它对有害物质的要求达到了ppb级,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由于技术设备限制,产品很难控制到ppb级。欧盟除了对服装制定一整套产品标准外,还将绿色壁垒延伸到进口服装检验及环境标志认证方面。据联合国调查,我国纺织业至少有了79亿美元受到了影响。

更为严峻的是,2003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产品生态设计指令(草案)》。该草案引入了“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估”的概念,规定在产品设计时,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就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要将产品的功能、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因素与产品的环境表现合理平衡,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欧盟“生态管理审计计划”的参与成员或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的获得者则被认为符合相关要求。由于我国企业无法参与该“计划”,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争取获得生态标签。虽然生态标签是非强制性的,但欧盟以法律形式推出其标准,这使生态标签具有实际上的法律地位,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生态标签倡导的是全生态的概念,它的评价标准涵盖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如纺织品从纤维种植到生产、纺纱织造、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乃至废弃处理的全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因此,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看,生态标签是更为理想并具有发展潜力的生态标准。

然而,我国纺织服装和皮革制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尤其是在印染、砂洗、防缩防皱防褪色等处理过程中,染料和其他化学品的使用不合理。事实上,我国纺织染料企业生产的直接染料中,有30%左右为发达国家禁用,在绿色染料等产品的研制、检测手段的扩展和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我国输欧产品要想在短时间内都获得欧盟生态标签,显然并不现实。再者,中、低档产品是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主力军,长期停留在以量多价低而取胜的层次上,需要付费使用的生态标签势必会削弱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其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副产品出口遭受重创。

我国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残量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进而影响到海产品、畜产品、纺织品、食品等出口屡遭禁入、退货或索赔。针对食品等农产品的进口,欧盟设立了绿色卫生检疫制度。除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外,还执行欧盟和各成员国制定的有关标准,对食品材料、产地、成分、药物残留、包装和包装材料等有很高的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一般达不到如此高的要求,因而难以进入欧盟市场。

食品在我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食品曾经被欧盟拒之门外。因奥地利发现当地超市从中国进口的虾仁含有超标氯霉素,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市场抽样检测中也发现从中国进口的蜂蜜中氯霉素残留超标,2002年1月5月,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包括鸡肉、兔肉、蜜蜂、冷冻褐虾、大虾和动物饲料。虽然从当年6月份开始欧盟逐步放宽进口限制,但是范围很窄,且要求全部相关检测均在欧洲进行。直到两年多以后,禁令才得以解除并可在中国口岸进行检测。水产品(尤其是虾)占我国出口欧盟动物源性食品的绝大多数。欧盟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第四大市场,是我国远洋捕捞产品出口的两大主要市场之一。因此,欧盟的禁令使我国水产加工企业损失惨重。据农业部有关报告,2002年1月至6月,对欧出口主要的95家企业每家因该禁令而遭受的损失,平均在50万~300万美元之间,由此可推算出整个产业的受损程度,而重点渔区如舟山所受的冲击更大。从舟山地区出口的海捕虾占我国出口欧盟虾类产品的80%~90%,仅以舟山西峰水产有限公司为例,禁令前该公司每年出口欧盟的虾大约有3000吨左右,由于其产品被欧盟检测出氯霉素问题,公司对欧出口戛然而止,损失惨重。

欧盟是我国蜂蜜出口的主要市场。我国的蜂群数量和主要蜂产品出口均居世界第一,年产蜂蜜约20万吨,年创汇1亿多美元。“氯霉素事件”使欧盟以我国产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停止进口。已运抵欧盟的蜂蜜被退回,许多商场也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柜台,甚至有的国家宣布销毁到岸的中国蜂蜜。

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茶叶亦因绿色壁垒对欧出口呈逐年下降趋势。2000年7月1日,欧盟执行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了标准要求;2001年11月开始又增加对中国茶叶的检测项目,从原来26种残余农药检测增加到62种,而现在执行的标准更为严格,个别农药残留量的检测指标已较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这使得中国近年对欧盟的茶叶出口大幅度减少。显然,我国农产品所受到的绿色壁垒限制日益增加。

欧盟对其他农产品进口也有严格规定,如对进口花生及其制品采取“自动报警制度”,即任何—个成员国发现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超标,其他成员国则相应自动关闭花生进口市场。欧盟还以口蹄疫等各种疾病为由,一直将中国的猪肉、牛肉和乳制品等拒之门外。

工业产品出口受到限制。

欧盟的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即所谓的绿色技术标准。我国工业整体技术标准低,更未重视产品的绿色标准,在越来越高的绿色标准面前,我国传统出口产品中的机电、纺织、建材、清洁用品受到了更多的限制。1999年12月,欧盟正式发布1999年/815/EC指令,规定采用聚氯乙烯PVC原料生产的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脂类增塑剂含量最高值不得超过0.1%。这导致我国玩具制造业每年至少损失4亿美元的出口额。

自1995年以来,机电产品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产品。但发达国家先进的产品法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一直困扰着我国机电行业。我国在电动机、空气压缩机、家电等小型机电产品的出口上,具有价格竞争力,但由于技术原因,许多产品的噪声控制水平较低,且在创新能力、制造水准及环保检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因而使相当一部分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其产品达不到发达国家有关防治电磁污染、噪声污染以及节能等方面的环境要求。

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实施《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覆盖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电脑等十大类电子电器产品,我国出口的主导产品多数包括在内。尤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的制造商将在出口时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由于该费用预测按欧洲劳动力成本计算,回收成本接近甚至超过在中国的制造成本,这对利润很低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据有关部门2003年的一次初步调查,中国对欧出口的约12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可能因此而受限。

绿色包装的限制难以逾越。

绿色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可回收再用或再生利用、易于自然降解腐化、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绿色包装虽然顺应了当今世界的环保要求,但它在任何国家都无法依靠市场自发实现。因此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控,效果甚佳。

欧盟许多成员国较早制定有关法律或法规。德国于1991年通过《德国包装法令》,又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应回收其商品的包装垃圾,并要求包装上粘贴绿色标志。由于绿色标志使用费要根据包装垃圾再生利用的难易程度而定,为减少使用费,生产商力求包装简单方便、材料易于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