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网络营销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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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2 定价方法

6.2.1成本导向定价法

成本导向定价法以单位产品成本为基本依据,再加上预期的利润来确定价格。这类定价方法有时又称为“会计学定价法”,它是常用的一种定价方法。

成本导向定价法主要包括总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收益定价法、变动成本定价法、收支平衡定价法、通货膨胀定价法等。

1)总成本加成定价法

这种方法以商品的总成本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预期利润来定价,即计算产品的所有变动成本,合理分摊相应的固定成本,再按一定的目标利润率来决定价格。这种定价法又叫加额法、成本基数法。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产品总成本×(1+成本利润率)

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关键,是确定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加成率),而成本利润率的确定,必须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总成本加成定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定价方法,即使有的企业不用这种方法定价,也多用此方法制定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

2)目标收益定价法

又叫投资收益率定价法,是根据企业的总成本或投资总额、预期销量和目标收益额来确定价格。企业总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预期销量下的全部变动成本。其基本公式为:

单位产品价格=(总成本+目标收益额)÷预期销量

与总成本加成定价法不同,目标收益定价法依据的是目标收益总额,而不是利润率;通常是预期销量,而不是产品产量。这种定价方法一般适用于需求较为稳定的大型制造业、供不应求且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垄断性商品,以及大型的公用事业、劳务工程和服务项目等方面,通常还要得到政策和法律的允许。

3)变动成本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法亦称边际贡献定价法。由于边际成本与变动成本比较接近,所以,又称为边际成本定价法。

变动成本定价法只计算变动成本,而不计算固定成本,以预期的边际贡献补偿固定成本并获得盈利。边际贡献是产品销售收入和变动成本的差额,即边际贡献=销售收入-全部变动成本。若边际贡献大于固定成本,企业就有盈利;若边际贡献小于固定成本,企业就会亏本;若边际贡献等于固定成本,则企业不盈不亏。变动成本定价法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变动成本+单位边际贡献

4)收支平衡定价法

这种方法利用收支平衡点来确定价格水平,即销量达到一定水平时,企业应如何定价才不会发生亏损。反过来说,已知价格在某一水平上,该产品应销售多少,才能保本。因此,收支平衡定价法的主要问题是,确定总收入等于总支出时的价格,若实际价格超过收支平衡价格,企业就可以盈利。收支平衡定价法的计算公式是:

收支平衡点价格=(总固定成本÷销量)+单位变动成本

收支平衡点销量=总固定成本÷(单位产品价格-单位变动成本)

收支平衡定价法通常是一种参考性定价,它反映了盈亏临界点,企业往往根据这个价格来确定最终价格或实际执行价格。有时,为了开展价格竞争或应付供过于求的市场格局,企业采用这种定价方式,取得市场竞争主动权。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宁愿保本销售,也不愿停工损失,就可能实行收支平衡定价方法。

5)通货膨胀定价法

前面四种成本导向定价方法,一般适用于市场物价比较稳定时的情况,如果发生通货膨胀,价格上涨,导致原材料和其他的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则上述定价方法就不适用了。企业需要根据通货膨胀的程度,在一定成本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1)先进先出法(FIFO法)。如果企业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分期分批购进的,在通货膨胀不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用第一批购进的价格作为成本价格,据此确定出厂价。也有企业将前几批购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平均价格作为成本价格。

(2)后进先出法(LIFO法)。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企业可用最后一批进货的成本作为定价依据。这样,前面几批以较低价购进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最后形成的出厂价,可以获得不同水平的超额利润。

(3)期望定价法(NIFO法)。在通货膨胀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有时即使按后进先出法定价,企业仍处于不利境地。所以,必须通过价格趋势预测,结合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率和预期成本上涨水平,来确定产品出厂价格。企业常常采用追加成本定价或最后一分钟定价来处理,以保证企业一定的利润收益。

成本导向定价方法简便易行,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定价方法可保证各行业、各企业获得正常的利润。但这种方法实质上是一种卖方导向定价法,只从卖方利益出发,而忽视了市场需求、竞争和价格水平的变化。

6.2.2需求导向定价法

这种定价方法又称“顾客导向定价法”、“市场导向定价法”。它不是根据产品成本状况来定价,而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感觉差异来确定价格。需求导向定价主要包括理解价值定价法、零售价格定价法和区别需求定价法。

1)理解价值定价法

(1)定义。也称“感受价值”、“认知价值”。这种定价方法认为,某一产品的性能、质量、服务、品牌、包装和价格等,在消费者心目中都有一定的认识和评价。消费者往往根据他们认识、感受或理解的价值水平,来考虑是否接受该商品的价格。当商品价格水平与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理解水平大体一致时,消费者就会接受这种价格;反之,消费者就不会接受这个价格,商品就卖不出去。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并不知道商品的实际成本和实际价值,他们对价格的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他们在观念上所理解、所认识、所感受的商品价值。

