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审计
11044200000052

第52章 人身保险业务审计

一、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及其种类

人身保险是集合多数人共同酬金而在其他人的寿命和身体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时,给予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比较,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可估价的特点,因此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存在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等问题。

二是其风险具有变动性,即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具有分散性,即一次灾难不会出现大量被保险人同时遇难;具有规律性,即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从多年的调查统计中找出其规律;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

三是兼有保障和储蓄并重的性质。

四是呈中长期保险的趋势。

以上特点决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风险管理办法等不同于财产保险。因而人身保险业务审计的范围、重点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人身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按照保险实施形式来划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按能否分红来划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两大类;按风险的性质来划分,又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四大类。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的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就是以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为条件。它又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人寿保险和特种人寿保险三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灾害及其所致的残废或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分娩等原因所致残或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它包括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开办的人身保险。它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及社会政策的实施,运用人身保险的一般原理,强行施行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二、人身保险内部控制的展业预算、业务记录与职责分工的遵行性审计

(一)人身保险展业经费预算控制程序的遵行性审计

作为保险机构,一般应编制展业经费预算,而对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即使没有正规的预算,也应对展业经费支出事先加以计划安排,防止经费开支过大,给保险机构正常经营造成困难。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展业经费的来源和开支是否均依据预算,对实际支出与预算之间的差异以及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是否履行一定的特别审批手续。

(二)保险业务记录的健全性与遵行性审计

人身保险业务除了设置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外,还应建立健全账外登记簿,分别进行账内账外核算。审计人员应注意审查账簿记录是否健全,对于有钩稽关系的账簿之间是否定期相互核对。

人身保险业务核算时遵循并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要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保单即生效,以后各期的保费必须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否则保单失效,因而寿险保费收入和给付保险金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的。但在计算当期损益时,对寿险收入存款产生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以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则实行权责发生制。另外,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由于其性质是损失补偿,因此其核算与财产损失保险相同,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审计人员在对保险机构的人身保险业务收支进行审查时,须根据不同的险种,按照不同的标准确定其收入与支出确认的正确性,并采用抽查的方法,重新计算收入与支出,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环节的职责分工明确性审计

人身保险业务的展出、承保、防灾防损、理赔四个环节是由不同的部门完成的。审计人员应注意检查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以及上下之间的责、权、利有无明确的界限,是否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的审计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机构开展承保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的重要法律依据。审计人员应通过抽查的办法,着重了解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审查保险合同中是否对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加以明确规定

一般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中,应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条件加以限制,否则会出现不利于保险人经营的逆选择,影响保险机构的经营稳定性。另外保险金额应是双方协商而定。因此,审计人员应审查合同条款中有无对被保险人的限制条款,保险金额制定是否合理,一般保险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二)审查保险合同责任是否明确,责任范围是否合理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审计人员在抽查保险合同时,应了解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及责任范围。保险种类不同,责任范围也不同。

(三)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保险费支付的办法和金额

保险费的交付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且实行分期缴费。审计人员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的缴付办法、金额以及固定缴费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费率制定是否合理,随不同的险别,保险费率和计算的基础应不一样。

(四)审查保险合同是否规定保险的起讫时间和有效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以同时满足了投保单位保险公司接受和被保险人已缴付了第一次保险费这两个条件为依据。

(五)审查保险合同是否规定了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和办法

按合同规定,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保险事件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审计人员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了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

四、保险金退保、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情况的审计

在人身保险中,当被保险人未按规定投保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契约办理退保和给付保险金。保险机构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时,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正确及时”的原则,对不同人身保险业务采用不同的保险金给付办法。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单位违规承保是否按契约条件办理退保,已给付的保险金是否按合同给付以及不同险别是否按不同的办法给付。如采用满期给付的保险业务,是否按规定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对于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业务,是否在保险期满后给付;对于死亡给付有关审查死亡原因、有无超范围给付;对于附加条款的医疗费给付要审查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费用支付是否超范围和超过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确定是否合理、是否查看有效证明按标准给付。当前就退保金、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审计的内容作如下要求:

