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种,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只要公司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等活动,就不能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各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不同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计算公式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
增值税的具体避税措施只要有以下几点: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两种。凡是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公司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公司,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公司和公司性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在小规模纳税人中,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商业公司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很多人认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纷纷注册一般纳税人。其实对于刚好处于临界点的公司还是应该好好筹划一下。
(1)仅考虑销项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款项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它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同样100元的产品,购买方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是117元,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是104元。对于一些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来说,宁愿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如果一般纳税人当月有很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税负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我国税法规定商品销售公司在销售完商品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
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超过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时,其增值税税负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反过来,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小于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时,其增值税税负就要小于小规模纳税人。
2.销售方式中的税务筹划。
在销售方式上可以降低公司整体税负的业务,可以单独分出去,而不必要汇总纳税。但有的时候汇总纳税也有它的好处:
(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混合销售行为,选择什么样的税还是有筹划空间的。表面上看营业税的税率最高为5%,似乎低于增值税的税负,其实在运算时同样可以运用计算临界点的方法来比较两种税的税负。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则:
增值率Z=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如果实际增值率大于Z,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Z,则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理。
(2)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项目的税务筹划。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别核算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税务筹划。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或者减税项目的,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公司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时,通过单独核算不同项目销售额可以减小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
别外,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企业运输费用的税务筹划。
运输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企业可以通过自己购买车辆、自己运输,也可以采用由专门的运输公司来运输、自己支付运输费的方式。企业自己购买车辆进行运输,其中,购买车辆的开支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而只能通过折旧的方式列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车辆运营过冲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假设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的物资耗用的比例为R,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如果企业选择有专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方式,则需要支付运输费,该运输费可以抵扣7%的进项增值税。同时,收取该运输费的运输公司也应该缴纳3%的营业税。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只减少了4%的税收收入,也就是说,该运费只有4%的抵扣率,令17%R=4%,即可求出R=4/17,这就是运费的扣税平衡点。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比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当然,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的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运输费用的税务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消费税和增值税一样也属于流转税,但是在计税方法、纳税对象等方面和增值税具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对所有工业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同时交叉对消费品征税,以调节我国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用消费税的计算公式进行税务筹划。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一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税额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佣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补费用。二是实行从量计征办法征收税款的,应纳税额=销售量×单位税额。在实物中利用从量计征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的很少,主要是在从价定率的方式下有下列几种情况存在税务筹划的机会:
(1)纳税人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应换算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关税和消费税税率没有税务筹划机会,但关税的完税价格具有很强的弹性,因而具有税务筹划机会。一般来说,关税完税价格越小,越对税务筹划有利。因此,要求税务筹划者,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税务筹划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税务筹划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组成计税价格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具有税务筹划机会。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应当缩小成本和利润有利于税务筹划。
在上面公式中有两点值得纳税人思考:一是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二是没有经过处理将本可压缩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直接通过公式换算。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企业节省消费税。因此,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千万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2.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纳税筹划,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资金使用利益。
我国的消费税除了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课税以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在生产制作环节课税。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人数量较少,征管对象明确,便于控制税源,降低征管成本。由于生产制作环节不是商品实现消费以前的最后一个流转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他们供货,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制作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
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是纳税人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这种方法并不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目前,这种在纳税环节进行的税务筹划在生产化妆品、烟酒、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首先,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生产厂家向销售分公司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的幅度过大,就构成了《消费税暂行条例》所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价格调整权。其次,这种行为有避税的嫌疑,国家有可能出台相关的税收法规来防止纳税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由在生产环节对纳税人征税,改为推延至经销环节征税。这样,该纳税人就无法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了,但是对于广大中小纳税人而言,这种税务筹划方法仍然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案例”化妆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化妆品,假设正常生产环节的售价为每套400元,使用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厂应纳消费税为:400×30%=120元。假设生产成本为X,则该企业税前利润为:400-120-X=280-X元。请提出该厂的税务筹划方案。
