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民道德规范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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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五爱”是每个公民都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五爱”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学习和掌握“五爱”的要求,就是要自觉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每个人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还要自觉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五爱”作为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五爱”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道德要求。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部临时宪法性的文件。在这个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部分明确提出:“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五爱”的这种法律地位表明,遵守“五爱”既是公民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又是公民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

正因为“五爱”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毛泽东同志在1949年9月29日应邀为《新华日报》题词时,挥笔写下了“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为全体国民的公德”。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其中在规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的同时,提出“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一规定,把“五爱”由社会公德规范提升到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使其在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