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11044200000054

第54章 再保险业务审计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有关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例外。同理,分入公司也照此办理。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和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于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因而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但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再保险的险种按责任限制划分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为超过损失再保险,它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再保险的险种按安排方式划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遵行性审计

(一)比例再保险遵行性审计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额的同一比例进行。对比例再保险的遵行性审计,主要应查办理比例再保险的合规性,看双方签订的比例再保险合同的要求内容是否合规和认真执行合同规定,汇划款项是否及时。

(1)审查成数再保险的分保人提出分保的百分比,再保险人根据百分比收取保费或按百分比划出赔款是否合理合规,是否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是否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赔款的偿付是否都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审计时,根据合同规定和保费、理赔的有关单据,审查其保费计算的正误,赔款比例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收取的佣金和提存的未满期责任准备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审查成数再保险的运用范围是否符合下列情况: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险种;汽车险、航空险等;粮食运输业务;各类转分保业务;国际分保交换业务;系统或集团内部的分保业务;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业务。

(2)了解溢额再保险的危险单位、自留额、线数和合同的最高限额及其关系,审查溢额再保险分保人自留部分限额是否订得适当,以及溢额分保比例之后,计算各自的责任、保费的分配和确定赔款的分摊的正确性。以货运险为例,办理溢额再保险时,在编制分保账单时,是否根据业务单证按船、按每一航次进行登卡和管理限额,并计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这一比例逐笔计算分保费和摊回赔款。审计时根据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核对,自留与分出的比例计算再保险保费或赔款的比例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或压缩比例付费或赔款的,有无隐瞒保费少报漏报保额的,有无挪用分保资金搞其他开支的。

审查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是否适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是否适用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是否属于国际分保交换业务。

(3)审查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否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是否当某种业务若组织成数再保险合同则要支付较多的分保费,而组织溢额再保险合同,保费和责任又欠平衡的情况下采用混合再保险方式。

(二)非比例再保险遵行性审计

审查超额损失再保险的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双方商定一个赔款限额,如果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且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则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限额内分出公司赔付,限额外由再保险公司承扣。审计时看双方合同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是否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是否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超限额赔付执行金额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发生未满期保险责任,对赔款是否多以现金赔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二、对分出业务的实务遵行性审计

分出业务手续依分保安排方法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及预约分保手续。而分出部门首先必须对其所要安排分出的业务有充分的了解,其次根据掌握的市场情况和业务情况等,确定自留额和制定分保规划,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留额、分保额、保费收入、赔款状况、分保费支出、分保手续费、利息及其他收益和费用开支等,对业务的经营成果进行测算,由此最终确定再保险方式,最后与接受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完成分出业务手续。

(一)对临时再保险的遵行性审计

审查临时再保险的合规合法性。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是否认真遵守再保险的规定和比例,有无违反规定不逐笔办理、逐笔填列保险标的存放地点、占用性质、保险期限、费率、原保险金额、再保险金额等。

(1)审查临时再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手续是否齐全,费率是否合理,标的物的保额和保费计算是否正确。查验保费收缴凭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长期挂账或挪用情况。

(2)查验赔案有关依据凭证,再保险的理赔是否贯彻合同条款,赔款比例是否正确,划款是否及时。

(二)对合同分保遵行性审计

合同分保安排与临时分保安排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分保以年度为期限安排分保,而临时分保则要逐笔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的协商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其审计步骤和方法与临时分保大致相同。

(三)对预约分保的遵行性审计

基于预约分保对分出人具有临分性质,因此分出人将履行合同的业务,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上述内容。而审计步骤与方法也与临时分保大致相同。

三、分入业务承保的审计

对分入业务承保的审计包括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审计,对具体分保建议审计和分入业务手续的审计。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遵行性审计

首先,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是否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是否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

其次,合同的分保责任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接受公司是否应以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危险单位来考虑。

再次,赔付率超赔承保额的确定是否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的确定是否按最大可能损失和按某个地点分为两种情况,由于赔付率超额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其赔付率波动很大,是否采取谨慎态度接受;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承保时是否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审核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的有业务种类、分保方式方法、承保范围和地区、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入的估算等。

在比例合同方面,当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时,分保建议是否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方面考虑;当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时,分保建议是否着重从分保费这方面考虑;当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同时,分保建议是否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考虑。

在非比例合同方面,当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时,是否应用事故超赔合同,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是否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当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时,是否应用险位超赔合同,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是否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当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时,是否应用中间层次合同,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是否同时考虑保费、分保责任限额及恢复的规定。

(三)分入业务的手续遵行性审计

应审核接受公司是否登记和填制摘要表;收到业务账单是否认真审核并在表上登录然后送会计部门;在合同到期前是否向对方发出临时注销通知或洽商续转;业务函电文件是否分散或集中归档。

四、再保险业务的实质性审计

审计内容既包括对业务应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性复核,以证实数据关系合理并提供证据,也包括对交易和余额正确性的审定。简言之,既要进行业务合法合规性、实质性审计,又要进行财务的真实性实质性审计。

(一)再保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计

1.再保险合同审计

(1)审查保险合同记载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有无载明过失或者条款疏忽的问题;审查再保险人是否按规定承担了不是因为原保险人的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而造成的差错和失误。

(2)审查再保险合同是否载明共同利益条款。共同利益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明确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在共同利益基础上,收取保险费,分摊损失,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审查再保险合同有无载明保护缔约双方权利的条款。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原保险人则给予再保险人查阅账册、单据和文件的权利。

2.再保险分保及赔付审计

(1)审查再人寿保险以外,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将其承保的每笔保费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业务。

(2)审查再保险接受人有无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的违法问题;审查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无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违法问题。

(3)审查再保险分出人有无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的问题。

(4)审查有无再保险人承担原保险人为其单方面利益而产生的支付费用的违规问题;审查有无再保险人违规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

(5)审查再保险人、接受人有要求时,再保险分出人是否按规定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二)再保险业务财务核算真实性审计

再保险财务核算内容与财产险、人身险大体类似,不同的审计内容有:

审查是否严格根据原保险人提供的账单进行会计处理;审查账单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账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原保险人应支付给再保险人的分保费、加保费和再保险人应支付给保险人的退保费、分保手续费、赔款等。

【主要概念】

财产保险业务审计 人身保险业务审计 涉外 保险业务 审计 再保险业务审计

【复习思考题】

1.保险业务审计的内容是什么?主要有哪些审计程序?

2.如何对保险内部控制进行评审?

3.如何对财产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4.如何对人身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5.如何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