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网络营销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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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5 数字产品及其定价

6.5.1数字产品的特性

(1)不可破坏性。数字产品不会磨损,没有耐用品和非耐用品之分。数字产品的生产者是在和自己已经售出的产品进行竞争。

(2)可变性。数字产品可以很容易地被进行修改。尽管有版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技术发展快于法律的修订,而且法律永远不可能穷尽规则,所以数字产品的生产者很难保护其利益不被侵犯。

(3)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极容易被复制,也就是说它具有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甚至有时候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4)对个人偏好的依赖。信息产品不是“可消费”产品,被消费的是信息所代表的思想和信息的用处,这些用处因人而异。因此,信息产品的销售者要更多地依赖消费者信息以便根据偏好来对消费者进行分类。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销售者要根据消费者类型进行差别定价;另一个是对于差别化的产品,销售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边际支付意愿而不是边际生产成本来定价。

(5)经验品。所谓“经验品”是指只有消费了该商品之后才能评价商品的价值。数字产品是典型的经验品,其价值只有在使用后才能评价出来。所以,对于数字产品而言,如果用户不了解该产品的内容和价值就不会购买;而一旦了解其内容后也就用不着购买了。在这种情况下,数字产品的生产者通常将产品中的“适量”信息免费提供给顾客,如标题、目录或试用版等,以诱使顾客的进一步购买。

总之,数字产品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定价的特殊性。

6.5.2数字产品的差别定价

尽管在实物市场上也存在产品的差异化现象,但它在电子商务中应用得更为广泛。因为数字产品的可变性使之高度多样化。此外,在电子化的市场环境中,关于用户喜好的详细信息要丰富得多。

在电子商务中,差别定价将详细的用户信息和定制产品相结合,从而达到有效定价的目的。但是,差别定价存在两方面的困难:其一,当产品差异化之后,因为用户的兴趣和用途不同,定价方式将变得极其复杂。其二,数字产品的成本结构与多数实物产品不同,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对生产和消费并不有效。产品差异化和用户信息产生了多种销售机制,包括订购、许可、出租、租借等。目前主要的定价方式是个性化定价、版本定价和群体定价。

1)个性化定价

个性化定价也就是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的消费者出售信息产品。数量Q1的产品对应的价格为P1,Q2对应的价格为P2,依此类推,QN对应的价格为PN。在这时,由需求曲线表示出来的代表商品边际效用的消费者买进一定量信息产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成为信息产品供应商的边际收入曲线。这样,信息产品供应商就能把在单一定价下的消费者剩余全部转化为由于实行个性化定价而追加的收益,从而获得了更多的收益。实行个性化定价,信息产品供应商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兴趣来代为设计一整套的信息产品,并相应采用不同的价格。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有时很难完全实行个性化定价,最明显的原因就是,难以确定某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且,即使一个企业了解每个消费者愿意为其产品支付多少价格,如企业提供给一个消费者C1的价格比另外一个消费者C2的价格低,但要在市场上防止消费者C2利用企业提供给消费者C1的低价也是很困难的。而如果我们在销售中,采用的技术是“一对一营销”,就可以安排多样的、甚至个性化的价格。比如,在互联网上,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实现这种个性化定价。

不过,在实行这种策略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注意对信息产品本身及其价格都要实行个性化。这在互联网上也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在互联网上可以实现“一对一营销”。同时,在互联网上,我们还可以充分了解消费者对我们的信息产品的兴趣所在。我们可以通过消费者在网络上的点击流、搜索习惯以及他们的注册信息等来分析顾客真正需要什么。然后,可以根据消费者对信息产品的不同评价、不同购买习惯以及其他特征来实行不同的价格。

2)版本划分

版本划分就是提供一个信息产品系列,让用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版本。当顾客消费一个低级的版本时,收费P1;当消费者再购买高一点版本Q2时,收费P2.以此类推。这样信息产品供应商就可以获得比单一定价P1多的消费收入。用阴影部分表示。

之所以要把产品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和版本,是为了突出不同顾客群体的需求而采用不同的定价。信息产品的一些价值对某些客户极有意义,而对其他客户则没有什么重要性,这些价值就是划分档次和版本的关键。在软件工业中,软件往往按方便程度、容量、技术支持等等划分为不同版本。

在实际运作中,供应商需要调整产品的特征,对消费者认为有价值的产品进行差别划分,对不同群体提供不同吸引力的版本。供应商还可以从不同方面对信息产品进行版本划分,比如时间延迟、用户界面、图片分辨率、操作速度、格式、容量、完整性、技术和服务支持等。

3)群体定价

群体定价就是对不同的消费群体设置不同的价格。

假定实行群体定价的信息产品供应商可以把他的产品分割为两个市场:A市场和B市场。这两个市场的需求曲线。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收益,信息产品供应商的总产量由联合边际收益(CMR)与边际成本MC相交点决定。此时总产量等于各个分市场上的产量之和。在这个总产量水平上,生产最后一个单位信息产品追加的成本(MC)恰好等于在任意市场上出售该单位信息产品所能得到的追加收益(MRA或MRB)。厂商将把他的总产量(OQ)用如下的方法在两个市场之间进行分配:使得每个市场销售的最后一个单位信息产品取得的收益,即边际收益相等,并都等于总产量的边际成本,即MRA=MRB=CMR-MC。

信息产品供应商要实行群体定价就是要在具有某种购买历史、邮政编码或其他行为方式的人提供不同价格的基础上,找出具有相同特征的人享受相同的价格条件。也就是,把价格直接建立在群体特征的基础上。如果不同群体的成员对于价格敏感有系统的差异,那么信息产品供应商就可以有利可图地向他们投取不同的价格。比如向学生或老年人提供一定的优惠。另外,厂商在实行群体定价时,对不同的群体内部还可以再实行版本定价。

群体定价最常见的原因是价格敏感因素,如果不同群体成员在价格敏感上表现出系统性差异,向他们提供不同的价格就有利可图。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体定价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忠诚顾客基础。群体定价还往往会因为产品的共享程度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价格。比如说以高价向图书馆出售、以低价向个人出售的图书。

4)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版本划分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不同产品被包装在一起以统一价格进行销售,其价格通常比分开的组件价格之和低。捆绑销售之所以能赚钱,是因为对捆绑产品的支付意愿比对组件的支付意愿分散程度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