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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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金融宏观调控业务的审计

一、收缴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业务的审计

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项目,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定期收缴,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为保障存款安全,防止信用膨胀和调节货币的需要,要求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根据存款的种类和金融,按一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它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总量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存款准备金),统称缴存款。

(一)金融机构缴存款业务的有关规定

1.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基本原则

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均作为一般存款,由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

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国债业务除外)按委托、代理业务负债项目轧减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缴存款项目存款额为零,不得以借方余额抵减其他缴存款项目。

2.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实行全国统一会计科目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缴存款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缴存款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总行确定的原则核定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缴存款范围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不缴存存款。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按现行规定不变。

各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发118号文件各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

3.人民银行营业(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实行柜面审核

(1)旬后5日内(或月后日内),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对金融机构法人报送的上旬(月)末一般存款余额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一般存款范围及上旬(月)末一般存款余额。审核无误后,以此作为控制本旬(月)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达到法定准备金的最低限额。

(2)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营业(会计)部门每日日终考核其存款准备金率。日间,只控制其存款账户的透支行为。

(3)金融机构的法人存款账户日终、旬(月)后未按规定比率存入准备金和金融机构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报表时,人民银行营业(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进行管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调整。目前执行7%的比率。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金融机构法人进行考核。

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审计,主要包括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监测和动用法人存款准备金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1.对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监测情况的审计

(1)审计内容。包括对准备金存款控制情况的审计和督促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两个方面。

(2)审计方法。检查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建立实施情况。调阅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季报表”,“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季报明细表”等准备金监测资料,查看是否按月向上级行报送包括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特点及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变动和欠缴、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情况的“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是否按照银货政170号通知规定的统计口径,按季填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季报表”“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季报明细表”;有无及时按金融机构类别以单个法人为单位统计考核欠缴、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个数和金额。对督促缴存准备金情况的检查。第一,根据当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置的情况,检查人民银行的“□□行划来的财政性存款”和“□□行缴来的一般存款”账户,查看人民银行是否按规定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缴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有无擅自批准金融企业减缓或免交存款准备金情况;根据有关金融机构报来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检查收缴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和对象是否合规,有无遗漏。第二,检查对金融企业缴存款期限、时间的管理。审核各金融企业缴存款凭证填制日期和人民银行办理调整的入账日期的人,看人民银行是否按规定核准各市区行处、县支行处和县支行以下处所金融机构的缴存和调整日期,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金融企业延长缴存和调整日期的情况。第三,检查收缴缴存款的会计核算情况。检查会计部门是否按规定的科目设置总账和分户账,是否根据金融机构填报的缴存款凭证及时办理调整手续,有无账证不符或拖延入账问题;抽查缴存款凭证、余额表和分户账,查看会计部门是否认真审查核对各金融企业计算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调整数额,有无混淆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界限,隐瞒或划转款项的情况,外币存款是否按规定的牌价和范围计缴;检查会计部门是否经常或定期与往来金融企业缴存款进行检查和核对。第四,调阅有关法人金融机构准备金监测和对缴存款检查记录,核对会计营业部门对法人金融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的加罚息通知单、相关利息收入分户账,检查是否及时督促会计营业部门对欠缴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欠缴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的缴存范围、比例,及时足额补缴。

2.对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情况的审计

(1)审计内容。对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审计的重点,是动用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用途、到期后补缴等管理情况。目的是监督人民银行强化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解决城乡信用社支付困难问题,处置金融风险。

(2)审计方法。调阅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审批资料、动用存款准备金管理系统“批准动用总账”“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季报表”、动用准备金的机构相关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检查以下内容:第一,有无超越权限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掩盖辖内支付风险的实际情况。第二,人民银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是否超过该机构实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核对被查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通知书”与“城乡信用社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流水账”“城乡信用社实际动用存款准备金流水账”逐笔核对,检查实际动用期限和额度是否控制在批准动用额度之内。第三,动用的存款准备金是否用于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有无在足额补缴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他资产的行为。第四,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到期后,是否及时足额补缴,有无挪用现象。第五,是否对动用存款准备金现象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其改善资金头寸管理方案等。

