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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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欧中环境合作及绿色壁垒(3)

奥地利于1992年10月通过《包装法规》,又以《包装目标法规》作补充,要求生产商与销售商免费回收运输及销售包装,其中80%需作再循环和再生利用处理。1994年的《包装法律草案》更准确地阐述了上述法律的观点,并将欧洲包装“指南”内容纳入其中。

法国于1993年制定了《包装法规》,要求必须减少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废弃物。1994年的《运输包装法规》规定除家用包装外所有包装的最后使用者要把产品与包装分开,由公司和零售商回收处理。比利时于1993年7月通过《国家生态法》,1995年正式生效。其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食品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均要交税。

英国于1996年5月通过《包装废弃物条例》,并在全国推广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再利用处理系统,有80%的居民参与其活动。

欧盟于1994年12月出台了《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南》,包括六个主要标准和一系列支持性标准,旨在避免或降低包装废弃物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该指南在附件中确定:①包装材料的重量和体积应降到最低限度,以能够保证被包装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接受为准;②使用后,包装材料的有害成分和其他危险成分对环境的危害应降至最低限度;③包装材料应适合于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标准,或可以腐烂成为混合肥料,或能够再利用。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绿色包装的调控很不完善,企业绿色包装的意识比较淡漠,很容易遭受发达国家绿色包装制度的限制。例如,欧盟已对输欧的玩具外包装和内盒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等进行限制,且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除CE标志以外,欧盟还要求在包装盒上印制相应的回收标志,封口胶带要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的牛皮纸、胶带,不能用U型钉装订。对于影响环保的包装材料,尤其是塑料更是严加控制,供货商被要求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之流向。这样的法律法规虽有利于环保,但也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方便。它们很容易借口别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符合绿色包装要求而限制进口。我国对欧盟的玩具出口数量颇大,稍有不慎,绿色包装制度就可能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拦路虎。

引起连锁反应,影响我国对欧盟外地区的出口。

在某国设置某个绿色壁垒后,其他发达国家往往会迅速跟进以保护本国市场。自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开始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后,澳大利亚已开始实行类似做法,美、加、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英联邦也极有可能模仿欧盟的做法。我国的机电产品如收音机、电视、灯具的出口都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要销往欧美、日本等国,因此,出口更加困难。这种连锁反应,使设置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壁垒也会设置得更高更广,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

影响企业竞争力。

欧盟的环境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基本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之中,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这样,我国产品制造商为达到进口国对商品的环境保护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相关的费用,产品的包装、出口标签和商业广告宣传也将作大幅度的调整,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也相应增多。长期以来,我国价格低廉的产品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有利因素之一,若要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要求,就必须投入比发达国家高出很多的资金和人力,这就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欧盟可能将某些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

发达国家推行比较严格的环境标准,为了逃避本国高额的环境污染处罚和获取更高的经济基础,利用我们的低环境要求的宽松投资环境,将在本国已被限制成淘汰的重污染产业向我国逐渐转移。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环保产业技术水平低,为保持低成本优势制定了较低的环境标准,为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转移提供了条件,80年代欧洲大规模向中国和印度转移的大量华工企业就是这种情况的最好说明。绿色壁垒所赶出来的企业和产业会危害我国的环境,使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

3.突破绿色壁垒的对策建议

面对日益严重的绿色壁垒,我国应积极应对。如何正确看待绿色壁垒非常重要,从商品贸易这个角度来看,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用来限制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技术性手段;从环境保护这个角度来看,绿色标准是贸易活动中保护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生命健康的措施。所以我们既要看到绿色标准是“壁垒”,也要看到它是环境保护的推动手段。环境贸易壁垒是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巨大障碍,同时在国际贸易中我们也反过来可以使用环境壁垒措施来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我们应该在认识和弄清环境贸易壁垒实质的基础上,结合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研究,采取突破环境贸易壁垒的有效对策,扩大出口。

