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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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中央银行业务审计概述

我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的金融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中央银行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后,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经理国库、支付清算与反洗钱业务等)金融政策的制定与金融服务职能。加强中央银行业务审计,可以及时准确地反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的有效性及政策落实情况;同时对于促进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运行秩序和提高工作运行效率,促进人民银行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银行业务审计的意义

1987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以银人调字41号文件批准总行稽核司增设内部稽核处,专门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任务。同年12月24日,总行办公厅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行也要配备专门负责内部稽核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工作。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央银行的内部稽核监督工作不断加强;部分省、市分行建立了内部稽核监督机构,没有建立专门机构的省、市也配备了专职内部稽核人员。1998年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时,又设立了内审司,对于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证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依法、合理、公证、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作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稽核监督工作,一方面代表国家领导、管理、协调、监督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其本身的金融管理、计划、资金、外汇管理、货币发行、国库等各业务部门,都具有中央银行宏观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监督者进行的再监督;另一方面,作为综合的内部监督活动,中央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强调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调整。1996年五部金融大法的实施,为中央银行内部稽核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通过中央银行的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员,维护了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严肃性,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随着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其自身职能更加明确。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业务的审计,对保证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职能,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央银行业务审计的依据和内容

(一)审计依据

开展中央银行业务的审计,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中心支行操作手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对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业务、货币发行业务、经理国库业务等主要内容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审计内容

如前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金融服务职能。因此,本章开展的中央银行业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调控业务、货币发行业务、国库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