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献给父母的爱:子女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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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目前老年人再婚存在哪些模式?

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对老年问题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正在经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大大超出人口学的范畴,给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和精神均带来巨大的影响。”

事实证实了安南论断的正确。目前在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也在发生着“静悄悄的革命”,譬如说老年再婚。丧偶或离婚的老年人正在走出空荡荡的单身生活,选择异性伴侣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由于受种种因素的限制,老人再婚的形式正从单一的“登记结婚”走向“走婚同居”、“搭伴养老”等多种选择。

一、登记结婚。这是老年人再婚时最理想的模式。双方志愿登记,通过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建立社会、亲朋好友都承认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老年人再婚能够选择这种形式,大都是双方儿女善解老人,通情达理,双方老人有一定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程度,追求稳定幸福的家庭生活。

由于再婚时赡养、财产分割、社会舆论压力(尤其在个别农村地区)、子女反对等因素干扰,许多老年人到头来都被迫放弃了再婚的念头。因此现实生活中登记结婚的再婚老年人在再婚老年人群中所占比例并不高。近年来出现的“走婚同居”“搭伴养老”等再婚模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二、走婚同居。所谓老年人“走婚同居”,指的就是单身老年人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定期或不定期在一起过婚姻生活的再婚形式。有时男方到女方家里住上一段时间,有时女方到男方家里住上一段时间。而“走婚同居”的单身老年人平时都各自生活在自己的家庭里,双方都保持一定的自由度和距离感,给两个家庭都留有充足的时间,也给自己留有独立的空间。双方在财产、收入、分配、消费上互相是独立的,在情感上又是互相依恋的。都把对方看作自己的另一半,都视对方为“唯一”。但是对外时,双方一般不主动公开两人的真实关系。

三、搭伴养老。搭伴养老指的就是单身老年男女不经过婚姻登记在一块居家养老。这些老人面对外人时,有的公开以夫妻相称,有的男方把女方称为“保姆”,有的面对外人时称对方为“家里亲戚”等等。一般“搭伴养老”在经济联系上比“走婚同居”要更紧密。搭伴养老是通过老年夫妻间生活上的互助、经济上的互补、感情上的互融来实现的。

“走婚同居”和“搭伴养老”两种再婚形式中,老年男女双方都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同的是“走婚同居”婚姻关系的公开度要小一些,而“搭伴养老”的婚姻关系的公开度更大一些。“走婚同居”中婚姻生活占有一定的地位,而“搭伴养老”重点是养老生活,这是一种少性或无性的婚姻,更多的是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养老。

如何看待老年人的“同居”?首先要说,我们对老年人同居不能以“非法同居”枉加评议,伤害了老人的自尊。“走婚同居”和“搭伴养老”是一种“准婚姻形式”。这和年轻人的同居生活即所谓“试婚”有所不同。同居老人一般都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手续,但是他们的婚姻关系是被子女、亲戚朋友和街坊邻居认可的。而且老年人不具备生育能力,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性,不会影响社会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老年人“走婚同居”和“搭伴养老”再婚形式的出现,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是社会大环境越来越宽松。现在老人自己、子女以及周围的人们,都觉得走婚同居、搭伴养老这种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不失为老人们一种不错的选择。二是避免了再婚后赡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三是避免了子女反对等麻烦。

其实,“走婚同居”和“搭伴养老”也给老年男女双方一个磨合、熟悉、恋爱的过程。如果时间长了,或者分手,或者正式登记结婚,都应是预料中的事。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概率要高出年轻人。尤其是“走婚同居”、“搭伴养老”这种形式,只是一种“准婚姻形式”,还处于一种民间自发状态,产生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保护。同时,一些老年人“合则成不合再分”的心态,也不利于双方在生活上的积极磨合,使再婚失去了一个患难与共的基础,也使老年人再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同时对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都需要引起老年人、子女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长者问,对勿欺;长者令,行勿迟;长者赐,不敢辞。

——周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