(一)退保金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团体业务退保金是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投保人,有无直接支付现金或储蓄存单的情况;退保金额是否正确,有无不按条款规定的退保比例支付退保金;有无将犹豫期内的撤单在“退保金”科目列支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拟被保险人,以退保金的形式空转保费或套取现金的情况;有无将短险赔款在“退保金”科目列支的情况;有无在退保金中列支其他项目支出或其他不符合退保规定的支出。

(二)满期给付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是否违反条款和实务规定,通过编造虚假年龄等方式未满期提前作满期给付;是否存在虚拟被保险人以满期给付的形式空转保费或套取现金的情况;有无在满期给付中列支短险赔款的现象;团体业务有无未按条款规定的协议形式约定保险期限作满期给付的;对满期业务,有无未经投保人同意内转保费的;有无在满期给付中列支其他项目支出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三)年金给付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团体业务对同一保单的年金给付是否违规办理趸缴趸领;有无超出条款和实务规定签订不合规补充协议进行年金给付的;审查年金给付的申请资料和投保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虚假年龄;有无在年金给付中列支其他项目支出或不符规定的支出。

五、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使用与管理的审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而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为此,审计人员对代办业务手续费编制和支付依据以及对个人代理业务佣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分析和审计内容可主要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代办业务手续费编制和支付依据审计分析

(1)审查代办业务的代办单位和个人是否有委托代办协议;临时口头约定的委托代办业务是否经领导批准,有无批准手续。

(2)审查提取代办手续费的依据,有无提取没有代办业务依据的代办费;有无整额、大额支付代办费用以拉关系或做他用,筛选重点收取代办费单位并深入核实。

(3)审查代办业务的保险费,是否实际收到并入账后才支付代办费;代办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过规定标准支付代办费,有无利用超过规定标准支付代办费,有无利用超规定支付代办费搞回扣或买实物贿赠。

(二)佣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审计

1.佣金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制定情况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单位是否根据上级公司佣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是否建立佣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权限是否能够严格遵守,是否做到佣金开支时手续齐备;是否按规定在“应付佣金”“佣金支出”科目下,设置“直接佣金”“附加佣金”二级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津贴、福利、奖励、培训等四个明细科目,是否明确佣金各明细科目核算的内容。

2.佣金(含应付佣金)使用情况审计

审计人员应检查的内容有:

(1)是否在规定比例内支付个人代理人员的直接佣金,支付时是否做到业务部门、计财部门紧密配合,手续齐备。是否按月编制直接佣金支出明细表,是否建立了领用人签字制度。有无将直接佣金节余挪作他用,或并入附加佣金中使用的现象。

(2)各地市公司是否按上级公司制定的比例向省级公司上缴佣金。上缴的佣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挪作他用。

(3)是否及时、准确、如实地记录佣金使用情况,有无以应收款、应付款等形式隐瞒佣金支出的现象。对佣金红字挂账现象,要查明原因加以说明。对“其他应付款”中的佣金节余要查看其使用情况。

(4)附加佣金是否严格按照津贴、福利、奖励、培训等四个项目核算使用,附加佣金是否用于个人代理人的各项支出,支付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挪用挤占佣金的现象,如使用佣金搞基本建设,购置装修职工宿舍、营销职场建设、购买交通工具、手机、电子计算机等,发放公司正式职工的福利、奖金,作公司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出国费用及“小金库”等。

(5)津贴支出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用于个人代理人各级管理人员(无薪人员)。是否按新人津贴、管理津贴、增员津贴划分,检查有无扩大开支范围、虚报冒领现象。

(6)福利支出是否按规定为个人代理人员保险。通过检查保费收据、投保资料、证实用于营销员团体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是否给营销员开设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对已离司的营销员是否将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金退保冲账。检查有无在佣金中列支公司正式职工保险费的现象。

(7)奖励支出是否用于个人代理人员。查看各项劳动竞赛组织和奖励是否有书面请示报告、奖励方案和领导审批,各种奖励有无营销员签收。检查有无列支公司正式职工奖金的现象。

(8)培训支出是否用于个人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检查各公司每年是否有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培训中收取营销员的费用是否冲减支出。有无将应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会议费、招待费等费用挤占佣金,是否套取现金形成账外资金的情况。有无用佣金作公司正式职工出国、出省旅游现象。