对城乡信用社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动用准备金,重点检查是否有总行的审批文件,逐级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人民银行对风险状况、动用存款准备金的用途审查是否严格等。

二、再贷款与再贴现的审计

人民银行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调节货币供应量,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短期再贷款、再贴现、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紧急贷款、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等。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

限额控制,是指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限额。各类限额均单独考核,不得调剂使用。

授权操作,是指人民银行分行依据规定和总行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的转授权。

(一)短期再贷款业务的审计

短期再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头寸的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根据银发408号文件(1999年12月2日)规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发放再贷款的最长期限可以放宽到1年。

1.审计内容

再贷款业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再贷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情况(适用于总行的检查),审批权限管理、限额控制,审批发放收回程序,日常管理与控制情况。

2.审计方法

(1)对总行再贷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情况检查时,核对“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查看短期再贷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是否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及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是否用于解决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

(2)对短期再贷款审批权限的检查。调阅“再贷款额度通知书”、相关批件,与短期再贷款管理台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下级行再贷款申请的审批资料,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第二,分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贷款;第三,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贷款;第四,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第五,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贷款。

(3)对短期再贷款限额控制情况的检查。调阅“再贷款额度通知书”“短期再贷款限额流水账”“短期再贷款记账系统流水账”“再贷款考核月报表”“短期再贷款考核月报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再贷款考核明细表月报表”、会计报表及相关存贷款分户账,检查:第一,核对“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中“上级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流水账”与“上级行核批再贷款额通知书”,看额度、期限是否相符;“上级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流水账”与“本级行直接发放短期再贷款限额流水账”及“核批下级行短期再贷款限额流水账”记录额度之和是否一致。第二,核对“短期再贷款记账系统流水账”与“再贷款考核月报表”“短期再贷款考核月报表”“再贷款考核明细月报表”上的发生额、期限、余额是否一致,是否控制在额度之内。第三,核对“再贷款考核月报表”或“短期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与全辖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发生额、余额是否一致。第四,核对“短期再贷款记账系统流水账”与本级行会计报表及贷款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核打检查日本级行直接发放的短期再贷款借据,与检查日“短期再贷款记账系统流水账”、贷款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检查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是否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

(4)对短期再贷款的审批、发放与收回情况的检查。检查重点是短期再贷款申请对象、审批权限、用途、发放与收回等。重点查看:第一,短期再贷款对象是否具备资格。通过调阅《金融机构登记簿》,金融机构《开销户登记簿》,与再贷款申请书、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核对,看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再贷款的资格。第二,有无超权限、超限额审批发放再贷款。通过调阅再贷款审批表、集体审批记录、上级行有效批件及再贷款审批制度等,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分别经过经办人员、信贷部门主管及主管行长逐级、逐笔审查审批并签署意见;对单笔数额较大的贷款申请,是否集体审批;对超过本级行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是否提出审批意见,报请上级行批准。防止再贷款总量失控,影响人民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第三,再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检查再贷款申请书、审批资料、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质押担保合同填写的借款用途是否一致;结合借款人会计报告资料,测算其再贷款用途,是否仅限于借款人临时头寸不足以及短期流动性不足;同时对于为净拆出资金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向上级行净上存资金的分支机构,发放的短期贷款有无超过7天。第四,再贷款的发放的会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检查会计营业部门是否根据《借款合同》及贷款额度通知书,及时办理款项的划转;办理质押贷款的,核对表外科目分户账、质押物清单与实物,看账实是否相符等。第五,再贷款到期是否及时收回。查看“短期再贷款记账系统流水账”记录的“收回金额、到期日”,并与会计部门传送来的贷款收回凭证核对,看收回是否及时,并由“资金管理系统”对到期账务进行“自动销账”处理;调阅展期申请书、审批表和展期凭证,查看到期未收回的是否办理了展期手续,到期未收回而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是否作为逾期贷款处理;调阅货币信贷部门留存的贷款收回凭证、质物处理凭证,与会计部门借款人的存、贷款分户账,利息收入凭证核对,看本息收回是否及时正确;逾期贷款是否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的质押贷款,是否依法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本息。第六,再贷款期限和利率合规性检查。结合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再贷款管理台账,再贷款分户账,看贷款期限、利率是否一致;是否控制在短期再贷款额度通知书批准的期限以内;利率执行是否符合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5)对再贷款日常管理与控制情况的检查。调阅货币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检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照再贷款资金报表,检查和分析报告及申请、审批资料,看资金管理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定期结合辖内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总量和结构变化,对再贷款用途、投向情况、期限结构、额度管理等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再贷款风险。

