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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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证券业务审计概述

证券业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泛指国家审计机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条例》的要求,依据国家的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各类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以及财务核算真实性进行的审计监督、鉴证、评价活动。通过审计,以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证券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经营风险。本章主要阐述证券业务审计的基本概念、对象、依据、方法和程序等主要内容,使读者在掌握其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一、证券业务审计的意义

证券业务审计是随着证券公司的出现而产生与发展的,是在独立的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现代投资银行的建立及其体系的形成,证券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广大社会公众,以及公司股东为了了解证券公司是否按其意图运作,会计账目是否存在错误与舞弊,经营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达到规范和自律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这就产生了证券业务审计的客观需要。

证券业务审计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没有严格的审计监督,就不可能有科学的经济管理,也不可能有经济的平稳高速增长。因此,加强证券业务审计工作,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改革,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规范与发展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不同方面,规范侧重的是证券市场的质,发展则是侧重质的同时,强调证券市场的量;规范是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发展必须以规范为基础。因此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市场不规范,投资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对市场的信心就会动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发展为规范创造条件,发展推动证券市场不断规范,没有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的规范。所以,规范与发展又是统一的,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积极规范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达成必要的基本道德共识,重视行业道德建设,强化证券公司自律管理,是保证整个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微观基础。因此,严密的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强化管理。防止舞弊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资金与财产的安全。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经济效益,是衡量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建立起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证券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两个方面,内控机制是指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其功能而言,可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组成的决策系统,总裁、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的执行机构,以及由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监督系统。审计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计,监督证券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经营运作,防止和处罚各种违规行为,检查公司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从而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证券业务审计的对象

证券业务审计的对象,是由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特有的职能作用和证券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证券公司既是证券中介机构,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发行人、投资者等提供各种中介服务;同时又是市场的参与者,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

在我国,证券公司一般从事证券承销、自营、经纪、受托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以及代理债券兑付、证券代保管、投资咨询、代发股息红利等相关业务。因此,证券业务审计,就是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审计。具体来讲,证券业务审计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内容。对其实行审计主要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法规,审查各项承销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保荐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承销收入、费用开支、净收益及其分配情况的合理性,效益性。

(二)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它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代理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审计就是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查证券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人、财、物管理状况的合理性、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经纪业务创新拓展的可行性、营利性所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商为自己买卖证券,赚取差价收入的经济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审计是根据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法规要求,审查证券公司自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自营规模、投资品种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状况,以及买卖盈亏和浮动盈亏的基本状况。

(四)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也称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受托投资管理审计就是根据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法规要求,审查各项委托理财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对资金来源状况、操作程序、协议内容等各个方面,以及业务规模、投资品种、持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五)证券公司财务活动

证券公司财务活动的审计是根据《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审查各项财务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揭露和制止违反财经纪律、贪污盗窃和浪费现象,促进证券公司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财务活动审计,前述第十章已作了介绍,本章不再赘述)

三、证券业务审计的依据

证券业务审计的依据是指用以衡量和判断证券业务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尺度。证券业务审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只有根据充足的证据,对照明确的依据而提出的审计意义和作出的审计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才能为被审计证券公司所接受。一般来说,证券业务审计的主要依据包括相关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制定的计划、定额、经济技术指标,各种规章制度等。具体讲,证券业务审计依据是按制定单位管辖区域的大小,适用范围和效力的大小,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其顺序是:

第一,法律。具体包括《证券法》《刑法》《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

第二,行政法规。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注册会计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

第三,部门规章。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的通知》《关于重申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等。

第四,证券公司内部制定的计划、定额、经济技术指标,各种规章制度等。

另外,审计人员在对证券业务实施审计时,还应注意了解审计客户所在行业方面的法规制度,关注法规的时效性,以审计期间实施的法规为审计依据。也就是说,即使法规现在已经作废,但在客户的审计期间仍是有效的,就应以已作废的法规为审计依据,现在实施的法规,若在客户的审计期间没有实施,就不能作为审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