六、人身保险准备金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险机构管理条款》的规定分为两种:一年及一年以内人身险责任准备金,它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险(如团体意外险、旅客意外险等)的责任准备金,它的提取、转回,与财产险相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它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的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由于这项业务是储蓄性的,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它不是按保险费收入的比例提存,而是按每张保险单已保期限的长短,逐笔计算提存的。由于这类险种的业务量大,计算繁琐,因此在一定时期,为了简便手续,仍采取按照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定期加以测算的办法,并逐年累积以备返还之用。

一年及一年以内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审计方法与前面述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相同。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审计要点为:

(1)审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规定计算和提取,计提数是否正确;有无故意压低提取基数或比例而少提准备金的问题。

(2)当年提存数是否与下年银行专户存储数一致;累计提存数是否与银行专户存储余额一致,是否与负债类对应账户余额一致。

(3)审查动用责任准备金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发生。

七、人身保险业务与相应财务核算控制程序的实质性审计

对财产保险业务的实质性审计,其目的是获取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认定是否有真实、公允的证据。实质性测试分两部分:一是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从而审定某项交易和某账户余额的正确性;二是对财务数据和账务性数据应用的分析性复核,为证实数据的有关关系合理提供证据。详细测试和分析性复核在审计中各有其独特的作用,不可相互替代。分析性测试的结果往往可为详细测试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一)人身保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计

1.承保审计

(1)投保人资格条件审计。主要审查被保险人的年龄条件、健康状况和其他限制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有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违法现象;注意审查是否出现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审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健康状况与投保人应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若二者存在保险利益,则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由保险人承保。

(2)保险金额审计。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缴费能力。主要审查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法、真实,有无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便办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违法问题;审查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标的实际情况是否相差较大,有无超额投保的情况。

(3)保险期限审计。审查起保日期的确认是否正确,有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查出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后再去投保的现象;审查保险期限的确认是否合理,是否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或实际情况来确认保险期限。

2.人身险给付审计

(1)给付真实性审计。审查出险时间是否属于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是否属实,有无冒名顶替的问题;审查人身险给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给付准确性审计。满期给付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投保人支付规定保险金的行为。主要审查满期给付中有无未满保险缴费期便提前给付或多付、少付的问题。死亡给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由保险公司按有关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审查应注意把握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和意外事故的标准,是否出现超范围给付的现象,如保险条款中标明的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死亡即自杀、犯罪死亡、战争死亡等不属于死亡保险金给付的范围。伤残给付是被保险人因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废,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按其伤残程度给付规定保险金的行为。主要审查是否按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部位及损害程度对今后生活造成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给付。

(3)给付手续合规性审计。审查被保险人请求给付时间是否向保险人出示有关保险单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给付申请时间是否属于2年的有效期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或两全保险中申请保险给付的,是否出具有关单位核定的伤残程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发生保险给付业务后,保险公司是否将有关单证资料及时归档,有无出现单证保管不严的问题。

3.人身险拒赔审计

人身险拒赔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拒赔业务审计,主要审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有无存在不讲责任事实,有意拒赔的问题。

4.保户质押贷款审计

保险公司可向保户提供质押贷款业务,以满足保户急需资金的要求。主要审计内容有:

(1)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一般情况借款人必须是投保人,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不具备借款资格。

(2)审查借款金额和期限是否控制在规定以内,一般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人身保险业务财务核算真实审计

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内容与财产保险公司大体类似,不同的审计内容有:

(1)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负债项目中应付佣金、保户储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审计内容主要是:应付佣金审计。审查寿险公司应付佣金的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是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有无超过规定的实收保费的5%比例支付的问题。保户储金审计。审查核算保户储金是否准确、完整,有无核算不实的问题;审查保户储金是否真实到位,有无通过一借一贷虚增储金的问题;审查保户储金的存储是否完整,有无将保户储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寿险责任准备金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审计。审查是否是依据保险公司精算结果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审查评价精算数据是否符合生效保单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有无通过改变作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依据的精算结果和精算办法来调整经营损益的问题。

(2)对死伤医疗给付、年金给付和退保金等审计内容主要是:审查有关业务支出核算是否准确、真实、合法,有无超责任范围给付的问题;审查保险给付是否确实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出现而发生,对于不同的险种是否按照不同的办法给付,给付的时间与合同的规定是否相符;注意审查退保金是否确实出于客户要求退保的事实。