(二)再贴现业务的审计

再贴现,是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贴付一定利息以后,所做的票据转让。

1.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再贴现总量的分布和分配情况是否合理(人民银行总行),审批权限的管理,限额的控制,再贴现的审批、发放和收回程序,以及再贴现日常管理和控制。

2.审查方法

(1)调阅总行有关会议记录,文件以及下批“再贷款额度通知书”,检查再贴现资金总量的确定是否合理;数额的分配是否适合当地商业信用的发展状况。

(2)再贴现对象与审批权限的检查。调阅再贴现申请、审批资料及金融机构《开销户登记簿》,检查再贴现对象是否具备资格,有无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对城乡信用社办理再贴现是否经分行授权,对企业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是否经分行批准;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是否经总行批准。县支行经办的再贴现业务,是否由支行初审后,交中心支行逐笔审批。

(3)再贴现限额的检查。调阅“再贴现额度通知书”“再贴现限额流水账”“再贴现记账系统流水账”“再贷款考核月报表”“再贴现及相关数据统计月报表”会计报表及相关科目存贷款分户账等,检查以下方面:第一,核对上级行核批“再贴现额度通知书”与“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中“上级行下达再贴现限额流水账”的记录期限和额度是否一致;核批下级行“再贴现额度通知书”与“核批下级行再贴现限额流水账”的记录期限和额度是否一致;“上级行下达再贴现限额流水账”与“本级行直接办理再贴现限额流水账”及“核批下级行再贴现限额流水账”的记录额度之和是否一致。第二,调阅“再贴现记账系统流水账”,分别与“再贷款考核月报表”“再贴现及相关数据统计月报表”上的发生额、余额核对是否一致,是否控制在再贴现限额之内。第三,核对“再贷款考核月报表”或“再贴现相关数据统计月报表”与全辖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发生额、余额是否一致。第四,“再贴现记账系统流水账”与本级行会计报表及贷款分户账余额是否一致;核打检查日本级行直接办理的再贴现凭证,与检查日“再贴现记账系统流水账”、贷款分户账余款是否一致,检查任何时点的再贴现余额是否均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

(4)再贴现审批与办理的检查。第一,检查再贴现申请。调阅再贴现申请书及所附资料,查看是否对商品交易合同、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贴现凭证、汇票及背书转让复印件等再贴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没有增值税发票的,票据范围是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并提交能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已贴现商业汇票的书面材料。2001年8月,“银发236号”《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所办每笔再贴现业务,是否要求再贴现申请人提交与该票据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有无对不具备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以及签发后即办理贴现、贴现后即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的现象。第二,检查再贴现期限与利率。调阅再贴现申请书、审批表、再贴现凭证,检查再贴现期限是否控制在贴现期限内,并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第三,检查再贴现的审批。调阅再贴现申请、审批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对受理的再贴现申请,由经办人员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逐级、逐笔审查、审批并签署意见。第四,检查再贴现的办理。调阅再贴现申请、审批表,回购协议,再贴现凭证,检查是否依据审查批准的再贴现申请,按规定填写了再贴现凭证,再贴现凭证要素、印章是否齐全;分行(含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办理的再贴现,是否按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回购协议”;信贷部门对发放的每一笔再贴现是否及时进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微机录入。调阅会计营业部门相关借款人存、贷款分户账、记账凭证,与再贴现凭证日期,再贴现金额、利率核对是否一致,会计营业部门是否凭加盖印鉴的“再贴现凭证”及再贴现额度通知书,及时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记入相关借款人存、贷款账户。第五,检查县支行办理的再贴现时,根据中心支行核批县支行办理再贴现的有效批件(再贴现额度通知书),与支行再贴现管理台账记载的期限、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凭证”、会计报表相关科目余额、分户账发生额、余额核对是否一致。