倘若该厂经过税务筹划,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负责对外销售,向该分公司供货时价格定位每套200元,则该厂在转移产品时须缴纳消费税为:200×30%=60元。该厂向分公司转移价格200元。该分公司对外零售商品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没有消费税负担。假设生产成本为X,则该企业(包括分公司)税前利润为:400-60-X=340-X元。通过这种税务筹划,该企业每套商品少纳消费税60元。
3.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税务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酒厂将自产的酒精用于连续生产白酒,酒精和白酒都属于应税消费品,在用酒精连续生产的白酒中,酒精既属于白酒的直接材料计入白酒的生产成本,又构成了白酒的实体。对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又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不视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不征收消费税。
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即发生了应税行为,应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例如,炼油企业将自产的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但运输所用汽油应当征收消费税。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使用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以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只生产一种品牌的摩托车,某月将100辆摩托车作为职工年终奖发给职工,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当月,该企业按照5000元的价格销售了400辆,按照5500元的价格销售了400辆。
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6%,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100辆摩托车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并给出税务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该企业能够准确提供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则按照销售价格确定消费税的税基。应纳消费税为:5000×100×10%=50000元。
如果不能准确提供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即该批摩托车有两种销售价格,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应纳消费税为:(400×5000+400×5500)/800×100×10%=52500元。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消费税为:4500×(1+6%)/(1-10%)×100×10%=53000元
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税负最轻,这就要求该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准确计算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
4.包装物的税务筹划。
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其形式看,可以分成如下三种类型:一是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二是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三是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势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未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1)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因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5.利用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
全额累进税率的一个特点是:在临界点,税收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税收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的增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巧妙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反而能够增加税后利润。
“案例”某啤酒厂2002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2990元(不包括增值税)。2003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该厂准备将价格提到3010元。请提出该厂的税务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如果将啤酒的价格提高到3010元,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50元,每吨啤酒扣除消费税后的利润为:3010-250=2760元。
该厂经过税务筹划,认为适当降低产品的价格不仅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后利润,而且可以增加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该厂将2003年啤酒的出厂价格仍然定为2990元,这样,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20元,每吨啤酒扣除消费税后的利润为:2990-220=2770元。
由此可见,这种税务筹划方法实现了“一箭双雕”,既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又增强了本厂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能力。
三、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可以采用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等。对转让无形资产使用税目进行征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3)土地批租不征营业税。土地批租是指国家通过征用或终止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收回后,再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4)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即从营业税角度来说,对上述列举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在转让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销售货物业务,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2.对销售不动产进行税务筹划。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其内容包括: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其他用房等),设备安装工程(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其他建筑产品(烟囱、铁路、窖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销售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对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目进行征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但税法中特别规定,对此项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2)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因没有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属于销售不动产。
(3)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转让所有权,若只是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则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而属于租赁不动产,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4)销售不动产连同所占土地所有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5)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是住房制度改革初期出现的一种过渡方式,具有销售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征税。
(6)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但如转让该项股权,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公司所得税,是国家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司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是不同的。虽然从整体上固定资产的扣除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本身,但是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作为企业,都希望尽快地折旧,即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折旧期少缴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地收回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
虽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这就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接折旧法。”即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企业不论采取什么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应该直线法计提折旧,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此,如果单纯地以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企业税务筹划是行不通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同时又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与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向密切相关的。