理解价值定价法的关键,是获得消费者对有关商品价值理解的准确资料。企业如果过高估计消费者的理解价值,其定价就可能过高,难以达到应有的销量;反之,若企业低估了消费者的理解价值,其定价就可能低于应有水平,使企业收入减少。因此,企业必须通过良好的市场调研,准确地评定和判断消费者的理解价值。

(2)理解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直接价格评定法。邀请与产品有关的人员,如中间商、顾客、产品专家等,直接对产品的价格进行评定,或给出他们认为合理的产品价格。然后,企业根据有关人员的实际出价或平均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最终售价。

②相对价值评分法。邀请有关人员,对其他同类产品进行打分,如以100分为总分,对各产品分别打分,再按各企业产品的得分相对比例和现行市场平均价格,来推算各产品的理解价值。这种方法通过本企业产品与竞争者产品比较,来评定本企业产品的相对价值和绝对价格。

③属性诊断评价法。邀请有关人员,用百分制评分法对一种产品的多种属性进行打分,并根据各种属性的重要性和对价格的影响力,来确定相对权数,最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出产品的理解价值。

2)零售价格定价法

又称“可销价格定价法”、“倒算价格定价法”、“反向定价法”等。企业根据市场调研和价格预测,确定市场最终零售价格,以此为基础,推定中间商的批发价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

3)差别定价法

(1)概念。又称“区别需求定价法”,是指因需求特性的不同,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需求特性不同主要表现在:购买力、需求量、需求强度、需求时间、需求层次、需求地点、需求偏好、商品用途、产品生命周期所处的阶段、需求弹性、用户类型等方面,还要受到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差别定价实质上是一种价格歧视。

(2)实行差别定价的前提条件。实行差别定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达不到差别定价应达到的效果,甚至会产生负作用。

①购买者对产品的需求有明显的差异,市场能够细分。

②低价市场的同类产品无法在高价市场销售。

③差别定价不会引起顾客的反感。比如,教师节期间,书店对大学教师购买实行优惠,其他职业的人能够理解,而如果只对重点大学的教师优惠,非重点大学的教师无同等待遇,就可能引起他们的不满。

④差别定价不会违反国内外的相关法律。价格歧视容易出现在垄断市场上,而垄断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往往导致不公平、不平等。所以,许多国家都有关于禁止价格歧视的法令和政策。另外,在国际市场上,如果企业对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实行高低不同的价格,容易被低价市场的国家指控为倾销,从而征收反倾销税。

6.2.3竞争导向定价法

对于一些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和寡头垄断市场上的商品,许多企业制定价格往往不是根据成本和需求,而是以竞争者的价格水平为基础来考虑。

1)随行就市定价法

又称“流行价格定价法”,是指在一个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或部门中,某个企业根据市场竞争格局,跟随行业或部门中主要竞争者的价格,或各企业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上一般采用的价格,来确定自己的产品价格。这种定价方法在实践中应用相当普遍,除了完全垄断市场以外,它适用于其他任何一种市场条件。

采用随行就市定价,对许多企业都比较重要。竞争越激烈,其运用价值就越高,意义也越大。第一,流行价格水平代表了整个行业或部门中所有企业的集体智慧,在成本相近、产品差异小、交易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定价方法,可以保证各企业获得平均利润;第二,各企业价格保持一致,易于与同行竞争者和平相处,避免价格战和竞争者之间的报复,也有利于在和谐的气氛中促进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第三,在竞争激烈、市场供求复杂的情况下,单个企业不易了解消费者和竞争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采用随行就市定价既可以为企业节省许多调研时间和费用,又避免了因价格贸然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定价方法。

2)价格领袖定价法

又称“寡头定价法”,是指在某个行业或部门中,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首先定价,其他企业参考定价或追随定价。这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就是价格领袖,它们的价格变动,往往会引起其他企业的价格随之改变。

价格领袖确定价格的方法较多,一般采用目标收益定价和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格领袖定价在许多行业中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在钢铁、汽车、煤炭、机床、丝绸、烟草、石化等行业,都相当普遍地实行价格领袖定价法。

3)密封投标定价法

即一个企业根据招标方的条件,主要考虑竞争情况来确定标的价格的方法。招标投标市场有一个基本特点,即招标方只有一个,处于相对垄断地位,而投标方有多个,处于相互竞争地位。一个企业能否中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企业与竞争者投标报价水平的比较。一般情况下,报价高,利润大,但中标机会小;反之,利润低,但中标机会大。在买方招标的所有投标者中,报价最低的投标者通常中标,而它的报价就是承包价格。

4)垄断定价法

垄断定价又分为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当一家或少数几家大公司控制了某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时,它们就可以通过独家垄断或达成垄断协议,将这种商品价格定得远远超过(或低于)其价值的高价(或低价)。它们在向非垄断企业和中小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如原材料、零部件等)时,也常常利用其垄断地位,强制索取低价。这样,垄断企业及其组织操纵生产或市场,抑制竞争,通过高价获得超额利润,借助低价打击竞争者,将竞争者挤出市场。

当然,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也不是无限地提高或降低,它往往要受到政策、法律、需求和替代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发达国家,制定了严厉的防止垄断的立法。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