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节税法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这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企业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就无法进行投资,无法获得盈利,更谈不上好的经济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筹资节税法是指选择有效的筹资方式,使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获得水平最高,但纳税负担最小的一种节税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常用的筹资方式主要有4种:
1.自有资金。即通过在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形成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达到资本积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注入更多的资金。
2.向金融机构贷款。即通过向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组织借贷信用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3.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即企业之间或经济组织之间,在一方发生资金短缺或投资不足,而另一方却有资金结余或暂时不准备进行投资时,凭借良好的信誉关系,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融资。
4.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即通过发行债券,约定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引起不同的税收后果,因此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不同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减轻纳税负担。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除。而贷款、拆借和集资都存在着还本付息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利息摊入成本的方法,从而实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资来达到降低税款支出的作用。
1.利用贷款节税。该方法是指利用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税额。尤其是在银行商业化以后,银行也会出于同样的目的,与企业达成某种协议,由银行提高贷款利率,增大企业利息支出,同时银行再以其他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一部分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经济担保、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如及时办理结算;缩短结算时间;满足企业现金需要;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等。
2.利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节税。它是利用拆借资金在利息计算方面和回收期限方面的较大弹性,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额。我国税收法规中规定,向社会和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利息,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企业为了实现避税,只能扩大拆借资金的计息基数,或者延长拆借资金的计算期限,相对降低资金利息,使税后列支的利息转化在税前列支。
3.利用集资节税。即利用发行债券的方式,提高债券的券面利息率,减少计税利润。企业通过向员工发放债券利息,增加了企业对员工的转移支付,既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使员工得到实惠,又可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二、费用分配节税法
计提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给予补偿的基本方法,没有折旧的提取,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都不能实现。折旧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各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可归纳为3种:
1.直线法。也叫平均使用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
2.自然损耗法。是指按固定资产自然磨损程度计提折旧,其特点是折旧额的计提先少后多。
3.快速折旧法。是指按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原有设备贬值程度,采用短于机器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的期间来计提折旧,所有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完结的若干年前就已提完。
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纳税期的折旧额也会有所不同。在自然损耗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前期少而后期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加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好与自然法相反。折旧方法的不同,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的均衡。通常,快速折旧导致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便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而知,若企业所得税适用的是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造成平均边际税率偏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直线法使企业的税负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金额的总数相同,因不管利润在何期实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承担的所得税额也不变。更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滞后了纳税期,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自然损耗法折旧则提前了纳税期,将受到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来看,优化选择纳税的折旧方法顺序应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三、新产品节税法
通常情况下,国家有一些鼓动新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产品就可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好处。目前,企业利用新产品降低税收支出的方式有以下3种:
1.投资低税率产品,降低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同时也有13%的低税率。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产品结构,使企业的增值税率由17%降到13%,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改变产品所耗的原料和用途,减少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只对下列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即:烟、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器,焰火鞭炮、柴油、汽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类消费品。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减少纳税人数量,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是在生产制造、进口、移交使用和委托加工提货等,只对销售这一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因此,企业可以按照我国消费税进行特殊调节的精神,通过改变产品所耗原料和产品用途,减少或者避免交纳消费税。
3.投资新产品,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贯彻国家和产业政策,控制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从0到30%五档。适用零税率的有农、林、能源、水利、交通、原材料、通讯、地质勘探、科教、矿山开采等基础产业的投资项目,根据税率不同的原则,纳税人可以改变投资方向,由投资高税率的投资项目转向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从而使税收负担降低。
四、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关联公司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如某橡胶公司是执行高税率产品税公司,为减轻产品税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公司,虽然减少了本公司的销售收入和产品税,但是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公司从中反而多得了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公司间商品交易采取指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公司,在从其低税负的关联公司购进产品时,有的抬高进货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公司,这样即可以降低所得税负及“两金”的上交额。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公司多留的公司留利中获取利益。
关联公司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贷款来源较多的公司,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公司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公司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及“两金”的上交额。还有的国有企业将产品转让给厂办公司经营,而长期不结算,利息却由提供产品的公司负担,减少了利润,增加了集体积累留利。
关联公司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公司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或是不收,或是少收,或者是多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实体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仅由原公司支付,减轻了原公司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公司的利润。
关联公司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公司,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要新闲置的国有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公司,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公司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还有的国有企业在租赁关联企业有形资产时,以不合常规的高价支付,将高额利润转给关联公司然后从中获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好处。
关联公司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有关联关系的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高价的基本作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反之,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如果各相关联企业都实行累进税率,则转让定价大有可为,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所得额适用的边际税率所得额的大小向同一方向变化,即所得额越大,适宜的边际税率就越高。这样,如果集团内各关联公司间利润相差悬殊,就有可能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均衡各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以降低平均边际税率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于企业间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交易有相当规范和严格的规定,所以,企业在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时的创造性要充分发掘,既不违反有关法规,又能很好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利用分配利润节税
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预期利润水平的高低,是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同时公司进行投资活动已经获得了利润,而利润的如何分配问题,不仅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也牵涉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正视利润分配过程中税征纳行为的存在,并尽量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减少或降低利润分配过程中的税收成本,也是公司进行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往往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与税收行为有关。
1.税利的分配次序问题与避税。税利的分配次序,简单而言,就是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具体来说,是指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余额,是先按公司的毛利缴纳所得税后,再分配给其他各个投资者,还是先分配给各个投资者,然后由他们自行分别缴纳税款。这种先税后利、还是先利后税,其所导致的结果会有很大区别。第一从税收负担上看,在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若是先缴税后分利润,则由于所得额大而适用较高的税率,从而税收负担是很重的。而先分利润然后分别缴税,则由于各个投资者分到的利润数额相对较小,适用较低级的税率,从而税负较轻。在税收政策上,国家往往给予投资者在利润分配次序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这样可以用来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在税利分配的决序上,各国往往都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可供参考:
(1)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若其在组建时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则可采取先征税后分利润的处理办法,因为各国在法律上均把股份有限公司和其投资者(股东)区别开来,它们之间不具有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先征收一道公司税,然后在分配股息后,按股东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
(2)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实行中具有合伙性质的各类企业,则可采取先分利润后征税的办法。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均不把合伙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对待,从而可以先分利润,然后由各合伙人就分得的利润分别纳税。
2.不合理保留利润与避税。由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允许的股本增值的方式留在企业内部暂不分配,因而引起了不合理留利的问题。
假如企业的税后留利是为了生产经营上的目的,那么对这种留利暂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每个企业都有权使用自身的盈利来扩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某些企业利用这种情况,进行不合理的留利,以逃避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或者将照理应为股东个人收入的股息所得,以企业留利方式转变为股东的资本利得(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要低于股息所得),以享受低税率的优待,同样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目前,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还不普及,股份制企业正在试运行中,这就给不合理留利逃避税收提供了许多便利的条件。
一般说来,不合理保留利润是和未分配利润联系在一起的。未分配利润是指一个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扣除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们的份额后的余额。如果保留下来的余额超过了合理正常的需要,那末在税法上就会被视为不合理的保留利润。当然,合理的留利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这样做使它们可以有可能避免股票净值被冲击和避免固定利息的负担。但是,未分配利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很容易让人们把它和避税的行为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