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务筹划应该重点放在折旧方法的税务筹划上。如前所述,在当今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候,我国的传统经济面临着严峻挑战,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如何适应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要求;为了适应该方面的要求、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而购进固定资产就符合加速折旧的要求。在具备了这个前提后,使用什么样的办法对固定资产能够加速折旧就比较简单了。
2.利用不同折扣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销售时为了占领市场,通常会采取折扣的方式。折扣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在税法上叫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由于购买方的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折扣销售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另一种折扣方式是现金折扣,在税法上叫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贷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购买方支付货款越早,获得的折扣越大。例如,购买方如果10天支付货款,可以折扣2%;如果20天支付货款,可以折扣1%;如果按正常的30天支付货款,则不给予折扣。在会计上通常用2/10、1/20,N/30来表示。对于这种销售折扣,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折扣一般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属于减少收入总的项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符合规定的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均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的,即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另开发票的,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样对应纳税所得额就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所得税款的多少。
3.利用预缴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而且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因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国税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案例”某公司在生产任务繁忙的5月份给工人多发奖金5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2000元,如果该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税率25%,则该公司1月份应纳所得额减少7000元。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为:7000×25%=1750元。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750元,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后,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
1.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案例”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
刘小姐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
如果刘小姐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刘小姐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
2.工资、薪金收入不均时的税收筹划。
对一次性发放大额奖金的,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的税率,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案例”2004年1月,某地高校每位职工一次性获得2003年度奖金12000元,假设职工A月工资收入1500元。计算1月该职工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月工资已达纳税标准,因此奖金收入不需扣除任何费用,直接计算纳税即可。
对取得的奖金收入纳税处理一般的方法是:12000×20%——375=2025(元)
但是倘若我们将奖金分配政策做一下调整:奖金总额不变,发放方式由年终一次发放改为每月分别发放,则奖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2003年,某地高校每位职工每月发放奖金1000元,假设职工A月工资收入1500元。计算2003年该职工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奖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10%——25=75(元)
全年奖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5×12=900(元)
同样的所得,由于处理方法不同产生的差异为:2025——900=1125(元),即采取每月份发奖金,纳税人可节约税金1125元。
该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在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作为具备享有附加减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项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或不缴税款。
“案例”李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4年六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5000元的工资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
如果李先生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5000-800=4200(元)
境内应纳税额=4200×20%-375=465(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8000(元)
境外应纳所得额=8000×20%-375=1225(元)
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465=1225=1690(元)
但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00-800=16200(元)
合并应纳税额=16200×20%-375=2865(元)
因此,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可以节省税额1175元。
4.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案例”陈某为某行政单位软件开发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电脑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按约定可得劳务报酬24000元,陈某可要求对方事先一次性支付该报酬,亦可要求对方按软件维护期12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尽管后一种付款方式会有一定的违约风险,但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后,两种付款方案利弊会有新变化。
若对方一次支付,则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20%)×20%=3840(元)
若对方分次支付,则陈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12个月共计缴税2400元,比一次支付报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440元。
该例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
5、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业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
(1)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因为个人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而家庭的很多日常开支项目同时又是经营支出项目,如水电费、电话费等,所以应尽量分开经营用的费用,在税前列支。
(2)如果使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虽然收取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租金作为一项经营费用可以冲减个人的应纳税经营所得额,减少个人经营所得的纳税额;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既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又保证了自己房产的完整、甚至还可以增值。
(3)通过给家庭人员支付工资办法,扩大工资等费用支出。如果您的家人在合伙企业工作,你应该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这既是对其劳动的承认,又增加了税前列支费用。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规定的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缴税,就可以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
6.利息、股利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我们知道,股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的金额,不同的项目其税负是不同的。当股息转化为工资薪金能减轻税负时,我们就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各占1/3.甲、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资均为1000元,投资当年每人应得股利24000元。如果在年初将预计分配的股利通过增加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则税负就会大大降低。假设将各人应得的股利24000元平均增加到各月的工资当中,这样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工资,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现对比如下:
筹划前:
(1)各月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1000-800)×512=120
(2)股息所得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4800+120)×3=14760(元)
筹划后:
(1)股息所得不纳税。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1000-800)×15%-125]×12=205×12=246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2460×3=7380(元)
比较计算结果,筹划后减轻税负:14760-7380=7380(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对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低个人税负,除了这些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还有不少优惠政策,若是平时注意到这些小窍门,可为自己节省一笔不小的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