研究欧盟的绿色标准,建立绿色壁垒的预警机制。

我们要研究欧盟的环境政策和环境制度,因为政策直接与对外贸易挂钩。从欧盟的环境政策可以看到,欧盟的环境标准越来越高。以前,欧盟只是防治内部污染,近十年来,他们开始关注世界环境问题,人体健康生命保护也走向人们焦点,生活质量成了欧洲人的追求,并且早在1986年他们就在根本大法《单一欧洲法》中明白地规定欧洲的环保应是“高水平保护”,这些既是他们观念的不断更新,也是他们政策原则的与时俱进,最后都渗透到他们的对外活动,影响到我国的对欧交往。例如他们对世界环境问题的关注包括森林的保护,就会对造纸业形成相应的绿色标准,规定造纸所消耗的林木必须是可持续的,那么达不到这个要求的纸品很可能就遭遇他们的“绿色壁垒”。环境问题造成人体甚至后代的大量危害,如妇女母乳中农药的超标,欧洲的“疯牛病”及“口蹄疫”等事件,促进欧盟2001年实施的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把“人体健康”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质量作为优先目标,由此我们也就能很好理解他们为什么对进口食品和农产品设置一系列绿色壁垒。所以,我们欲全面了解欧盟绿色壁垒,必先通读欧盟环境政策。

我国政府应加强对欧盟环保认证标准的研究,建立针对欧盟的技术性壁垒的预警机制。收集欧盟的环境贸易壁垒措施,建立环境贸易壁垒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研究欧盟以及世贸组织主要成员的有关环境标准,找出差距,从而完善我国环境标准,一方面防止污染物和重污染技术向我国转移,另一方面加快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针对我国一些主要出口产品优先制定有关标准,制定有机食品标准,开展有机食品认证;制定纺织、服装和皮革产品的环境标准及认证制度;制定机电产品环境标准: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有效的、统一协调和灵活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环境壁垒战略规则,制定我国统一的应对策略。同时提高我国建立环境壁垒的技术和手段,对进口产品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共同采取应对办法,以保护贸易和环境。

加强环境外交。

我国环境外交30多年来,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总体来讲,现今的世界环境事务体系还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这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利,也就是说我们应更加努力表达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以改变这种情况。同时,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变化,环境事务也是不断发展的,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国际交往中的贸易壁垒正是发达国家新的游戏规则,我们必须在外交上尽快把握。加入WTO即要求企业的行为既要符合国际规范,又要不违背本国的环境与贸易政策,也要求政府加强“环境外交”的工作力度。

在国际舆论和环境事务上要打破西方中心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工业社会以来的环境问题做出了主要贡献,国际环境协议也规定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的责任。也就是说,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理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流动是站不住脚的。当然,绿色壁垒并非仅仅针对某一国或某一地区,至少它表面上是一视同仁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环境标准不加区别的话,总体说来,发展中国家显然吃亏。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环境条款的谈判中,发达国家经常提出某些超越我国发展水平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所以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要积极参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理直气壮的反驳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剥削,坚持国家的环境主权。

依据国际惯例,突破我国产品的环境贸易壁垒。要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保护民族工业。欧盟的绿色壁垒首先是在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原则下实施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除了要遵守协议原则外,还可利用为照顾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资金与贸易上的需求,允许他们保护当地技术,不需与国际标准一致,在一段时间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他们对协定应尽的义务这一例外条款,以保护我国民族工业。针对欧盟违反非歧视原则而对我国出口产品设定高于其境内商品的环境标准而设置绿色壁垒,我国也可以根据其他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特殊规定,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还可以联合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协议有关条款,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保证我国的绿色产品顺利进入欧洲市场。对于欧盟以环保为借口单方面设置的贸易壁垒,或将其境内环保法规定实施到境外,或以隐蔽形式作出的各种贸易歧视,我们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或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

要吸取经验,建立本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欧盟的绿色壁垒和环境标准给我们提了个醒,我们也应根据本国企业的贸易要求和人们的环保要求,制定强制性标准,未达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不然,欧洲的洋垃圾可以进入我国,我们的高质量产品反而被拒之于他们的门外。

加强绿色认证,促进环境管理。

与环境有关的认证体系目前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绿色标志认证等。IS0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只有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是合格产品,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刚刚起步,产品种类少,远远不能满足对外贸易的需要。2003年,全球有15万家企业进行1S014000标准认证,而我国只不过几百家。我国作为世界主要纺织品、农产品及原材料的出口国,为减少他国以环保之名对我国的出口限制,就必须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积极推行IS014000国际标准。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环境标志是标明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符合特定环保要求的标志,欧盟就是首先立足考虑国内标准,然后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以保证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本国利益,或将国内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以保护,发展自己的产品。所以我国在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时,应尽快制订环境标志管理条例,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通过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