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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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当代中国,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统一,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内涵,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地写入宪法,正式将依法治国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自古以来,如何治理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两种不同的选择往往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法律已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而出现的。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依法治国已成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法治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治理一个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人治可以解决一时的安定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同志一直在思考如何用制度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他多次强调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法治。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治最大的弊端,就是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国家权力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控制,往往导致人亡政息和社会动荡。对此,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实现国家的安定与社会的稳定,法治是根本之道。

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实施依法治国,要求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对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尽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源于实践,反映了人民的利益,但也不能简单地作为治国之依据,而是要把这些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党的领导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甚至出现问题,误入歧途,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党要更好地实现领导,一方面要领导人民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也要适应法治要求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下。同时,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所取得的成果,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验证和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使党始终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我国已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式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办事。没有完备的法制,就不可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正常有序的运转和健康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拥有对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但这种本质的体现,需要严格的制度和法律作为载体才有实现的可能,这就需要法治。民主与法治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人民只有掌握国家权力,拥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实行法治。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实现民主权利所需要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以及为了发展民主而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也需要及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规范,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牢固地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坚实基础上。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这个概念,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制度的总称;一是指统治阶级把治理国家法律化、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即指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通常情况下,我们说的法制,是指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监督的总称。依法办事是其中心环节。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与民主属于上层建筑中两个紧密相连的领域。在现代民主的国家,民主与法制就像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样不可分割。没有民主的法制不是真正的法制,没有法制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改革开放后,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要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到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即要根据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法规,及时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执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每个公民和组织,包括一切权力机构的行为和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执法必严”是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正确准确地运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违法必究”是指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历史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都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也不可能例外,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国情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发展很不平衡,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加上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又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健全和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包括干部队伍在内的全民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