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伟大创造。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历史表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所要建立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列宁也说,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这个大多数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除于民主之外——这就是民主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列宁的这个思想表明,从本质上说,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概念表述虽有所不同,但说的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列宁甚至形象地概括:“苏维埃=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主义的这些基本思想,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通过总结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全面、深刻地阐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问题。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纲领。”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在性质上,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在这个国家政权里,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在职能上,都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在发展目标上,都要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创造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过去的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与国家政权。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因而专政的范围更小,民主的范围更大。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可以避免人们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误解、歪曲或滥用,有利于激发人民的主人翁精神。
在我国现阶段,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首先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民主权利;其次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专政职能,依法打击一切犯罪活动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切实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国家政权的地位。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挽救中国于危难之中,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作出了可贵的贡献。辛亥革命曾一度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但也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没有出路。
历史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我们党从1927年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组建了各级工农兵代表苏维埃,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政权,开展政权建设的尝试。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在政府中各占三分之一)原则成立了参议会,参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53年起,我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政治优势:第一,在统一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实行“议行合一”制,既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合理分工,也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府两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第三,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既兼取民主与效率两者之所长,又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邓小平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西方的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指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相互制约。这种制度固然有它的优点,如通过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减少决策失误等。但从历史上看,这种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对此,邓小平曾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相互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民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民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情况和新的要求,更好地实现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党组织体系。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于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时期,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获得进一步发展,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西方的多党制曾在我国进行过多次尝试,但都没有成功。第一次是在辛亥革命后,当时一些人效仿西方的议会民主,纷纷成立政党,最多时达到300多个。第二次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共两党合作,曾极大地推进了民主革命,但在关键时候,革命阵营里的蒋介石、汪精卫集团相继叛变,加上帝国主义的干涉,成立多党议会民主制度的尝试以失败告终。第三次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进行第二次合作,联合抗日,但抗战胜利后,由于国民党政权顽固地坚持一党独裁和内战政策,议会民主政治的道路再次走向幻灭。我国民主党派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团结奋斗,并在解放战争后期,先后放弃自己的政治主张,转而拥护和支持共产党的路线和纲领,最终走上与共产党合作的道路。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于1949年9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后不再行使国家权力,而成为专门的政治协商机关。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的合作中形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职能。1956年毛泽东就曾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在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也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多党制之所以不适合中国,如前所述,一方面是由我国的历史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从现实看,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民主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民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所言:“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并且经常侵袭党的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可以想象,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如果盲目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结果必然会适得其反。对此,邓小平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
我国的政党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奋斗目标;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着根本的不同。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乃至地区稳定。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处理国内的民族关系,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如邦联制、联邦制、民主自治、民族同化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这一政治制度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是我们党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邓小平曾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 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5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到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到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利;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全国各民族包括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选择。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虽有战有和,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都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这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艰苦斗争中,我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才能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这种自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适应了这种人口分布格局,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余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努力,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但也要看到,民族自治地区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相对落后,历史上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影响依然在某些领域存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渗透和影响时隐时现,边疆地区民族分裂活动依然存在,有时甚至比较猖獗。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要巩固和完善这个制度,就必须大力解放和发展民族地区生产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民族干部队伍,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5.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是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党的十七大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同时强调,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基层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基层民主越发展,民主的群众基础越深厚,越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当前,我国的基层民主主要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为主要实现形式。
我国13亿人口中60%在农村。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既关系到农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也从根本上关系到我国的稳定与长远发展。村民自治,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迅速瓦解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的管理。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宪法。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