(5)对再贴现资金收回的检查。将“再贴现记账系统流水账”记录的“收回金额、到期日”,并与会计营业部门传送来的再贴现资金收回凭证核对,检查每一笔再贴现是否按期收回,并及时进入“资金管理系统”,对到期账务进行了“自动销账”处理。

(6)再贴现日常管理和控制的检查。第一,调阅货币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资料,检查是否建立了再贴现审批制度、定期检查分析考核制度、信贷与统计及会计营业部门定期对账制度,是否制定了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第二,调阅再贷款资金报表,再贴现资金分析报告及再贴现申请、审批资料等,检查是否通过“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再贴现资金;是否根据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调整再贴现资金投向,并对有商业汇票基础、业务操作规范的金融机构和跨地区、跨系统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是否对再贴现限额执行情况及其投向和期限结构进行检查;再贴现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总之,再贴现审计的重点,是商品交易真实性审核及再贴现审批权限、限额、对象、利率等情况,目的是监督人民银行各级行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功能。

检查时应重点关注:由于违章操作,审查不严,对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无效商业汇票及未按规定提交增值税发票的商业汇票办理再贴现,违规套取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问题。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审计

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头寸不足及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主要分为头寸再贷款和季节性再贷款。

1.审计内容

对农村信用社审计的重点,是对信用社贷款的审批权限、限额、发放对象和条件、用途、利率、日常管理等。目的是监督人民银行各级行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保证专款专用,体现国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

2.检查的方法

(1)调阅有关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检查是否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再贷款管理的规定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制定实施了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规定了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由分行规定);是否建立实施了农信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农信社贷款逐级审查审批制度、货币信贷部门与营业部门定期对账制度、货币信贷部门与监管部门定期通报制度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批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坚持了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定期(中心支行按月检查、分行按月抽查按季检查)组织对农信社贷款的用途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月向上级行报告。

(2)调阅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报表、农信社贷款管理台账、对农信社贷款管理情况检查报告等,检查是否通过“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管理再贷款;对借用季节性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是否进行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是否督促借用季节性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总台账、农村信用社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单独反映、记录使用季节性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进度,并按月对其单独设立台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审批、发放、使用农信社贷款的,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农信社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紧急贷款管理情况的审计

紧急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缓解陷入支付危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解决支付危机,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1.审计内容

对紧急贷款管理情况的审计的重点,是紧急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对象与条件、用途、期限、日常管理等。目的是监督人民银行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紧急贷款,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常见问题

(1)紧急贷款对象不具备贷款的资格条件。

(2)对紧急贷款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

(3)超权限、超限额审批发放紧急贷款。

(4)紧急贷款利率执行不符合规定。

(5)紧急贷款内控机制不健全。

3.审计方法

(1)调阅审批记录,紧急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调查或检查报告。查看是否建立了紧急贷款审批制度;货币信贷部门是否配合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借款人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是否按规定加强对紧急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并按月向上级行报送辖内紧急贷款的限额执行、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对违规审批、发放、使用紧急贷款的,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2)调阅紧急贷款报表和台账,检查是否通过“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对紧急贷款的使用和收回进行管理;是否坚持与会计部门定期对账;紧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